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琉球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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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卷第期年月研究生法学挑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 琉球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王鑫摘要 中日 之间有关钓鱼岛主权的争论已持续多年,最近由于牵涉到东海油气的开发问题使得钓鱼岛问题更加复杂。而日本始终坚持钓鱼岛是琉球群岛的一部分,早已于年通过“ 美日归还冲绳协定 ” 随琉球群岛一并归还 日本。对于日本的主张,笔 者整理了琉球最近多年的历史中影响中、 日、 琉三国关系的一些重大历史事件,并利用国际法的相关知识对不同时期琉球的法律地位进行 了分析,最终发现 日本仅仅是在十九世纪末期到二次世界大战的短短的几十年间通过武力征服的方式享有过对琉球的主权,但随着二战结束,日本所有以武力获得的殖民地全部被剥夺 。而如今 占

2、领冲绳 琉球 所依据的“美日冲绳协定 ” 也只是没有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一纸“ 私下 ” 协定而已,并不能真正证明 日本所谓冲绳 琉球 “ 主权 ” 的合法性 。所以,今天 日本 占领琉球是存在的现实,但这并不合法、 合理,而以琉球为跳板来主张钓鱼岛的主权更是缘木求鱼 关社词藩属制度善意解释条约托管制度套 二 刁近几年来中日关于钓鱼岛问题的争论 日趋激烈,中日双方关于钓鱼岛问题的理论战也进人白热化阶段 。对于日本学者的主要观念点进行总结,其论证思路主要以“ 三段论 ”为主,即 钓鱼岛属于琉球,而琉球属于 日本,所以钓鱼岛属于 日本 。对于 日本的这一“ 三段论 ” 的主张国内学者都主要以地理和历

3、史事实为依托,从国际法的角度主张钓鱼岛不属于琉球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笔者认为国内学者的观点主要局限在于 只是就钓鱼岛来谈钓鱼岛,并没有将琉球的地位作为前提来研究,而 日本论证对钓鱼岛主权的大前提之一就是 琉球属于 日本 。对于琉球主权问题国内学者很少进行研究,而 日本政府主张对琉球主权的依据主要是年“ 美 日归还冲绳协定 ” 的第一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利坚合众国将把第二条规定所指的关于琉球诸岛、 大东诸岛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放弃给日本 。同一天起,日本国行使这些领域及其居民在行政 、 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接收完全的机能和责任 。 ” 而笔者通过对琉球 自世纪中叶到世纪末近

4、一百多年的历史研究发现,日本依据“ 美 日归还冲绳协定 ” 来主张对冲绳的主权是没王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级硕士研究生。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琉球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有国际法依据的,而在研究琉球历史过程中笔者发现即便是按照 日方“ 钓鱼岛属于琉球“ 的主张,中国对于钓鱼岛还是拥有主权的,本文接下来将详细论述 。一世纪前后的琉球历史琉球群岛散布在台湾岛东北和 日本九州岛西南之间的海面上,包括先岛诸岛 、 大东诸岛 、 冲绳诸岛 、 奄美诸岛 、 吐噶喇诸岛 、 大隅诸岛等六组岛屿,每组都有许多大小岛屿,总计共有五十个以上有名称有人居住的岛屿和四百多个无名小岛,全部陆地面积为平方公里 。琉球群岛南北

5、绵延达 仪公里,它的西侧是中国东海,东侧是太平洋 。群岛中最大的岛屿是冲绳诸岛中的冲绳岛 即大琉球岛,面积平方公里 其次是大岛诸岛中的奄美大岛,面积平方公里 。而居住在琉球群岛上的琉球人在种族 、 文化和语言等方面同日本人和中国人有很大的区别,有其独特的文化 但琉球的文明发展史始终与中国大陆的文化紧密联系,琉球按司察度于明朝洪武五年年 人贡,受册封为中山王,改“ 流求 ” 国号曰琉球 。从明朝洪武五年后,琉球王国一直使用中国朝代的年号,奉行中国正朔,直到年,日本强行“ 废球置县 ” 为止 。中国作为琉球唯一的宗主国一直持续了年,直到明朝万历年间 年鹿儿岛萨摩藩岛津家用武力迫使琉球作 日本的藩属

