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自己学习

上传人:wt****50 文档编号:44609271 上传时间:2018-06-14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167.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自己学习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自己学习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自己学习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自己学习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自己学习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自己学习》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自己学习(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 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 1、耕地保护的重要性: (1)耕地保护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耕地是粮食安全的载体。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最根本 的是保护耕地。 (2)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耕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3)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社会稳定; (4)耕地保护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耕地保护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 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为目标。 2、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1)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 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省长、主席、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 统计局等有关部门, 对

2、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相关指标, 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 达,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2)考核标准: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 2006 年起,每 5 年为一个规划期, 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 考核标准包括: 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 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 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3)考核的依据:全国土地利用

3、变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 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4)考核方法:采用自查、抽查、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国务院报告耕地 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算分析,并向国务院报告。 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 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 监察部、 审计署、 统计局等部门,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国务院。 (5)国土资源部采取抽样好

4、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 会同农业部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3、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 (1)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求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安 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要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 量稳定。 (2)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3)严格耕地保护执法:首先要加强耕地保护制度的建设,以制度保障执法。要严格耕地 执法,要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以言代。 (4)严格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服从城 乡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

5、 (5)全面建设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2 (6)引入耕地保护社会监督机制。 4、基本农田的概念: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 地的预测,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期中一部分, 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但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5、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1)基本农田的数量管理: 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行政区域内耕地 总面积的 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征用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基本

6、农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占用实行占补平衡制度。 (2)基本农田的使用管理: 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料作物的耕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 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耕作应提高复种指数;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3)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是协调各行业用地的最高规划。 (4)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进行严格管理: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 棉、 油生产基地内的耕 地;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

7、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蔬菜生产基地;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国务院规定的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周边的耕地, 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 保护区。保护区。 (5)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原则: 重点保护原则: 综合协调原则: 上下结合原则: 一致性原则。 (6)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程序: 编制总体规划,确定保护方案; 划区定界,编绘基本农田保护区图; 设立保护标志; 建立档案; 验收确认。 6、耕地占补平衡:

8、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耕地占补平衡是耕地占用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7、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包括: (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 位; 3 (2)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3)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4)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土地条件不符合标准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 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5)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统一

9、安排,通过收取 耕地开垦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或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6)禁止毁坏森林、将草地开垦为耕地、禁止围湖造田、侵占江河滩地。 (7)占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 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8)省级人民政府是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责任者省级人民政府是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责任者,也是耕地开垦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和一些建设单位对一些重点地区进行开垦和开垦出 的耕地进行验收。 (9)补充耕地方案

10、编制的主体一般是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充耕地方案编制的主体一般是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直辖市或省对直辖市或省 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编制。管部门负责编制。 8、土地整治: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 积的积的 60%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

11、的 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土地整治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统筹 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 9 9、土地整治的内容包括:农用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未利、土地整治的内容包括:农用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未利 用地开发和土地复垦。用地开发和土地复垦。 10、我国现阶段土地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 (1)农用地整治: 调整土地结构:主要通过开发利用滩涂、水域、荒草地等,替换占用良田的园田、鱼池、 牧草地,从而增加耕地面积; 地块调整:重点是对细碎、零

12、散的地块(山区除外)的调整和整合,以便于规模化经营和 机械化作业。 农田整治: 农地改造: 益农荒地开发: 村庄的治理。 (2)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 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其中农村居民点、农村废弃工矿用地是主要的组成成分。其中农村居民点、农村废弃工矿用地是主要的组成成分。 (3)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主要包括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城镇工矿废弃地、废弃砖 窑的复垦还田,水利、交通工程建设中压费地的土地整治。 (4)未利用地开发: (5)土地复垦。 11、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毁损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 利用状态的

13、活动。 12、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一是对于生产建设活动毁损的土地,按照“谁毁损,谁复垦”的 原则,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是负责复垦的主体; 对于历史遗留毁损土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组织复垦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组织复垦的主体。 13、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14、生产建设活动毁损土地的复垦中,下列毁损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1)地表挖掘所毁损的土地; (2)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3)堆放固定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4)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毁损的土地。 15、 对历史遗留毁损土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的复垦中,

1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 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对于政府投资进行复垦 的,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 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16、 土地复垦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应当会同同级农业、立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工作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验收工作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 6060 天内完成。天内完成。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 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复垦为农用地的,负责

15、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 5 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17、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1)退还耕地占用税; (2)使用复垦土地; (3)给予补贴; (4)可作为补充耕地指标。 习题: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 保护规则等内容。 2、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土地复垦费用不可列入基本建设投资或生产成本。 4、基本农田保护方案:全面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养用结合。 5、基本农田应

16、当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 6、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7、 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保护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8、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与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规划相适应,规划年限一 般应在 10 年以上。 9、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 10、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续 2 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11、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中,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占用耕地, ,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 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12、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中,村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