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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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七年一月 托管协议 07-1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2 九、基金收益分配.14 十、基金信息披露.15 十一、基金费用.1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1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1

2、8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8 十五、禁止行为.1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9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21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2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22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23 托管协议 07-2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农业银行为大成

3、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胡学光 成立时间: 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

4、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 2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 年 2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 号 托管协议 07-3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金:36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称“运作办法”)

5、、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6、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为深、沪两市上市 A 股中成长性好、发展前景广阔的上市公司。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 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 0-

7、20%,现金托管协议 07-4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修改对基金投资品种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依据新的规定修订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8、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10%; (9)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或取消上述强制性规定的, 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或取消上述强制性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托管协议 07-5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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