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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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委办发2017)21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 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 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各市、 县(市 、 区)党 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 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 省政府 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 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2日(此 件公开发布) -1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根据 中共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 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 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

2、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 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 目资金管理,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全国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部署要求,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 出的“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 勇立潮头”新要求,坚持 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着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创新驱动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3、,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2_和建设“两富” “两美”浙江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二、 改进省财政科研项 目资金管理(一 )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项 目评审立项前移1年,列入当年预算的项 目须从项 目库 中产生,当年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由项 目承担单位预拨一定 比例项 目资金(含 自筹)作 为科研启动资金,保证科研人员及时开展项 目研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 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 燃料动力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资料费、 数据采集费、 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 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 目承

4、担单位。直接费用 中的材料费,符合条件的资料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 印刷出版费,可 由项 目承担单位拨回基本户。简化预算编制科 目,合并会议费、 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 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 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省 财政厅、 项 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二 )明 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 目研究的研究生、 博士后、 访问学者以及项 目聘用的研究人员、 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 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 目研究中承担的工

5、作任务确定;社会保险补 -3助纳入劳务费科 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 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 目承担单位、 项 目主管部门负责)(三 )提 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 项 、 基金等)中 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 由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组成。间接费用以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各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 元(含 )以 上的部分为15%,z O0万元(含 )至500万元的部分为%, 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犭%;社会科学、软科学、 自然科学基金和软件类科研项 目按全额30%;国家科研项 目按国家规定比例。间接费用中的水电

6、等管理费用,可由项 目承担单位拨回基本户。项 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 目工作 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 目主管部门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 目,可参照制定间接费用实施规定。(项 目主管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四 )改 进结转结余资全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 目年度剩余资金在项 目实施计划期间可继续使用。项 目完成任务 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 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 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7、;2 -4年后未使用完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项 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五 )自 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 目承担单位 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拨款科研项 目管理方式,由项 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 目研发团队可按合同约定获得劳务报酬,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单位内部管理办法获得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 目承担单位负责)三、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一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将 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 国家安全、 国家利益、 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 处

8、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 目承担单位。单位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化,单位主管部 门和财政部 门对科技成果在境 内的使用、 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 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 目承担单位负责)(二 )合理分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职务科技成果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成果转化收益比例不得低于70%,并鼓励成果优先在省内转化。高校、 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 -5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时,暂不

9、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校、 科研院所等拥有的专利,单位在专利授权后超过1年未实施,且未与发明人(设 计人)签 订实施专利协议的,发明人(设 计人)可 实施该项专利,所得收益归发明人(设 计人)所 有。(省 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三 )扩 大人才科研 自主权。推进 以项 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让领衔科技专家享有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 经费支配权、 资源调动权。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 )管 理,高校和科研院所 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活动,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 )批 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 人次数和经费单独

10、统计。(省 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四、 完善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差旅费、 会议费、 咨询费、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一 )改 进省属 高校、 科研 院所教 学科研人员差旅 费管理。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 科研、 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 厉行节约的原则,研 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6补助费和公杂费。(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负责)(二 )完 善省属高校、 科研 院所会议费管理。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因教学、 科研需要举办的业

11、务性会议(如 学术会议、研讨会、 评审会、 座谈会、 答辩会等),会 议次数、 天数、 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 标准等,由省属高校 、 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 精简高效、 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 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 国际旅费,可 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负责)(三 )完善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咨询 费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 照实事求是、 精简高效、 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类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咨

12、询费开支标准。(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负责)(四 )改 进省属 高校、 科研 院所政府采购管理。省属高校 、 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各,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各时,需 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可 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要优先审批。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 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各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 透明、 可追溯。-7(省 财政厅、 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负责)(五 )优 化进口仪 器设备采购服务。采购进口科研仪 器设各

13、实行备案制管理,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可 自行选定参与论证的专家,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各查。 已列入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 浙江省政府采购进口产 品清单 的,在清单有效期 内可以直接采购。认真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省 财政厅、 杭州海关、 省国税局负责)五、 完善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 目管理(一 )简化省属 高校、 科研 院所基本建设项 目审批程序。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教育厅 、 省科技厅和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主管部 门,组织编制高校或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五年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 目,其 中总投资在500万元 以下的政府投资项 目,项 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

14、设计等多道程序合并为一个环节,只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500万 元-2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 目,合 并编制项 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 究报告,只 审批可行性研 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简化省属高校 、 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 目城 乡规划、 用地 以及环评、 能评等审批手续,缩 短审批周期。(省 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二 )扩大省属 高校、 科研 院所基本建设项 目管理权 限。对省属高校 、 科研院所利用政府性资金 以外的 自有资金、 不 申请政府投资建设 的项 目,由 省属高校 、 科研院所 自主决策,报 -8主管部门各案,不再进行审批。省

15、发展改革委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 目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 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六、 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一 )强 化法人责任,规范资全管理。项 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 自我约束和 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 管得好。制定 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 目预算调剂、 间接费用统筹使用、 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力口 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落实财务审查、 项 目进度主体责任,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 目预算

16、、 预算调剂、 资金使用(重 点是间接费用、 外拨资金、 结余资金使用)、 研究成果等情况。(项 目承担单位负责)(二 )加 强统筹协调 ,精 简检查评审。省科技厅、 省社科联、 项 目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科研项 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 年度计划、 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 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省科技厅、 省社科联、 项 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 目开展的备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 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 免重复检查、 多头检 -9查 、 过度检查。(省 科技厅、 省社科联、 项 目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 )(三 )创 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 学研 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为 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 经费支出、 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 由项 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 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 内部科研 、 财务部 门和项 目负责人共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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