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P标准允许与禁止使用的物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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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有机农业条例(NOP) 国家允许与禁止使用的物质清单 编译单位: 编译单位: 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ECOCERT 国际生态认证中心 版权所有 不得翻印 此文件仅作为工具书参考使用,ECOCERT对其内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只有原英文版是有效的。205.600 允许和禁止的物质、方法和配料的评价标准 下列标准将用于评价国家材料清单中有机生产和加工使用的物质或配料: (a)合成和非合成的物质是否包括在国家允许和禁止的物质清单中,将根据法案中指定的标准来评价(7U.S.C.6517 和 6518) 。 (b) 除了法案中规定的标准外, 使用任何合成的物质作为加工助剂或辅助剂都要评价是

2、否符合下列标准: (1)物质不能由天然物质生产并且没有有机替代物; (2)物质的制造、使用和处置对环境没有负面影响,并且操作的方式符合有机加工要求; (3)物质的使用能维持食品的营养品质,而且物质本身或它的分解产物对人类健康没有负面影响,这里所说的人类健康在联邦条例中进行了定义; (4)物质使用的初衷不是为了作为防腐剂,或再造、改善风味、颜色、质地,或加工过程中引起的营养损失,但法律要求的营养物质的替代品除外; (5)物质应该是食物和药品管理局(FDA)普遍认可的安全物质(GRAS) ,在使用时应符合 FDA的良好加工生产标准(GMP) ,重金属或其它污染物残留不能超过 FDA 规定的容许量;

3、并且 (6)物质是有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必要的。 (c)有机加工中非合成物质的使用将根据法案中的标准来评价(7U.S.C.6517 和 6518) 。 205.601 有机作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合成物质有机作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合成物质 依照这部分列出的限制因素,下列合成物质可以应用于有机作物生产中:前提条件是这些物质的使用要保证不污染作物、土壤或水体。当205.206(a)到(d)提供的物质不足以预防和控制病虫害时,除(a)节的消毒剂和清洁剂以及本部分(c) 、 (j) 、 (k)和(l)节以外,本部分允许使用的物质可以使用。 (a)除藻剂、消毒剂和清洁剂,包括灌溉清洁系统; (1)酒精醇类 (i

4、)乙醇 (ii)异丙醇 (2)氯化物-收获前使用 但直接与作物接触的水或是施用与土壤中的灌溉清洁系统水中氯化物的残留水平不得超过安全饮水法规(Safe Drinking Water Act)规定的消毒剂最高残留指标 (i)次氯酸钙 (ii)二氧化氯 (iii)次氯酸钠 (3)硫酸铜作为一种除藻药剂用于水稻生产。每个田块任意 24 个月之内只能使用一次。在生产者和认可的认证机构确定的一个时间期限内,其使用频率保证不能增加土壤铜含量的本底值 (4)过氧化氢 (5)臭氧只能用作灌溉系统的清洁剂 (6)过乙酸用于器械、种子和无性生殖种植材料的消毒 (7)脂肪酸盐除藻剂/除雾剂 (8)过碳酸钠(CAS

5、#15630894)-在粮食生产中,联邦法律限定这种物质仅在经过批准的带有标签的产品中使用 (b)适用的除草剂、杂草控制 (1)除草剂,用于农场及其建筑物(车行道、沟、建筑物边界、公用路)维护和观赏作物除草的皂液 (2)覆盖物 (i)新闻纸或其他再生纸,要求没有光泽或彩色墨迹 (ii)塑料覆盖物和遮盖物(聚氯乙烯(PVC)除外的石油制品) (c)堆肥原料-新闻纸或其他再生纸,要求没有光泽或彩色墨迹 (d)动物驱避剂 如皂液和氨,只用做大型动物的驱避剂,不能与土壤或作物的可食部分接触 (e)杀虫剂(包括杀螨剂和螨控制剂) (1)碳酸铵-只作为昆虫诱捕中的饵料,不能与土壤或作物直接接触 (2)硅酸