6、国。至此,琉球便进人了“ 一国两属 ” 的时期,虽然开始时 日本强迫琉球不得将琉球已经是 日本藩属国的消息让中国知道,但到了清朝中后期,随着中国国力的衰弱,中国即使早已知晓也不得不接受琉球“ 一国两属 ” 的现实,但清政府从未正式承认琉球是 日本的属国二“ 藩属制度 ” 与琉球之法律地位在世纪之前的亚洲,以中国为中心的“ 藩属制度 ” 决定了整个亚洲的主要 国际政治秩序,中国 、 朝鲜 、 日本以及琉球在这个制度下维持着东亚政治秩序的稳定 。但这一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进人世纪,曾经服从以中国为中心的“ 藩属制度 ” 的日本就开始试图挑战这一制度,并加紧了对其邻国琉球的影响 。直到年,日本南部

7、萨摩人侵琉球,将琉球国王尚宁以及官员百余人作为俘虏带回日本,致使琉球国主权遭受严重侵害,一部分领土被侵吞 。在短时间内萨摩全面控制了琉球的政治 、 经济 、 社会 、 文化等事务, 使其成为日 本的附属国。从此琉球一方面是中国的落属国,同时又成为了日本的附属国。 在琉球沦为日 本萨摩的附庸国之后,日本窃取了琉球王国北部五岛,通过税收等各 种手段加强了对琉球的盘剥,并垄断了琉球海上贸易,琉球在经济和政治上受到了日本严格的控制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藩属制度进行研究,其在政治上一般表现为 “ 宗主国的皇帝与藩属国国王的关系是宗属关系,是通过前者向后者封王 、 封官 、 授爵,而后者向前者进贡,从而结

8、成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藩属国如果遵守君臣之道,则宗主国不干涉其内政, 徐玉虎 明代琉球王国对外关系之研究,学生书局年版,第页。 陈侃 使琉球录 ,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研究生法学年第期 总第期反之可能面临宗主国的惩罚和军事打击,宗主国负有维护封贡体制内部政治持续的责任 。 , 藩属国与历史上出现的附庸国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作为分封制度内的藩属国,琉球有国内事务自主权,宗主国不干涉琉球内政,只是琉球国王即位的时候派出使者进行象征性的册封 。琉球对于中央王朝的朝贡,主要是在朝贡中获取利益,而宗主国并不期望从朝贡中获得多少利益 。 宗主国也主要是通过强大的政治 、 经济 、 文化号召力,

9、保持对藩属国的影响,绝非靠武力征讨 。而世纪,日本对琉球的干涉打破了东亚传统“ 藩属制度 ” 中规定的宗主国对于藩属国或附属国内政不予干涉的原则 。虽然在当时亚洲近代国际法还没有出现,但从时际国际法角度来说,在 当时的东亚地区藩属制度的规定就是调整东亚国际关系的法律基础。到了世纪年代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全球扩张,亚洲也渐渐被纳人资本主义全球体系之中,亚洲各国在相继被西方的坚船利炮敲开国门后,随之而来的除了大量的西方商品和资本以外,还伴随着西方文明对于亚洲文明的影响,尤其是西方的法律文化 。西方著名的法学家惠顿在其所著的 国际法原理 。 耐 肠一书中也有关于“ 藩属制度 ” 的论述 “ 进贡之国并

10、藩国,公法就其所存在主权多寡而定其 自主之分 。即如欧罗巴滨海诸国,前进贡于巴巴里时,于其 自立 、 自主之权,并无所碍 。七百年来,那不勒斯王尚有屏藩罗马教皇之名,至四十年前始绝其进贡 。然不因其屏藩罗马,遂谓非 自立 、 自主之国。 ,从惠顿的这番论述可以得知 即使藩属国向宗主国进贡,甚至藩属国首领统治的合法性要得到宗主国国王或教皇的认可,这都不影响藩属国自立 自主之权,落属国对外是以独立主权国家的身份出现的。惠顿的这一理论与当时亚洲的“ 藩属制度 ” 是一致的,在“ 藩属制度 ” 中宗主国是不干涉藩属国的内政的,藩属国的主权限制也仅仅在对外的军事行动方面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十九世纪

11、的琉球,无论从西方的国际法角度,还是从东方的“ 藩属制度 ” 来看它都是一个独立 自主的国家 。这为接下来从国际法角度分析琉球所遭遇的众多历史变故打下了基础 。三北京专条 与琉球之地位进人世纪中后期,随着 日本明治维新的开始,日本国力逐渐强盛 。日本再次向亚洲的“ 藩属制度 ” 提出挑战,企图吞并琉球从而彻底改变琉球一国两属的地位 。年,琉球岛人民民遭风坏船,漂到台湾登岸,属牡丹社,被当地生番劫杀人日本得知此消息后,认为吞并琉球的时机已到,便命令当时在北京的 日本外务少垂柳原前光向清政府提出 琉球民是 日 本属民,其在台湾被杀在 日本激起很大公愤,日本认为清政府无法对杀死属民的生番进行制裁,故

