【法律法规】 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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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第一节 卫生法律责任 第二节 卫生行政救济 第三节节 卫卫生行政复议议 第四节节 卫卫生行政诉讼诉讼第五节 卫生行政赔偿 第一节卫生法律责任一、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l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 利后果。l卫生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违反卫生法律 规范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依 据是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国家强制 性;必须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在法定职责 范围内依法予以追究。 二、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一)卫生行政责任 卫生行政责任是指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 生行政法

2、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 律后果。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1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通报、罚款、没 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2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开除8种。 (二)民事责任卫生民事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卫生工作人员 或从事与卫生事业有关的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侵 害公民的健康权利时,应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 偿的责任。卫生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损害的事 实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有过错,损害 事实与行为人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等要件 。 民事责任的特点是:主要是财产责任; 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

3、方的责任;是补偿当事 人的损失;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 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 (三)刑事责任卫生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侵害 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 法律后果。卫生法律、法规对于刑事责任的规 定是直接引用刑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是 刑罚。刑罚是国家审判机构依照刑法的规定, 剥夺犯罪分子某种权益直至生命的一种强制处 分。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它们只能 单独适用。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它们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 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适用或附 加适

4、用驱逐出境。 第二节 卫生行政救济一、卫生行政救济的概念卫生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 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 度的总称,包括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 纠正,以及对于因行政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给予弥补等多项内容。其主要特征是:卫生 行政救济是对权利所进行的救济;卫生行政 救济是对行政所实施的救济;卫生行政救济 一般应在法律上形成为某种制度;卫生行政 救济一般是事后的救济。 二、卫生行政救济的途径卫生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指通过何种途径 实现行政救济的问题,即相对人在受到 卫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害时,通过何 种程序,何种路径实现

5、救济的问题。我 国现有的卫生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是卫生 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和卫生行政赔 偿。 第三节 卫生行政复议一、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 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 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 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井作 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卫生行政复议包括以下几层含义:卫生行政 复议只能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提起,除此以外,任何其他主体不得 提起行政复议。卫生行政复议权只能由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 者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 卫

6、生行政复议对 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 一种程序性权利,不得被非法剥夺,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处分自己的程序性 权利,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放弃行政 复议的权利。卫生行政复议的对象原则上只 能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l卫生行政复议是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 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 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既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行 为,又不完全等同于司法活动。主要表现在:第一,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 为。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 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第二,卫生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 制。卫生

7、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机关 对下级或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 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纠错行为。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 的,反映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 议法及行政复议活动井对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的原则。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必须 合法。具体要求包括:复议机关和复议机构 主体必须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 法。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二)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及时原则 具体要求包括: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 ; 复议案件的审理要按审理期限审 结案件; 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

8、; 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 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五)便民原则 (六)有错必纠原则 (七)诉讼终局原则三、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卫生行政复议仅能对 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 其受案范围也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主 要有: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 的;对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 决定不服的;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 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条件申请有关卫生 许可证(照),卫生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 复的;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拒不答复的;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 行义务的;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害其财产人 身权的

9、;其他可以申请卫生行政复议的具体 行政行为。 l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作出 了规定: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 解和其他处理的。l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 依据的规定违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 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 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四、卫生行政复议程序 (一)申请期限l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 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 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

10、请期限 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 算。(二)申请人(三)管辖 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申请人可以向该卫生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设 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卫生行政机关 或者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可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卫生行政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两个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行政机 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向其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受理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

11、申请后,应 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 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 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卫生复议行政机 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不 予审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 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 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 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 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

12、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 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 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 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 为。第四节 卫生行政诉讼一、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 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卫生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是通过审判方

13、 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是通过审查行政行为 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是解决特 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卫生行政争议当事 人地位具有特殊性。二、卫生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卫生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原告 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行 使卫生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 规授权组织;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 实依据;被诉讼的客体,必须是法律 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机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 依法审理作出裁决。 三、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 执 (二)审查具体行政

14、行为的合法性 (三)被告负举证责任 (四)不适用调解 (五)相对人选择复议四、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或 主管一定范围内卫生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或 者说哪些卫生行政案件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 院提起卫生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井结合卫生行政诉讼的实际,卫生行政诉讼的 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不服卫生行政机关作出 的行政处罚案件;不服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不服卫生行政机关对医 疗事故的行政处理案件;认为卫生行政机关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认为卫生行政机 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五、卫生行政诉讼程序(一)起诉和受理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5、,认为卫生行 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 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 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分为两 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不经过复议,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 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另一种情况是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 政复议,经复议以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原 告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应 当在接到起诉书7日内决定是否应当立案受理 。 (二)审理和判决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 服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可以上诉,第二 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终审裁

16、判,当事人 如不服可以进行申诉,但二审裁判必须 执行。 (三)执执行l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有以下区别: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属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所设置的对于行政管理相 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的司 法行为,属于在行政机关外部设置的对行政管理 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程序不同。行政复议 适用行政程序;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审查 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旺审查合法 性又审查合理性;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合法性。 法律效果不同。行政复议以后仍可提起诉讼;行 政诉讼是两审终审。因此,一般情况下,发生行 政争议后,行政复议是最为直接有效的解决途径 ,而行政诉讼是最为客观公正的解决途径。 第五节 卫生行政赔偿一、卫生行政赔偿的概念l 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构成卫生行政赔偿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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