6、钾溶液(CAS#-1312-76-1)-用于生产硅酸钾的二氧化硅必须来源于天然砂 (3)硼酸-用于害虫控制,不能与有机食物或作物直接接触 (4)硫酸铜在水稻生产中用于控制蝌蚪、小虾等动物。每个田块任意 24 个月之内只能使用一次。在生产者和认可的认证机构确定的一个时间期内,其使用频率保证不能增加土壤铜含量的本底值。 (5)硫磺 (6)石灰硫磺-包括石硫合剂 (7)油类、园艺上用于休眠、窒息、避暑的窄谱油类 (8)用于杀虫的皂液 (9)粘板 (10)蔗糖辛酸酯(CAS #s42922747; 58064474)与注册商标一致 (f)用于害虫管理。 信息素 (g)灭鼠剂 (1)二氧化硫 - 只作为

7、控制地下鼠类(烟雾弹) (2)维生素 D3 (h)鼻涕虫或蜗牛饵料 磷酸铁(CAS # 10045860) (i)用于植物病害控制的物质 (1)硅酸钾溶液(CAS#-1312-76-1)-用于生产硅酸钾的二氧化硅必须来源于天然砂/Aqueous potassium silicate (CAS #1312761) (2)铜,固定的 - 氢氧化铜、氧化铜、碱式氯化铜,包括不在 EPA 所列毒物之列的某些物质,前提是铜化合物的使用必须尽量减少铜在土壤中的累积并且不能用做除草剂。 (3)硫酸铜- 在土壤中使用必须尽量减少铜在土壤中的累积 (4)熟石灰 (5)过氧化氢 (6)石灰硫磺 (7)油类,园艺上

8、用于休眠、窒息和避暑的窄谱油类 (8)过乙酸用于控制火疫病菌。 (9)重碳酸钾 (10)硫磺 (11)链霉素,仅在 2014 年 10 月 21 日之前允许用在苹果和梨上控制火疫病 (12)四环素,仅在 2014 年 10 月 21 日之前允许用在苹果和梨上控制火疫病 (j)植物或土壤调节剂 (1)水生植物提取物(而非水解物) - 提取过程中限量使用氢氧化钾或氢氧化钠;溶剂用量不得超过用于提取所必须的量 (2)硫磺 (3)腐植酸 - 自然沉积的、仅用水和碱液提取 (4)磺酸木质素 -螯合剂、除尘剂、浮选剂 (5)硫酸镁 - 证明缺素时允许使用 (6)微量元素 - 不许用做脱叶剂、除草剂或干燥剂

9、,不许使用硝酸盐或氯制品。土壤营养是否缺乏要通过测试 (i)可溶性硼产品 (ii)锌、铜、铁、锰、钼、硒和钴的硫酸盐、碳酸盐、氧化物或硅酸盐 (7)液态的鱼类产品 - 可用硫酸、柠檬酸或磷酸调节 pH 值,酸的用量不能使 pH 值降低到 3.5 (8)维生素 B1、C、E (9)亚硫酸 (CAS # 7782992) 用于农田生产,使用本章节 (j) (2)提到的纯度为 99%的硫磺. (k)用作植物生长调节剂 乙烯气体用作菠萝花的调节。 (l)收获后处理用的浮选剂 (1)磺酸木质素 (2)硅酸钠 - 用于果实和纤维处理 (m)美国国家环保局(EPA)规定的合成惰性物质,与非合成物质或本部分列

10、出的合成物质同时使用,按照此类物质的使用限制用做活性杀虫剂配料 (1)EPA 清单 4 - 惰性物质最小量 (2)EPA 清单 3未知毒性的惰性物质- 仅用于惰性的信息素调配 (n)种子准备,氢氯化物(CAS # 7647010)用作种植时将纤维从棉籽中去除 (o) 用作生产助剂 奶酪蜡晶(CAS #s 64742 423, 80090308, and 8002 742)用于木材生产蘑菇中,生产时不能使用乙烯丙烯共聚物或人工色素。 (p)(z) 保留 65 FR 80637, 2000年12月21日修订;68 FR 61992,2003年10月31日修订; 71 FR 53302, 2006年

11、9月11日修订;72 FR 69572,2007年12月10日修订。75 FR 38696,2010年7月6日修订;75 FR 77524,2010年12月13日修订; 77 FR 8092, 2012年2月14日修订; 77 FR 33298, 2012年6月6日修订; 2012年8月2日修订。 205.602 有机作物生产中禁止使用的非合成物质有机作物生产中禁止使用的非合成物质 下列非合成物质不能用于有机作物生产: (a)厩肥/粪肥燃烧灰分 (b)砷/砒霜 (c)氯化钙,盐水处理过程是一个天然过程,但是禁止使用(除非在发生与钙吸收有关的生理紊乱时,可以用作叶面喷施来施用) (d)铅盐 (e

