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44573172 上传时间:2018-06-14 格式:PDF 页数:35 大小:259.9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3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七年 四 月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七年 四 月 目 录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2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3 五、 基金财产保管.3 六、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6 七、 运作安排.8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0 九、 基金资

2、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13 十、 基金的收益分配. . .16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6 十二、 基金信息披露.17 十三、 基金费用.18 十四、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0 十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0 十六、 禁止行为.22 十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22 十八、 违约责任.24 十九、 争议的解决方式.26 二十、 托管协议的效力.26 二十一、 其他事项.27 二十二、 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28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国泰基

4、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2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700 号港泰广场 22-23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 号

5、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托管资格的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6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二、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国泰金牛

6、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规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据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订立基金托管协议。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

7、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托管协议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五) 除非本协议明确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计算与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

8、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 央行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35%;权证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合同/协议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