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好利年年两全保险条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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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6620101 第 2 页共 10 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 年 12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1 合同构成 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好利 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 )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 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 他书面协议构成。 1.

2、2 投保范围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30 天以上、55 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1.3 合同成立与 生效合同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 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 更1.4 合同内容变 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

3、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除 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1.5 投保人解除 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 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 除之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

4、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6620101 第 3 页共 10 页 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

5、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 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保单生效 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生 存 保险金 2.3.1 生 存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 70 周岁保单

6、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满两周年的保单 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 者之和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3.2 满 期 保险金 2.3.2 满 期 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满期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2.3.3 身 故 保险金 2.3.3 身 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3.4 投 保 人意外伤害 身故或意外 伤害身

7、体全 残豁免保险 费 2.3.4 投 保 人意外伤害 身故或意外 伤害身体全 残豁免保险 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详 见释义) ,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 18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 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

8、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 6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详见释

9、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好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6620

10、101 第 4 页共 10 页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 2-7 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 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 2-7 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 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 保单分红 2.5 保单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 年 度 分红 2.5.1 年 度 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 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

11、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 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 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 公司查询。 2.5.2 终 了 分红 2.5.2 终 了 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 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 期时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 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 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 3.其他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 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 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 利的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 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3. 您的权利和义务3. 您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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