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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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复议事项NJJFZ002一、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5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周继东同志在北京市行政复议工作大会上讲话的通知(京政法制复字2005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复议监督函制度规定(试行)北京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听取典型案例评析制度规定(试行)北京市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

2、的通知(京政法制复20057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北京市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复2006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意见(京政发20072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京地税法20015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143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等文件的通知(京地税法20064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3、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北京市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法200620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京地税法2007400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4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121号)二、范围(条件)及时限(一)范围(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

4、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7.资格认定行为。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

5、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时限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3.申请人对征税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4.当事人逾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因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

6、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对征税行为不服,逾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意味着诉权的丧失。三、纳税人提供资料(一)出示资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申请人为个人的)2.申请人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需出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委托代理人为个人的)等身份证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和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5.法定代理

7、的,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6.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3)完税凭证或提供相应担保证明(适用于对征税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4)缴纳罚款单据(适用于对逾期罚款加处罚款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二)提交资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份数为被申请人数量加份)(适用于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

8、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2.行政复议申请笔录(适用于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申请书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3.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复印件(2)申请

9、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完税凭证或提供相应担保证明的复印件(适用于对征税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4)缴纳罚款单据复印件(适用于对逾期罚款加处罚款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复印件的其他情形4.其它申请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2)申请人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登记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个人的);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5)法定代理的,需提交法定代理证明复印件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60日内,情况复杂的,最多延长30日。五、受理机关西城区地方税务局法制科(法制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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