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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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 、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上市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

2、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由董事会领导,对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3 人,设审计部部长一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部长对董事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3、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2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第三章 职责和范围职责和范围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

4、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

5、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3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6、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

6、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7、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 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1、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2、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

7、招投标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3、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4第四章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十三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力有: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4、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8、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6、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核准并经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第五章 具体实施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平时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9、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5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

10、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

11、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 (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下同) 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6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

12、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13、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

14、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15、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

16、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8各内部机构、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第六章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2、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 3、 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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