12、 日本将出兵台湾以惩治凶手 同时派西乡帅军舰到达台湾社寮港,随即开始攻击牡丹社人,杀死多名生番并导致“ 生番弃家躲进山谷 ”对于日本这一荒谬的理由和咄咄逼人的态势,清政府还是据理据法与 日本进行争辩,但最终由于清政府不愿将事态扩大,两国与年月签订 北京专条 而结束争端 。清 门修斌 、 姜乘国 琉球亡国与东亚封贡体制功能的丧失,日本学刊 的 惠顿 国际法原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一页。 【日 东亚同丈会编对华回忆录,胡踢年译,商务印书馆年版,第 前引 【 ,东亚同文会编 时华回忆录 ,第页。年第期 。页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琉球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政府本以为花钱消灾此事就此作罢,但事情却

13、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签约后不久,日本便利用 北京专条 第一款所记载的 旧 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中国不指以为不是 ” 得出结论认为 中国政府在这次出兵中也认识到琉球人为帝国属民。而且为此支付了名为抚恤的偿金,则琉球属于 日本已经很明白了。日本便以此为借 口开始全面吞并琉球将其变为 日本的殖民地 。年,日本废止琉球向中国朝贡 、 受中国册封,撤销福州琉球馆,禁止琉球人与中国人之间的贸易 。年月,日本政府发出“ 废藩置县令 ”,废止琉球藩,设置琉球县,正式把琉球并人版图 。从上述历史资料可以看出,日本证明其吞并琉球行为合法性的基础是 北京专条 中清政府承认 日本出兵台湾的行为是保民义举,则

14、表明中国政府间接承认了琉球民为 日本国民,琉球是 日本国之一部分 。 但笔者认为日本的这些观点从当时的国际法角度来看是站不住脚的 。一 中国在进行北京专条 谈判时始终坚持琉球为中国之藩属国在 日本出兵台湾后的中日交涉 、 谈判过程中,清政府始终坚持琉球 自明朝初年便成为中国的藩属国。总理衙门发给 日本外务少垂的信函中写道 “ 琉球本系我朝之属国,本大臣只闻生番曾掠害琉球 国民,并不知此事与贵国有何相干, 而钦差大臣沈葆祯于年月日给西乡从道照会,驳斥以琉球漂民被栽为侵台藉 口时指出 “ 及观贵中 将照会闽浙总督公文,方知为牡丹社生番栽害琉球国难民而起 。无论琉球虽弱,亦俨然一国,尽可 自鸣不平

15、” 。 总理衙门和中国官员的反驳完全符合当时的国际法的规定, 正如上文中所论述的 无论是在藩属制度下,还是依照当时的国际法,琉球都是主权独立的国家 。所以琉球国国民被台湾生番杀害是琉球之内政,即便承认琉球“ 一国两属 ” 的状态下,也应当由琉球国与清政府进行交涉,日本无端介人实属对琉球国内政的干涉并侵犯了琉球的主权 。二 关于“ 保民义举 ” 的解释如上文分析,日本把琉球属民遇害作为其出兵台湾的唯一理由,所以把 旧 本国属民等 ” 与琉球难民等同起来,认为 旧 本属民等 ” 指的就是琉球难民,保 民义举之民,也是指琉球船民,既然中国承认 日本是保 民义举,那么就是承认琉球是 日本 国之领土 。

16、笔者认为日本对于 北京专条 的解释十分荒谬 。首先,从史实的角度来说,年月,日本在制定台湾蕃地处分要略 的内部文件中,只提出兵是为了“ 报复杀害我藩属琉球人民之罪 ”,但很快认识到光提琉球 国船民遇害而出兵的藉 口站不住脚,同年月日天皇在给西乡从道的正式诏谕中,已将出兵的藉 口改为明治六年年 “ 我小田县下备中州浅口郡县民佐藤利八等漂流其地,衣类器财亦被掠夺 。 ,旧 军在登陆台湾后的安民布告等,都是琉球漂民被杀与 日小田县漂民被劫两案并提,以及以后 日本给中国的照会 、 函件,也都是两案并提,闽浙总督 、 钦差大臣沈葆祯先后给西乡从道的复照,也是两案并驳 。从中日双方谈判的情形来说,日方处于内外交困境地,急于了结争端,中国则以逸待劳,处于较主动的地位,而当时的谈判也 日 本外务省编,日本外交文书 明治第卷 ,第一页。转引自第九届中琉历史 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 ,海洋出版社年版,第页。 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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