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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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 技术要求 2009 年 06 月 I 前 言 在深圳市城中村中,大部分既有建筑未按规范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存在较高的火灾风险。城中村既有建筑存在的主要消防问题包括:消防车道不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使用功能混杂;疏散楼梯数量、形式及宽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公共消防设施缺乏;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自救力量薄弱等。 为了因地制宜地治理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城中村火灾,避免发生“群死群伤,火烧连营”的恶性事故,根据深圳市政府四届 115 次常务会议精神,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客观评判、保障安全”的原则,针对城中村既有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特编制深圳市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技

2、术要求。本技术要求作为城中村综合整治的技术文件之一,为城中村的消防安全治理提供依据。 本技术要求共 9 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火灾扑救、其他。 本技术要求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本技术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充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送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II 本技术要求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主编单位: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参编单位:奥雅纳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主要起草人: 刘跃红 王 刚 余蔚然 郭大刚 姚 斌 文德明 马莉莉 胡隆华 冯 瑞 李元洲 谭永政

3、苏 烨 陈之宇 马铁柱 张 烨 III 目 次 1 总 则 . (1) 2 术 语 . (1) 3 基本规定 . (2) 4 防火分隔 . (3) 5 安全疏散 . (4) 6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 (5) 7 电 气 . (7) 8 火灾扑救 . (7) 9 其 他 . .(9) 1 1 总 则 1.1 为了因地制宜地治理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城中村火灾,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客观评判、保障安全”的原则,针对城中村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制定本技术要求,以避免发生“群死群伤,火烧连营”的恶性事故。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城中村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治理。城中村的扩建和新建建筑的消防设计应按国家

4、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1.3 本技术要求不适用于已满足现行规范要求的城中村既有建筑。 1.4 按使用功能,城中村的既有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除本技术要求提及的非居住建筑的情况外,其他非居住建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2.1 城中村:城中村(含城市待建区域内的旧村,以下统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2 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2.2 居住建筑:所有楼层均为居住功能或除首层、二层及三层设置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外,其他楼层用于居住的建筑。 2.3 片区

5、:由若干个建筑组团形成的区域,一个自然村可作为一个片区。 2.4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设置在居住建筑首层、二层、三层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餐饮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3 基本规定 3.1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如二层、三层设置该类场所,应满足 3.2 的要求。除旅馆外,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应设置在三层以上。 3.2 在二层及三层设置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的建筑,应满足如下条件: 3.2.1 至少有一面沿消防车道,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建筑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对消防扑救面的要求。 3.2.2 建筑内部平面布局、疏散设施应满

6、足国家相关消防规范对该类场所的要求。 3.3 严禁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中设置歌舞、游艺等人员密3 集场所。 3.4 居住、商业经营场所、服务业经营场所等与生产、储存等场所不应设置在同一栋建筑中,满足住宿与生产储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的建筑除外。 3.5 片区应根据城中村具体实际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与市政道路相连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 3.6 占地面积大于 20000m2的片区,除环形消防车道外,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穿越片区的消防车道。 3.7 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不宜小于 4 m。确因实际环境限制,净宽和净空高度满足不了

7、 4m 要求时,可根据城中村现有的小型消防车通行的情况确定。 3.8 除环形消防车道和穿越片区的消防车道外,宜设置进入片区内部的能通行小型消防车辆的车道,其宽度和净空高度应不小于 3 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或回车道。 3.9 在旧城综合整治中,有燃气供应改造要求的城中村,其燃气供应改造优先选择管道天燃气,并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改造;现阶段没有燃气改造要求的城中村,建筑内使用和存放燃气的房间宜设置燃气探测报警器,并满足本要求第 4.5 条规定。 4 4 防火分隔 4.1 居住建筑中,住宅的分户墙、房间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并应砌至楼板底部。 4.2 在居住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设置

8、的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并应砌至楼板底部。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 的楼板完全分隔,且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4.3 居住建筑中套内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做房间隔墙,每套居住用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6 m2/人。 4.4 总层数在 10 层以及 10 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入户门应采用带有闭门器的防火门,总层数少于 10 层的居住建筑的入户门应加设闭门器或可起到闭门作用的简易装置。 4.5 居住建筑中除厨房或卫生间外,不应使用和存放液化石油气瓶、灶。存放液化气瓶、灶的厨房或卫生间应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分隔,且应

