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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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银汇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农银汇理主题轮动农银汇理主题轮动灵活配置灵活配置混合混合型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银汇理主题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1 目目 录录 一、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2、查 3 四、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五、 基金财产保管基金财产保管 9 六、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2 七、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4 八、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7 九、九、 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 21 十、十、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 22 十一、十一、 基金费用基金费用 23 十二、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5 十三、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6 十四、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3、管人的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6 十五、十五、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 29 十六、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0 十七、十七、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32 十八、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 32 十九、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3 二十、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3 农银汇理主题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1 一、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

4、嘴商务广场 7 层 法定代表人:刁钦义 成立时间: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307 号 注册资本:贰亿零壹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翟爱东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

5、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农银汇理主题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2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

6、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二

7、、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农银汇理主题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

8、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农银汇理主题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3 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9、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可分离债、央票、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正回购、逆回购、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10、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11、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农银汇理主题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 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12、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g、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h、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一只基金持有

13、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五;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k、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1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农银汇理主题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5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

15、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

16、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农银汇理主题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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