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定的法律规范_以首例视频侵权案_土豆侵权案_为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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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01本刊聚焦BENKANJUJIAO价为 5000 元 / 人。同时, 8 月 3 日,PUMA 首次在中国北京迎来了品牌所赞助的拉齐奥体育俱乐部,与众多球迷和 PUMA 酷爱者一同见证了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广场五楼的 PUMA 专卖店新装开幕仪式,并且举办了拉齐奥队北京见面会, 与球迷们 “亲密接触” , 更掀起意大利超级杯在鸟巢举行的足球热浪!商业体育赛事的成功举办需要厚实以及广泛的群众基础,覆盖面越广,赛事票房就可能越高, 利用多种传播源进行信息传播也就显得非常必要。3大力挖掘影响源很多商业体育赛事的推广者仅仅关注信息源以及传播源, 而忽略了影响源, 但实际上, 影响源的作用是潜移

2、默化的。2009 年意大利超级杯举行的要素集合了“奥运会一周年” 、“全民健身日” 以及 “鸟巢” 等几个重要的关键词,上述关键词也称得上是影响源。北京奥运会惊艳世界, 国人也因鸟巢倍感骄傲与自豪。按照中国的习俗,一周年一般都会大庆, 鉴于此, 意大利超级杯选中了 2009 年最佳比赛日, 即“奥运一周年” 之日。 除了奥运一周年之外, 意大利超级杯北京赛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背景, 2010 年是中意建交 40 周年, 2009 意大利超级杯北京赛已经成为系列庆祝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除了体育明星之外, 中国演艺界众多明星也云集鸟巢, 共度欢庆时刻, 中国网有述评,“8 月 8 日是北京奥运会

3、成功举办一周年的纪念日, 当晚歌唱家、 歌手的倾情演唱, 将让这一项极富意义的国际顶级赛事以文化致命谱写辉煌” 。鸟巢本身就是关注度颇高的影响源, 关于意大利超级杯在鸟巢, 媒体是这样定义的: 这也是 “鸟巢” 在奥运会后的第一场比赛。自北京奥运会结束以来, 鸟巢举行过演唱会, 但没有举行相关体育赛事, 广大民众对于在鸟巢欣赏体育比赛的记忆开始消退。也许, 2009年只有意大利超级杯才能让 7 万多球迷走进鸟巢, 享受到世界第一运动带来的快乐。全国数十座大中城市都在 8 月 8日当天举行着主题为“全民健身日” 的足球比赛, 数十场足球比赛与当天规模最大、 关注度最高的意大利超级杯交相辉映, 首

4、个全民健身日的影响力也因此最大程度延伸。意大利超级杯的几点影响源都在诉说着一点, 即 “奥运会一周年之际, 大家应该到鸟巢看意大利超级杯” 。显然, 通过大力挖掘影响源, 商业体育赛事活动的影响力将发挥到极致。注释 陈均:揭秘意大利超级杯背后处长创造了 7000 万票房纪录 ,东方早报 , 2009 年 8 月 11 日 朱本瑞:如何做好隐性新闻的策划与报道 , 传媒观察 , 2007 年第12 期, 第 61 页 体育专题:谁制造了 7700 万元票房奇迹 , 东方早报 , 2009 年 8 月11 日 曹竞:皇马中国行: 中国足球挣到了什么 ,中国青年报 , 2003 年 8 月1 日 杨

5、明:运行皇马中国行 高德公司这次赔了 ,南方日报 , 2005 年 7 月24 日http:/ 拉齐奥 2009 意大 利 超 级 杯 足 球 赛 北 京 见 面 会 ,YOKA 时尚网 , 2009 年 8 月 7 日http:/ 奥运纪念日鸟巢放歌 , 凤凰网娱乐频道, 2009 年 8 月 4 日(作者单位分别为: 石狮日报社、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定的法律规范 以首例视频侵权案 “土豆侵权案” 为例分析杨芬霞从 2007 年国内规模最大视频分享网站土豆网首次被告侵权以来, 已经先后有数十起视频网站被告侵权立案, 尤其是奥运年视频转播的争夺战使得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视频

6、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中的法律责任如何判定? 本文以土豆网侵权案为例着力论述这一问题。一、 视频网站侵权案例分析2007 年 4 月,土豆网被新传在线(北京 )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称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 通过所运营之网站 “土豆网” 向用户提供电影 疯狂的石头 的在线播放, 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电影作品疯狂的石头 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5 万元。这桩被称为 “国内视频网站版权第一案” 的官司,在业内和网友中引发了强烈的讨论。 而作为第一例影响极大的视频共享网站侵权案, 其审判结果必然

7、会为行业同类案件树立一个范例, 而对于判词及审判过程中援引法律等问题的审视、 反思也会对今后网络著作权的立法、 执法起到提供一种思路。2008 年 3 月 10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土豆网站侵权案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明知会有盗版和非法转载作品被上传至 “土豆网” 的可能, 却疏于管理和监控, 导致一度热播之影片 疯狂的石头 被网络用户多次传播而未能得到及时删除, 故被告主观上具有纵容!今今102010.01和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过错。 判令土豆网运营商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删除土豆网上的侵权电影, 并赔偿享有该电影网络信息传播权的新传在线(北京)公司经济损失

