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旱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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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沙市旱灾应急预案 (修改稿) 长 沙 市 水 利 局 二九年三月 I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防旱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2 级响应 4.3 级响应 4.4 级响应 4.5 级响应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II4.7 供水危机抗御对策 4.8 响应结束 5 善后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资金保障 6.2 技术保

2、障 6.3 服务组织保障 6.4 抗旱应急水源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处罚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1 编制目的 及时、 有效地做好旱灾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

3、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防旱、抗旱减灾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 (2)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注重科学,讲求效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坚持依法抗旱救灾,实行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和支持抗旱救灾工作。 2(5)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兴利与除害结合,开源和节流并重,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优化配置、

4、全面节约、有效保护,促进抗旱工作由农业抗旱向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全面、主动抗旱转变,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6)根据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开发水资源,有效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2.1 应急组织机构 长沙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长沙警备区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办主任、市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经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

5、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办、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人事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电业局、武警长沙支队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防指下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市防指秘书长。 3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1.1 市防指 领导、组织全市抗旱工作;传达贯彻国家防总、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对抗旱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市抗旱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组织制订跨县(市)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救灾措施; 负责重大抗旱经费、 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统一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

6、水量;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 市防办 承办市防指日常工作, 组织全市抗旱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收集、上报和发布旱情、灾情信息;组织制订全市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区、县(市)政府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的抗旱预案;负责中央特大抗旱补助费、省级、市级抗旱经费、农业抗灾用电用油指标计划安排,市级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调拨;组织、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督查各级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2.2.3 市防指成员单位 市水利局:负责抗旱工作的行业管理,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分析。负责所辖抗旱工程的运行

7、安全,组织抗旱工作。 市应急办:负责抗旱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参与4重大旱灾应急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把握抗旱宣传导向,及时组织、协调和指导抗旱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经委:协调抗旱的供、发电负荷安排,督促市电力局执行市防指下达的各类抗旱调度命令。 市财政局:负责申报、筹集抗旱资金,会同市防办及时审核、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保证运送抗旱人员和物资的通道交通安全畅通; 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偷窃抗旱物料、破坏灌溉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辆,协助解决旱区群众饮水困难。 市交通局: 优先组织和提供抗旱救灾运输工具, 保障抗旱

8、救灾运输畅通,督促做好船舶安全运输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抗旱期间抗旱工作责任追究制的督查,查处违反抗旱纪律的案件或因工作失职造成抗旱重大事故的有关人员。 市国土资源局: 依法优先办理抗旱工程征地手续; 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市农办:协调旱情的统计、核报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救灾各项优惠政策建议,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 5市民政局: 做好有关灾情统计工作, 负责救灾和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及时做好勘察、核灾工作,协调市防办做好灾情发布、上报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在水污染危险期,控制污染源排放,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 市人事局:负责做好抗旱救灾的表彰奖励工作

9、。 市公用事业局: 负责城区供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 保障供水能力, 应急响应期组织车辆送水, 及时提供供水、 用水信息。 市农业局: 做好农业旱灾情况统计工作, 负责旱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组织农机抗旱工作。 市林业局:做好林区抗旱和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 市卫生局: 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预防和控制疫情。 市气象局: 监测天气形势, 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市电业局:负责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和设备抢修。 长沙警备区司令部:参与重大旱灾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长沙支队: 执行重大抗旱救灾任务。 62.3 组织体系框架

10、图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综合情况、发布预警 市 领 导 市防指领导 抗旱会商决策 市水文局旱情分析 旱情采集点信息 区县(市)防办上报情况 市气象局气象信息 市防指成员单位 大中型水库、灌区 人工增雨天气办公室 区、县(市)防指 救灾、恢复生产 7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用水、农业生产、工业生产、林牧渔业、水力发电、内河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各区、 县 (市) 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旱情

11、信息监测点,收集实时旱情, 上报至市防办。 遇旱情急剧发生时应及时加报。 3.1.2 水利部门对水库、 塘坝、 河道、 湖泊蓄水、 地下水、墒情和蒸发量进行监测统计;并结合天气预报预测未来 5-7天的水情、墒情、旱情发展趋势,定期报同级抗旱指挥机构;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加大上报频次。 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气温等基本气象信息,分析遥感监测成果,定期报同级抗旱指挥机构; 旱情紧急情况根据需要加大上报频次。 环保部门加强水质监测, 及时向同级政府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质监测成果。 当需要引水时, 加大监测频次, 从水质方面提出引水建议。 3.1.3 市防指综合上述旱情信息,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

12、及发展趋势,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旱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各级政府及其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3.2.2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旱灾统计队伍, 随时掌握实时旱情、 灾情, 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8根据不同干旱等级, 提出相应对策, 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3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 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

13、1 干旱风险图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 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干旱风险图, 作为抗旱救灾、 解决群众饮水困难的决策依据。 3.3.2 抗旱预案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本行政区内的抗旱应急预案, 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3.3.3 抗旱信息系统 市防指应依托市防汛指挥系统建设抗旱信息系统, 以此作为旱情预警系统的技术支持平台。 3.4 防旱措施 3.4 防旱措施 遵循“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防旱工作机制。 3.4.1 蓄水保水 水源是抗旱工作的基础和条件, 不管有旱无旱, 都必须将全市的蓄水维持在合适的水平。 在保证工程安全和应急用水的9前提下, 各类水库和闸坝都应按照控制运

14、用方案的规定, 适时蓄水、引水、保水,增加调节水量。有抗旱任务的水利工程要制定和完善抗旱调度运用办法。 3.4.2 过境水资源利用 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适时、适量引用过境水资源。 3.4.3 洪水资源化 正确处理防洪与兴利的关系, 合理承担风险。 在洪水发生后的退水阶段, 经批准可适时关闭水库泄洪设施和沿江、 沿河控制水闸。 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 最大限度地利用洪水尾梢,增加抗旱水源,改善抗旱水质。 3.4.4 水源调度 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 根据不同时期、 不同阶段和工农业生产、生活用水实际,编制抗旱供水方案,增强计划性、科学性。在此基础上,合理优化调度,加强用水管理,提高

15、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市防指加强对中型水库水源工程调度, 协调灌区上下游用水矛盾,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按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 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级(轻度干旱)、级(中度干旱)、级(严重干旱)和10级(特大干旱),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4.1.2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和市防指成员单位在预警和应急响应期实行值班制度。 4.1.3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供水调度工作, 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旱灾发生后, 各区、 县(市)政府和

16、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旱救灾工作, 重大旱灾的救灾工作由市政府和市防指指挥协调。 4.1.5 旱灾发生后, 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4.1.6 因旱灾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 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 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 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 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级响应 4.2 级响应 4.2.1 符合下列条件,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时,进入级响应: 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 10-20%。 4.2.2 启动程序:市防办根据旱情、灾情启动级响应。 4.2.3 级响应行动 11(1)抗旱工作原则 坚持防汛与抗旱并重,实行全面抗旱,确保城乡供水和农业丰收。 (2)组织发动措施 市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水利、农业、气象、电力等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市防指根据旱情监测、预报,及时掌握旱情发展,组织指挥抗旱工作; 向受旱地区发出做好抗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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