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发布20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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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发布 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发布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5日】 【来源:节能司】 【字体:大 中 小】5月18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发布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发布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发布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认证联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有关认证机构、实验室: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配合管理办法中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实施,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编制完成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见附件),现予发布。 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 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 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

3、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推动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规范、指导并有效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开展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编制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依据本意见共同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以下简称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活动。 一、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实施的基本原则 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是指由企业自愿申请,通过认证机构证明相关

4、电子信息产品符合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Page 1 of 3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发布2010-6-23mhtml:file:/C:Documents and Settingscw桌面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范,由国家推行、统一规范管理的认证活动。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制度采用统一的产品目录、统一的认证技术规范、认证规则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志的原则。 二、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组织实施 (一)实施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产品目录由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定、调整、发布。 (二)国家认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实施规则

5、),确定认证用标准、技术规范、程序和认证证书。 (三)从事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检测活动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定的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机构/实验室要求。 国家认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具备条件的认证机构及实验室能力进行确认;国家认监委公布符合确认要求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名录及其业务范围。 (四)认证机构开展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活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实施规则的要求实施认证、做出认证决定/结论、并对其认证的产品做出有效的监督和跟踪调查。 实验室承担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检测任务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实施规

6、则及认证机构的要求实施产品检测。 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认监委或者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认证国际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五)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定期公布国推污染控制认证获证企业和产品名录。 (六)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所示: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工作的需要,对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的标注方式进行统一要求和管理。 三、国推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认监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法律和各自的职能职责对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活动与认证结果进行监督

7、管理,受理对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违反本意见行为的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Page 2 of 3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发布2010-6-23mhtml:file:/C:Documents and Settingscw桌面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二)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规则的要求开展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检测工作,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认证机构应定期将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实施情况及获证组织信息报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认证证书持有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规则的要求,应保证获证

8、后生产的产品与申请认证时的样品一致,依法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认证机构依据认证规则要求实施的监督复查。 (五)申请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和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投诉。 四、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鼓励政策 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对其生产、销售、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申请国推污染控制认证: 1. 推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强制性认证对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结果的采信; 2. 争取财税部门对满足国推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要求的产品及相关获证企业给予各种扶持鼓励政策; 3.

9、 争取国家政府采购部门对通过国推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的产品优先进行政府采购; 4.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推动国推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的国际互认; 5. 制定相关措施,促进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本意见由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进行解释。 【打印】 【关闭】主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京ICP备 04000001号 地址: 中国北京西长安街13号 邮编: 100804 Page 3 of 3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发布2010-6-23mhtml:file:/C:Documents and Settingscw桌面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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