12、)氯化钾除非是来自天然开采的,并且使用方式可以将土壤中的氯化物减少到最少 (f)冰晶石即氟氯酸钠(开采的) (g)硝酸钠除非使用量限制在不超过作物全氮需求的 20,在 2005 年 10 月 21 日之前在海藻生产中使用不受限制。 (h)士的宁,番木鳖碱 (i)烟草末(烟碱硫酸盐) (j) -(z)保留 68 FR 61992,2003年10月31日 205.603 有机畜牧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合成物质有机畜牧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合成物质 根据本标准的限制条件,下列合成物质可用于有机畜产品的生产: (a)适用时,可作为消毒剂、 (食物加工设备所用的)消毒杀菌剂和药物治疗使用 (1)醇类 (i)乙醇仅可

13、用作消毒剂、 (食物加工设备所用的)消毒杀菌剂,禁止用作作物饲料添加剂。 (ii)异丙醇 - 只用做消毒剂 (2)阿司匹林 -可用作退烧药物 (3)阿托品(含颠茄碱) (CAS #51558)联邦法律规定这种药物只有在获得有兽医执照人的书面许可或口头许可时方可使用,要完全符合食品和药品管理规定的 AMDUCA 和 21 CFR 部分 530,同时也要符合 7 CFR 部分 205 ,NOP 的要求: (i)在有合法兽医执照的人书面或口头允许时使用,和 (ii)肉类,在准备对牲畜宰杀前至少有 56 天的停药期;奶类,对于产奶类动物在产奶前至少有 12 天的停药期。 (4)生物制剂-疫苗 (5)药

14、物酒石酸(CAS #42408822)联邦法律规定这种药物只有在获得有兽医执照人的书面许可或口头许可时方可使用,要完全符合食品和药品管理规定的 AMDUCA 和 21 CFR 部分 530,同时也要符合 7 CFR 部分 205 ,NOP 的要求: (i)在有兽医执照的人书面或口头允许时使用,和 (ii)肉类,在准备对牲畜宰杀前至少有 42 天的停药期;奶类,对于产奶类动物在产奶前至少有 8 天的停药期。 (6)双氯苯双胍己烷(chlorhexidine) ,允许兽医作为外科用药。当杀菌剂和/和物理治疗办法失效时可以外敷使用。 (7)氯化物 - 用于设备的清洁、消毒,水中残留的氯化物不得超过安

15、全饮水法规规定的消毒剂最高残留指标。 (i)次氯酸钙 (ii)二氧化氯 (iii)次氯酸钠 (8)电解液 不含抗生素 (9) 氟尼辛 (CAS #38677859) 与注册商标一致; FAD 中规定该药物使用时除了在 7 CFR 部分 205, NOP 要求至少 2 倍停药期。 (10)呋塞米(CAS #54319)与注册商标一致;FAD 中规定该药物使用时除了在 7 CFR 部分 205, NOP 要求至少 2 倍停药期。 (11)葡萄糖 (12)甘油 -允许牲畜外敷,必须是脂肪或油类水解得到的 (13)过氧化氢 (14)碘酒 (15)氢氧化镁 (CAS #1309428)连邦法律规定该药品

16、,必须在得到具有兽医执照的人员的书面和口头允许才可以使用,应完全遵守食品药品法规 AMDUCA and 21 CFR 530 部分 的规定。 同时也应符合 7 CFR 205 部分的规定。 (16)硫酸镁 (17)催产素 - 用于产后治疗 (18)驱虫剂 在屠宰时禁用,当有机系统的预防措施没有能够阻止疫病侵袭时,可作为奶畜和种畜的紧急处理。经处理动物的奶或奶制品在接下来的 90 天内根据本部分 D 的规定,不能标以有机产品。对于种畜,如果繁育的后代作为有机产品销售,在孕期的最后 1/3 时期内不能对种畜进行处理;并且在繁育牲畜哺乳期间,不能使用此物质。 (i) 芬苯达唑(CAS #43210679)-仅在有由具备资质的兽医提出的合法书面要求时使用 (ii) 伊佛霉素(CAS #70288867) (iii) 莫西菌素(CAS #113507065)-仅用于控制体内寄生虫 (19)过氧乙酸 (CAS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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