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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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宜昌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确保水利建设活动规范有序,有效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717 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 号)、省水利厅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2、管理办法(试行)(鄂水利规20142 号)和湖北省水利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 (鄂水利建函 2007624 号)等有关规定、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包括监理、土建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的信用考核评价管理活动,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3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考核评价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我市出具省

3、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初步意见,应用于我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管理活动,实现水利建设市场和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联动。 第四条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评价管理工作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维护宜昌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市水利水电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评价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市水利水电局各业务科室负责业务内建设项目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工作,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管理及月度信息填报等工作,并配合市水利水电局开展相

4、应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及等级申报 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涵盖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安全生4 产情况、现场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信息类别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1、基本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在宜昌市范围内从业人员情况等。 2、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与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能够遵循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的要求,行

5、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我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受到水利部、湖北省水利厅、宜昌市及所辖县、市、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含纪检监察、招投标监督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良好行为的认定以正式行政文件为依据。 3、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与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职业)行为规范,违反建设市场管理规定,经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含纪检监察、招投标监督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查实、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

6、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和其他正式行政处理文件。 5 第六条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应按照市水利水电局统一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申报,宜昌市范围内企业由注册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盖章申报,市外企业由企业注册地的地市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申报。首次申报应具备如下条件: 1、 获得湖北省水利厅颁发的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证书 (勘察设计单位不需要)。 2、市外企业在宜昌市已设立办事机构或分公司,并有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和明确唯一的驻宜昌市负责人的文件。 3、市外企业在宜昌市办事机构或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须持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A证; 在宜昌市有不少于1个

7、与主项资质等级同等的水利水电专业注册建造师,持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在宜昌市有不少于1个专职安全员,持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C证。 首次申报需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复印件和电子扫描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宜昌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评价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其中一份与其它附件按顺序装订成册);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 6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不需要提供); 5、组织机构代码; 6、市外企业成立驻宜昌市办事机构或分公司的文件、市外企业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的唯一驻宜昌市负责

8、人委托书(法人代表亲笔签署)、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及近一年内的社保证明; 7、在本市范围内拟备案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件(按附件1中“表三”所列各类人员的身份证、职称或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近一年内的社保证明); 8、 湖北省水利厅信用等级证书 (勘察设计单位不需要) ,外省施工企业外省入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人员备案表。 9、企业申报须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唯一授权委托人(市外企业为驻宜昌市负责人)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前来办理。申请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发现弄虚作假的,市水利水电局将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信用考核申请。 第七条良好信用信息,由水利建设市

9、场主体即时附上良好信息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向市水利水电局进行申报,申报信息经宜昌水利网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水利水电局核验入库。 7 第八条不良信用信息,由市水利水电局会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采集、汇总、审核,经宜昌水利网公示(公示当天告知相关市场主体)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入库。 第九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应在该信用信息公示期内向市水利水电局提出书面申诉材料,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信用考核评价 第十条信用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现场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

10、和规章等情况 第十一条市水利水电局集中受理首次和延续信用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两次,审核通过的颁发信用证书。 第十二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记分制,包括基本信用分和市场行为信用分。其中基本信用分在首次申报和延续申请时核定,且在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市场行为信用分按初始核定与量化累计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动态考核,如发生有影响信用之事件,实行即时考核。 第十三条首次申报且无被限制的不良记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都可获得基本信用分,其中获得省水利厅颁发的AAA级信用等级证书的初始分为75分,获得AA级的为70分,A级的为65分,勘察设计单位初始分统一为70分。 8 第十四条

11、市场行为信用分由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不良行为信用分构成。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不良行为信用分都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宜昌市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中的市场行为为基础,对照标准进行加、减分计算,加减分认定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厅各处室、市水电局各业务科室、各级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等正式文件为准,加、减分标准暂按附后的附件2、附件3执行,以后视情况由市水利水电局行文颁布新的加减分条款。市场行为信用分实行连续累计不清零制度,同一事项在分值计算中按最大值原则只取一项进行计算。各类市场主体应对本单位信用行为在考核时进行如实申报。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互相监督,并对发现的不良行为和考核认定过程中遗漏的信息进行如实反映。

12、第十五条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得分按 90 分以上(含 90 分)、80-90 分(含 80 分)、60-80 分(含 60 分)、50-60(含 50 分) 、 50 分以下分为五个等级, 分别对应绿色、 蓝色、白色、黄色、黑色等不同颜色证书。绿色级,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单位在我市水利建设市场诚信度很高;蓝色级,信用好,表示受信单位在我市水利建设市场诚信度高;白色级,信用合格,表示受信单位在我市水利建设市场诚信度合格,为基本级;黄色级,信用一般,表示受信单位在我市水利建设市场诚信度一般;黑色级,信用不合格,表示受信单位在我市水利建设市场诚信度差,失信,纳入黑名单,禁止进入9 我市水利建设市场。自纳入

13、黑名单之日起,市水利水电局将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信用考核申请。 第十六条信用证书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市场主体可向市水利水电局提出延续申请(登记信息内容未发生变更的,提交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表格即可),市水利水电局根据市场主体的延续申请重新核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如发生影响级别的行为,证书自动失效,核发新证。 第十七条信用证书有效期内,资质等级、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拟投入我市从业人员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水利水电局提交信用证书变更申请并附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信用证书变更手续。信用证书遗失的,须在相关公众媒体和宜昌水利网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发

14、布遗失声明,由授权委托人持授权委托书领取发证机关补发的信用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市场行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涉及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设计负责人等个人的,将分别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四章评定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鼓励宜昌市各建设单位在水利建设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 第二十条宜昌市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招投标环节,应当充分考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综合评定结果。10 使用政府投资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纳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全面禁止参加水利建设工程投标;纳入黄名单的市场主体,招标人可以自行

15、决定能否参加水利建设工程投标;获得绿色及蓝色信用证书的市场主体在评标活动中,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办法的规定范围内酌情加分。同时,招标人在采用遴选或者委托方式选择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时,应从具有蓝色证书以上的企业中优先选择。 第二十一条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在邀请招标评审、竞争性谈判、资质核查、日常监管、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依法诚信

16、经营。 第二十三条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11 第二十四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就发现的违规事实和线索向市水利水电局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认为有关部门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及时进行投诉。 第二十五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情况将及时在宜昌水利网()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进行发布。经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作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宜昌市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8日起施行。 附件:1.宜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申请表 2.宜昌市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加分条款 3.宜昌市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扣分条款 20 附件 2: 宜昌市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加分条款 1、在本市参建的水利工程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奖(大禹奖),相关主体加20分; 获得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优质工程奖(江汉杯),相关主体加10分;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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