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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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页码:1http:/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 、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 约定书共同构成。投保条件第二条 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 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 人)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 保本保险。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

2、,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 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 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 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保险期间当前页码:2http:/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 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

3、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 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 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 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 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 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

4、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责任免除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当前页码:3http:/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 传性疾病;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 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

5、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 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 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 ,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 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八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 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 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九条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6、,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当前页码:4http:/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 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 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六、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七、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第十一

7、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 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 金领取证。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 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当前页码:5http:/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 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

8、知的最后地址即 可。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 ,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 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 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 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 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

9、不负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 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当前页码:6http:/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六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 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 制

10、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七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 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年交保费100元人民币),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变更地址第十八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 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当前页码:7http:/释义第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 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其他第二十条 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 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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