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能源a 发行股票收购股权及资产协议 - 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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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与与 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收购股权及资产协议发行股票收购股权及资产协议 中国深圳中国深圳 2006 年年 12 月月 1发行股票收购股权及资产协议发行股票收购股权及资产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2006 年 12 月 14 日在深圳市签订: 甲方: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 住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24-25 层 法定代表人:杨海贤法定代表人:杨海贤 乙方: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深圳市能源集团有

2、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 住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68 号 5、3536、3841 层 法定代表人:高自民法定代表人:高自民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发行在外的总股本为120249.53万股。甲方的主营业务为各种常规能源和新能源的投资开发;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作为甲方的发起人股东,现持有甲方603,590,830股股份,占甲方总股本的50.19%的股份。 乙方除拥有甲方上述股份外, 还拥有多家从事各种常规能源或新能源的开发、生产、销售公司的股权。 2、为解决甲

3、乙双方存在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解决甲乙双方存在的管理架构重叠,完善甲方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甲方的整体实力及行业竞争地位,甲方拟通过向乙方发行股票的方式,收购乙方的资产。 据此,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次甲方向乙方发行股票收购乙方的股权及其他资产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 释义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以下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确定的含义: 2本协议:指甲方和乙方于上述日期签署的发行股票收购股权及资产协议 ; 深能源/甲方:指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能源集团/乙方:指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指能源集团所拥有的全部资产(能源集团持有的深能源的 5

4、0.19%的股份、直接及间接持有的珠海洪湾深能发电有限公司、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及少数目前尚未明确产权的非主业房产除外) ;上述“直接及间接”持有的珠海洪湾深能发电有限公司的股权总计为 65%,其中能源集团直接持有 40%、能源集团全资子公司深圳能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持有 25%;上述“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总计为 26.08%,其中, 能源集团直接持有 10.8%、 能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深圳能源 (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香港南海洋行(国际)有限公司持有 15.28%。由于能源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的珠海洪湾深能发电有限公司全部 65%的股权、深圳

5、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6.08%的股权均不在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范畴,因此,为简化重组操作程序,能源集团持有的深圳能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及香港南海洋行(国际)有限公司的股权亦不纳入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范畴; 新发股份: 指深能源根据其于 2006 年 12 月 4 日审议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拟向能源集团非公开发行的、 能源集团拟以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标的资产作为对价认购的 8 亿股流通 A 股,该等股份的价格为每股 7.6 元; 本次交易:指本协议项下深能源以新发股份、向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 亿股流通 A 股(每股 7.6 元)所募集的 15.2 亿元资金以及部分自有资金作为对价

6、向能源集团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 评估基准日:指 2006 年 8 月 31 日; 签署日: 指能源集团及深能源共同签署本协议的日期; 交割: 指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适当免除,本次交易得以完成; 3交割日: 指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的先决条件在当月十五日或之前全部得到满足或被适当免除之日所属当月的第一日;或,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的先决条件在当月十五日之后全部得到满足或被适当免除之日所属次月的第一日; 交割审计日:指交割日前一个月的最后一日; 资产评估报告 :指由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就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评估而编制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 深圳国资委:指深圳

7、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即人民币元。 第二条 标的资产 第二条 标的资产 一、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资产为能源集团所拥有的全部资产 (能源集团持有的深能源的50.19%的股份、 直接及间接持有的珠海洪湾深能发电有限公司、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及少数目前尚未明确产权的非主业房产除外) 。上述“直接及间接”持有的珠海洪湾深能发电有限公司的股权总计为65%,其中能源集团直接持有40%、能源集团全资子公司深圳能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持有25%;上述“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总计为26.

8、08%,其中,能源集团直接持有10.8%、能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深圳能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香港南海洋行(国际)有限公司持有15.28%。由于能源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的珠海洪湾深能发电有限公司全部65%的股权、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6.08%的股权均不在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范畴, 因此, 能源集团持有的深圳能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及香港南海洋行(国际)有限公司的股权亦不纳入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范畴。 二、标的资产的范围以资产评估报告所列示的资产评估明细为准。 4三、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甲方同意向乙方收购标的资产;乙方同意将标的资产出售给甲方。 第三条 标的资产的收购对价

9、及支付 第三条 标的资产的收购对价及支付 一、作为本次交易的对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收购价款按照下述公式及规定计算: 收购价款基准价款价款调整数 基准价款:指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标的资产的经评估的净资产值762,411.19万元。 价款调整数: 指标的资产于交割审计日的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经审计的帐面净资产值()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审计日期间资产评估增(减)值所引起的折旧、摊销及其他差异。 二、 本协议双方同意尽快委托境内会计师就有关价款调整数的事宜于交割日后三个月内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完成专项审计,并出具有关审计报告。 三、甲方应根据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标的资产的对价:

