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最新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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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最新养老保险制度 重庆市最新养老保险制度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保险单位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 一。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 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行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 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它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 在国家实施政策和实施条 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机构的补充形式。 一、覆盖范

2、围一、覆盖范围 (一)单位参保职工. 现行政策: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用人单位所有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编制 人员除外)。 2008 年 9 月,渝劳发200847 号转发劳社部发2008号文件规定:与在我市 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基金会 (包括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 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建立或形 成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 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在劳社部发(2008 ) 11 号文件下发时(2008 年 3 月)男未满 60 周岁,工人岗位女未满

3、50 周岁,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女未满 55 周岁的,按规定参加我市城 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个人参保人员 现行政策: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 具有重庆市城镇户口的失业 职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从 1993 年 3 月起,城镇个体劳动者就纳入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三)离退休人员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 (四)特殊群体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和曾在重庆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二、缴费办法二、缴费办法 (一)参保单位职工 现行政策: 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基数的 20%, 个人缴费

4、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 8%。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 按 60%计算,超过 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 费基数之和。 (二)个人参保人员 现行政策: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 20%。月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 60%100%之间自主选择。 本文档来自于对重庆市会计继续教育( 2 0 12 ) 内容的整理三、补缴政策三、补缴政策 2009 年 5 月,出台渝人社发200921 号文件,对补缴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是原标准: 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

5、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 二是新标准 应补缴金额=5 年内应补缴金额+超过 5 年部分应补缴金额, 5 年内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 超过 5 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 补缴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 用人单位及职工应补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职工按本人各 年度缴费基数乘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 其余部分由用人单 位承担。 个体工商户和雇工应补缴的费用,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雇工按本 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对应年度我市企业

6、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比例进行补缴, 其余部分由个体 工商户承担。 其他参保人员应补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参保人员完成以上应补缴的费用后, 参保地社 会保险局按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 同 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 四、企业职工缴费基数核定四、企业职工缴费基数核定 目前,按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掌 握: 一是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 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 定(国家统计局令第 1 号)及其相关规定和解释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

7、入统计的项目, 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 基数。 二是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 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 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三是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 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 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 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

8、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 业补贴、 探亲路费、 计划生育补贴、 冬季取暖补贴、 防暑降温费、 婴幼儿补贴 (即托儿补助) 、 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 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 以及按照国务院 1963 年 7 月 19 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 放射线作业和潜水、 沉箱作业, 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 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 (

9、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 出差补助、 误餐补助, 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坐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 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 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 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动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

10、费。 (12)支付给加工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五、个人账户五、个人账户 1.记账规模 现行政策,参保单位职工为个人缴费(本人缴费基数的 8%)全额记入个人账户,个人 参保人员为本人缴费基数的 8%记入个人账户。 年份 19931995 1996-2005 2006 及以后 记账规模(%) 3 1 8 2.记账利率 1993-2008 年平均 3.607%,2002 年和 2003 年最低,1.98%, 1993 年最高,10.69%。 六、待遇领取六、待遇领取 1.按

11、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一是参保缴费条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年龄条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 6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女工 人年满 50 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 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 个人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为:1996 年 1 月 1 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1996 年 1 月 1 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男年满 60 周岁, 女年满 55 周岁。 三是缴费年限条件:缴费

12、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及其以 上。1996 年 1 月 1 日前参加工作(或基本养老保险),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 10 年及其以上。 2.待遇标准 第一,月基本养老金计发。 1996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时的月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996 年 1 月 1 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条件的人员,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2011 年 1 月 1 日及

13、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 具有增发情况(先进工作者、劳模、高级专家、独子等)的,可按上述计算的基本养老 金为基数增发 3%、6%、9%。 对按上述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 500 元的统一按 500 元计发。退休人员年满 70 周岁的,月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加发 50 元,年满 75 周岁的,再加发 50 元。 不符合上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 可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 付给本人, 并按缴费年限每满年加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后, 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 第二,基本养老金调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统一按国务院部署进行。目前,主要参考上年职

14、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40%60%)调整增加。 第三,死亡待遇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 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余额一次性退还, 同时核发死亡丧葬费和一次 性救济金。其中,死亡丧葬费为 2 000 元;一次性救济金离休人员为 20 个月本人基本离休 费,退休人员为 15 个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 除基本养老金外, 参保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退休人员额外发放统筹外 养老金,标准不一。同时,也可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提高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 平。 ?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一、覆盖范围一、覆盖范围 年满 16 周岁,且男未年满 60 周岁、女未年满 55 周岁的各类用人

15、单位招用的农民工。 二、缴费办法二、缴费办法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按缴费基数的 15%缴纳(单位 10%,农民工 5%)。农民工养老保险缴 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 300%的,超 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三、个人账户三、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按缴费基数的 15%缴纳的费用中,14%为农民工本人的个人账户,1% 为共济基金。 四、待遇领取四、待遇领取 1.领取条件 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实际缴费累计满 180 个月(

16、15 年)及其以上的按月发给农民。 2.待遇标准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比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金计发月数执行) 五、政策调整五、政策调整 (1)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将原已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年限连续计算。 (2)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交 12%,记入统筹基 金,个人交 8%,记入个人账户。 (3)农民工养老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需要办理跨我市行政区域转移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的,按规定为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基金。即按本人 2007 年 7 月1 日后各年度缴费基数的 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人 2007 年 7 月 1 日后各年度缴费基数的 12%之和转移统筹基金。 (4)对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我市户籍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 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灵活就业的, 可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接续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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