9、设置自然通风口,通风口不应设在室内通道及楼梯间内。 5 安全疏散 5.1 居住建筑的楼梯应能直通屋面。6 层及 6 层以下建筑确因条件所限,难以设置通至屋面的楼梯时,必须设置金属5 爬梯。楼梯或金属爬梯通至屋面的门洞不应上锁。 5.2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或外窗,可作为居住建筑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的规定。 5.3 设有防盗网的居住建筑,每套房应至少有一处防盗网上设置一个紧急逃生口。面积大于 15m2的房间,设有防盗网的,防盗网上均应设置紧急逃生口。逃生口的尺寸不宜小于 0.8m0.5 m,逃生口的门在室内应可以不用钥匙直接打开,且宜

10、设置在阳台或洗手间位置。逃生门附近明显位置应放置逃生绳梯或缓降器等逃生装置。(应加强对居住人员使用逃生绳梯和缓降器的培训)。 5.4 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时,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6.1 城中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片区内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确定。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其他可利用的水源不能满足片区的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时,应根据片区的规模修建 300-500 m3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应靠近消防车通道或消防车回车场(道),并应设有供消防车取水的专用取水口。 6.2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120 m,消火栓保护半径不

11、6 应超过 150 m。室外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每栋建筑均位于两个室外消火栓保护范围内。 6.3 总层数 6 层以上的建筑宜设置屋顶消防水箱。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有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6.4 相邻建筑的屋顶水箱可连通共用,有条件共用竖管时也可以共用竖管。 6.5 总层数超过 6 层的居住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6.5.1 室内消防竖管不应小于 DN80。 6.5.2 7 层及 7 层以上的楼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消火栓规格为 DN65。6 层及 6 层以下楼层可不设消火栓箱、消防水带及水枪,但应设消火栓接口。 6.6 当居住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

12、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干管下部设有能与消防车及室外消火栓相连的接口,中间设置支管进入各个楼层。 6.7 9 层以下的建筑在各个楼层已配置长度不小于 15 m 的消防卷盘时,可不设消火栓和干式消防竖管。 6.8 设置在居住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应设室内消防卷盘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建筑面积大于150m2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9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应配置不少于 2 具 4 kg 的 ABC7 干粉灭火器 。 6.10 居住建筑每套住房内应设置 1 具 2 kg 的 ABC 干粉灭火器。 7 电 气 7.1 居住建筑的入户线截面不宜小于 10 mm2,并设漏

13、电保护开关,电气线路应穿金属套管或阻燃型 PVC 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7.2 禁止采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7.3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 7.4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7.5 总建筑层数超过 6 层的居住建筑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警铃。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走道靠近楼梯口处。当居住建筑底部设置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时,居住部分的警铃应与经营场所的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联动。 8 8 火灾扑救 8.1 每个城中村应组建专(兼)职消防队,专(兼)职消防队人员的基本情况应上报各辖区

14、消防大队备案,由各辖区消防大队统一培训;专(兼)职消防队应开展经常性的灭火救援演练。 8.2 专(兼)职消防队的装备配置可分为一级配备和二级配备。 8.2.1 一级配备的专(兼)职消防队应配备以下器材: (1) 小型消防车一辆; (2) 消防摩托车两辆; (3) 公用个人防护装备六套; (4) 便携式细水雾灭火设备(6 具); (5) ABC 类灭火器若干具; (6) 破拆工具一套; (7) 直拨值班电话一台; (8) 机动消防泵两台; (9) 手电筒若干只。 8.2.2 二级配备的专(兼)职消防队应配备以下器材: (1) 消防摩托车两辆; (2) 公用个人防护装备四套; 9 (3) 便携式细

15、水雾灭火设备(4 具); (4) ABC 类灭火器若干具; (5) 破拆工具一套; (6) 直拨值班电话一台; (7) 机动消防泵一台; (8) 手电筒若干只。 8.3 根据城中村的规模,专(兼)职消防队的配备水平应符合以下要求: 8.3.1 建筑栋数超过 600 栋或总人口超过 2 万人的城中村不应低于一级配备。 8.3.2 其他专(兼)职消防队不应低于二级配备。 8.4 有条件的专(兼)职消防队可配置空气呼吸器、简易小型液压破门器、沙盘或图示等指示系统以及其他装备器材。 9 其 他 9.1 每个城中村应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制定管理规定,明确各方责任。 9.2 其他本要求未提及的,应参照具体消防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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