8、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 万元。“土豆侵权案” 的审判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 是否适用 “避风港” 原则著作权领域的 “避风港” 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 1998 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DMCA法案)。 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 当 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 并不制作网页内容, 如果 ISP 被告知侵权, 则有删除的义务, 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我国 2006 年7 月 1 日颁布实施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 也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 条例 第 23 条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 在接到权利人的

9、通知书后, 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 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 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可见是否适用 “避风港” 原则的关键在 ISP 是否 “明知或应知” 侵权。目前, 各视频共享网站在 “隐私和版权” 条款中都写有类似土豆网之版权声明, 如 “本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非法转载、 盗版行为的发生不具备充分的监控能力。但是一经发现, 负有移除盗版和非法转载作品以及停止继续传播的义务。 我们对他人在网站上实施的此类侵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的法律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但是,“土豆案”一审法院对此

10、声明不加理睬, 而且明确强调,被告不能以其已在网站“使用协议”中发布版权声明而对网站上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听之任之。在土豆侵权案中, 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用了“避风港原则” 进行抗辩, 称其属于网络存储空间的提供者,“土豆网” 上所有内容都是用户上传的, 一旦有盗版或者侵权其就会予以删除;“土豆网” 的审核是计算机按照特征码进行自动识别的, 而 疯狂的石头 没有特征码,故不知道该作品涉嫌侵权,也从未收到过原告的通知。 在接到起诉状后立即进行了删除, 故符合 条例 规定的免责条件,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法院审理认为, 对于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承担与否的认定, 应当根据 条例 的

11、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首先, 土豆网提供的并不是单纯的网络存储空间服务, 实际上是一个影音、 视频的发布网站, 删除涉嫌侵权作品的处理页面恰恰说明土豆网对上传到网上的作品是有批准过程的, 因此被告称无法得知侵权是逃避责任的一种托词。其次, 从常理上来分析, 一部电影拍摄所需倾注的人力和财力、涉案影片的热门程度等方面分析,被告作为专业网站理应知晓电影 疯狂的石头一般不会是著作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供公众无偿观看的。 因此, 可以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纵容和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过错。另外,法官从土豆网的后台设置分析被告有权利和能力掌握和控制侵权活动的发生, 但是用户先后多次发布

12、疯狂的石头 而未被删除, 判断被告主观上具有纵容和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过错, 不完全具备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22 条所规定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之条件。从判词来看, 侵权认定缺乏所使用的多是或然判断。但是, 推断理由和结论之间并不是必然的、 唯一的。让人感觉在这个问题上似乎适用了双重标准:侵权认定的无过错责任, 以及侵权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 所谓无过错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 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从理论上说, 归责原则强调的是行为者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判断依据。“责任是归责的结果, 但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 责任的

13、成立与否, 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的构成要件, 而归责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求根据, 而并不以责任的最终成立为最终目的。”2属于哪种侵权行为在土豆侵权案的审理中,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主观上具有纵容和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过错” 。 我国法律没有 “帮助侵权”的专门表述, 但是, 在司法解释中有引申阐释。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 把“帮助侵权” 视为 “共同侵权” 的一种类型, 认为:“教唆、 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为共同侵权人” 。 共同侵权的合法性基础在于它合理分配损害, 以减少社会危险因素, 使受害人处于更优越

14、的法律地位, 从而获得更充分的保护。 民法通则 第 130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 “连带之责” 的原则, 所有的共同侵权人都是必要的诉讼当事人, 只有将直接侵权行为人列为被告, 才可以对提供帮助的其他行为人提起诉讼。 共同侵权责任的创设是为了让有共同侵权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而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在诸多的网络侵权事件中, 只有网络服务商作为可视的责任人而最终独立承担侵权责任。虽在民事诉讼中可行, 但是直接侵权人逍遥法外,网络侵权也并不会因此而减少,并没有起到改善网络环境的作用,在一定程度是社会资源的浪费。即使网络服务商在我国的连带责任中有权在全

15、额赔偿之后继续追究最初侵权人的责任, 但是, 要想找到版权人自己都殆于寻找的侵权人,还要付出额外代价。这样看来, 追偿权只不过是以一种极其合乎规范和程序正义的方式将查找真正侵权人的重负转移给了网络服务商。合法的权利和程序就这样产生了不尽合理的责任、 风险转嫁。二、 从 “土豆案” 看网络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法律缺失在网络环境中, 中国著作权法的模糊性和法院解释的不可预测性, 给互联网行业发展带来风险和忧惧。 中国急需完善法律,营造一个既有利于技术发展,又不能侵犯他人权益的法律环境。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个目标, 中国著作权法需要修改直接侵权责任和过失侵权责任, 规定更高要求的主观要件的间接责任理论。1明确间接侵权、 帮助侵权责任我国现存法律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过于简单笼统,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直接套用一般侵权行为法的规则解决网络侵权中的 “间接责任” 案件, 出现了大量争议。我国 著作权法 没有 “间接侵权” 、“帮助侵权” 的用语,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规定 “教唆、 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为共同侵权人” 。BENKANJUJIAO本刊聚焦112010.01!本刊聚焦BENKANJUJIAO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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