10、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标的资产的对价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8亿股新发股份。该等新发股份的价格为每股7.6元,总的价值为60.8亿元; (2)甲方向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亿股股份(每股7.6元)募集所得资金15.2亿元; (3)其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收购价款的余额由甲方以现金补足。 2、甲方应按照下述安排向乙方支付对价股份及款项: (1)甲方应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甲方适当免除后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下述安排向乙方支付对价股份,完成8亿股新发5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的发行工作; (2) 甲方应在收到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认购甲方2亿股新发行的股份的全部15

11、.2亿元的资金后七个工作日,将该等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甲方应在本条第二款约定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收购价款。 四、新发股份的锁定期为36个月,自新发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算。 第四条 交割的先决条件 第四条 交割的先决条件 一、 本次交易应在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甲方适当免除时才开始并进行交割: 1、甲方的股东大会及乙方的股东会通过决议,批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事项; 2、深圳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并完成对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4、中国证监会核准乙方因本次交易所触发的全面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5、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有关标

12、的资产的审验,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 二、 本协议双方承诺将尽努力完成及/或促成上述所载的先决条件得以满足。 若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经甲方的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一年之内完成(或由甲方免除), 甲方有权单方面发出通知终止本协议, 届时本协议即告终止及不再有效,本协议双方于本协议的所有义务将获解除并不负任何责任,但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解除本协议双方于本协议终止前违约而应承担的责任。 6第五条 交割及相关安排 第五条 交割及相关安排 一、在本协议签署之后至交割日之前,如发生任何情形而可能对本次交易或标的资产有重大不利影响时,本协议有关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该等情形包括 (但不限于) 任何有可能对本次交

13、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对乙方提起的诉讼、仲裁、调查或其它程序,或任何政府部门发出的可能影响本次交易完成的批文或指示,或任何标的资产的灭失或毁损。如出现上述情形,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交割。 二、双方应按照下述程序对标的资产进行交割: 1、为履行与标的资产的交割相关的手续(特别是有关产权过户、审批、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甲乙双方应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签署具体的转让文件、 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标的资产的变更或移交手续。 2、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六个月内, 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或实际交接手续。若标的资产未能在交割日起六个月

14、内完成权属变更手续,则对于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由于乙方过错造成延期办理或补办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本协议确定甲方开始实际控制和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或/及受益权以及基于该等权利而享有和承担的相关全部权利和义务并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文件、档案及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章程、土地使用证书、房屋产权证、业务许可证、财务账册、业务资料、员工资料及所有合同文件等)之日为标的资产交接完毕。 第六条 标的资产中的债权债务及正在履行合同或协议的处理 第六条 标的资产中的债权债务及正在履行合同或协议的处理 一、 标的资产中所包含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1) 双方同意,标的资产中所包含的所有

15、已知债权债务,一并由甲方承接,与之对应的乙方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立即全部免除。 7(2) 乙方确认并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对于标的资产中包括的银行债务,乙方已全部与相关债权银行进行了沟通,取得债权银行同意转让的确认; 对于标的资产中包括的非银行债务, 乙方已尽合理努力进行了通知,取得债权人同意转让的同意应无障碍。如因乙方未取得有关债权人出具的同意债务转移的同意,而导致有关债权人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在履行清偿义务后按照本协议确定的债权数额向甲方主张权利,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3) 乙方确认并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对于标的资产中所包含的乙方作为保证人的

16、抵押、担保或任何其他保证形式的债务,乙方已与所有抵押权人、担保权人或其他保证合同的受益人进行了沟通,取得该等权利人同意转让保证责任的确认。如因乙方未取得有关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保证义务转移的同意,而导致有关该等权利人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在履行保证义务后按照本协议确定的保证金额向甲方主张权利,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4) 乙方确认并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对于标的资产中包括的债权,乙方已尽合理努力通知了相关债务人,在标的资产转移给甲方后,乙方同意随时为甲方出具相关债权转移的通知文件或代甲方主张权利。如出现债务人向乙方清偿的情形,乙方应在收到相关债务人的清偿款项之日起5日内,将该等款项全额支付给甲方。 二、 乙方正在履行的合同的处理 (1) 标的资产中所包含的正在履行的合同或协议,一并由甲方承接,乙方在该等合同下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立即全面解除。 (2) 乙方确认并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标的资产中所包括的正在履行的合同、协议,乙方已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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