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和实验中心制定的 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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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校和实验中心制定的 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汇编 二七年五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学校有关文件 1山东农业大学实验教学管理暂行规定4 2关于设立第二课堂学分与创新学分的管理规定6 3大学生研究训练(SRT)计划实施细则(试行)11 4山东农业大学“十五”实验室建设规划14 5教学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试行)17 6山东农业大学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细则21 7 山东农业大学关于实验室开放工作管理办法26 8山东农业大学校级、院级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聘任实施办法29 9山东农业大学实验教学中心考核办法(试行)32 10山东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37 11山东农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考核

2、办法41 12山东农业大学教学用低值器材管理办法46 13山东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48 14山东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50 15山东农业大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53 16山东农业大学放射性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54 17山东农业大学实验室三废处理制度55 18山东农业大学实验室规则56 19山东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57 20山东农业大学学生实验守则58 21山东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59 22山东农业大学实验技术成果评审办法61 123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岗位职责62 24实验室计划建设项目管理流程63 25实验室建设、调整、撤消流程64 26仪器设备固定资

3、产建帐流程65 27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66 28山东农业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68 29 山东农业大学实验技术人员聘任实施办法 71 30山东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74 31山东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81 32山东农业大学进口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87 33山东农业大学家具、被服装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89 34山东农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91 35山东农业大学关于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96 36山东农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98 37 山东农业大学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100 38 山东农业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03 3

4、9山东农业大学实验室“三废”管理制度105 40 山东农业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107 第二部分 实验中心有关文件 1化学实验教学中心管理运行暂行办法110 2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11 3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师岗位职责113 4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114 5化学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员岗位职责115 26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人员应聘条件116 7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对外开放暂行办法117 8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规则118 9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119 10 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交接班制度120 11 化学实验教学中

5、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121 12 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安全规则123 13 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意外事故的处理办法12414 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125 15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化学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办法(试行)126 16 化学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29 17化学实验教学中心教学、科研用低值器材管理办法131 18化学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133 19 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134 20 化学实验教学中心仿真化学实验室管理制度135 21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136 22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化学实验中心建设指导

6、委员会名单137 23 化学实验中心建设指导委员会职责名单138 24 关于加强和规范课堂实验教学管理提高课堂实验教学质量的意见140 25 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141 3第一部分 学校有关文件 山东农业大学实验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农业大学实验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中一项重要的教学环节, 加强实验教学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应不断吸收现代

7、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深化实验教学体系改革,实行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实验教学任务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和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法规性教学管理文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编写的基本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后执行,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下发实验课教学任务。 第六条 各实验中心应根据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确定各实验课的教学时间,并将实验课安排计划报教务处。 第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室人员一起安排实验课表,制定实验教学日历,并严格按照教学进程和课表进行实验教学; 每次实验结束时, 实验指导教

8、师当即填写 实验运行记录 ,学期末由实验室人员收齐,留存入档备查。 第三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八条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中实验教学任务规定的内容、学时进行实验,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 第九条 重视教材建设。实验教材、指导书和讲义基本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任务、原理、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有条件的教研室和实验室应注重自编实验教材,以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实验教材的内容要与理论教学内容相结合,以适应当代科学教育的发展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的要求,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 第十条 实验项目卡片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或更新实验项目卡片。 第十

9、一条 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做好教案和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新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并经实验中心主4任认可后才能上岗;对新开设的实验则要求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试做成功后才能对学生开出实验。 第十二条 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应按有关规定, 要求分别实行一人一组和二人一组进行实验,某些实验不能一人(或二人)一组完成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要保证学生实验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有条件的实验室应逐步转变为面向学生的开放型实验室。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的探讨,并做好教研活动记录。 第四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

10、十四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教师应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没有按规定进行预习的学生不允许做实验。 第十六条 实验时,学生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验指导教师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注意审查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纠正或重做。学生要认真操作实验并做好记录,完毕后按要求整理现场,经实验室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凡违章及其他因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私拿公物者, 应进行批评教育且照章赔偿,直至追查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要及时完成实验报告, 教师应及时签阅原始数据并全部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并令其重做。 第十八条 因故缺课的学生,

11、必须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补做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否则该次成绩按零分记录。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实验教学质量,及时解决实验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学院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要进行一次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学校将组织有关专家不定期地对实验中心工作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五章 实验考核 第二十条 实验中心应统一规定实验成绩的合理评定方法, 实验指导教师要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成绩按照实验教学大纲中所规定的考核办法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中心可以依据

12、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实行。 5关于设立第二课堂学分与创新学分的管理规定 关于设立第二课堂学分与创新学分的管理规定 农教发200013 号 一、目的与要求 设置第二课堂与创新学分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素质和创新能力, 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实行学分制的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 规定,取得第二课堂与创新学分,超出的学分,可以代替选修课学分。 二、第二课堂活动的主要形式与考核 课外及第二课堂活动是指在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之外, 结合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所进行的有意义的科研和实践活动。其主要形式包括: 1学生在学习基础学科和人文社会学科课程时,可在教师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就课程内容开展专题讨论、学术报告会、演讲会等活动,活动后由学生写出书面总结报告,经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考核,根据成绩,每项活动每生最多可获得 1 学分。学生最多可获得 2 个该类学分。 2学生在学习专业基础课阶段,可开展课外专题讨论、写读书报告、组织课外科技活动小组等多种形式的活动,由任课教师负责考核,经考核通过后,根据成绩每项活动每生可获得 11.5 学分。学生最多可获得 3 个该类学分。 3学生在学习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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