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程序的特点——陈川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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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政府采购招标程序的特点陈川生总结 鉴于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程序已做了具体规定,在法律层面政府采购法没有 再重复关于招标投标的程序规则, 考虑到政府采购对象的特点, 财政部 2004 年 8 月 11 日颁 发了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8 号令)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 的招标采购行为。 同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相比较,18 号令有关条款在 招标程序上主要有以下方面的不同。 1关于当事人回避条款 18 号令第 7 条(下同) : “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 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必须回避。 供应商

2、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 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 采购招标要求回避的空间范围、人员范围都比较广泛且规定了回避申请制度; 招标投标法规(以下简称招标法规)仅要求评标专家主动回避监督人员不得当评委。此 外在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中, 关于招标师行为规范中要求招标师与委托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2对外国供应商的限制 第 8 条: “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 ) ,应当是提 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 但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 标活动的除外。 ” 政府采购招标对供应商国籍的要求是国际惯例;招标法规没有该类限制。 3体现

3、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 9 条: “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 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 政府采购活动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以提供优惠条件; 招标法规 没有该政策要求。 4邀请招标发公告并随机抽取 第 15 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 得少于 7 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 3 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

4、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 3 以上的投标人, 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 书。 ” (1)招标法规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布的持续时间没有规定。 (2) 上述条款规定了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时间, 招标法规规定应当合理确定提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停止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起不得少于 5 日。 (3) 采购中邀请招标方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 在规定时间前指定媒体发邀请公告采购人 在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随机抽取, 在招标中, 邀请招标不发公告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一般 由招标人指定。 5电子和纸质文件的效力 第 19 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 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

5、络媒体上 发布电子招标文件, 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 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招标有关法规招标中有同样的条款, 但有关部门规章增加了如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 文件的规定为准。 6招标文件征询专家意见 第 22 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以根据需要, 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 招标法规对此无规定, 商务部有关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规章中有此类规定, 但征询对象 仅为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且为法定程序。 7招标文件澄清在媒体公告 第 27 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 应当在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财政

6、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 正公告,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 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后和投标截止的时间间隔,两法规定一致,都是 15 日,但招标 法规除招标终止外没有要求在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的要求。 8延长开标时间 第 28 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 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 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 政府采购招标改变开标时间“视情况”并在网上发布更正公告,改变的理由更加宽

7、泛; 招标法规对此无规定,但招标条例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异议修改距提交截止时间不足 3 日、 招标文件异议修改后距开标不足 15 日且影响相关文件的编制应当顺延开标时间,并告知购 买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但不发公告。 9投标保证金的数量和招标文件拒收 第 36 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 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 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 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 招标法规

8、规定投标保证金由招标文件约定且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采购招标不得 超过项目概算的 1%。明确没有缴纳保证金拒收投标文件,招标法规没有此规定且拒收投标 文件的条件不包括未交保证金,该类投标文件的否决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10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延迟罚则 第 37 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 标保证金, 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采购单位逾 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 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 采购招标中规定保证金分两次退还, 在中标通知书

9、发出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给中标供应 商,签订合同 5 个工作日退还给中标供应商,并规定逾期退还的惩罚规定:按照商业银行利 息上浮 20%退还本金和利息。 招标法规规定在合同签订后 5 日内, 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和同期银行存款利 息,没有逾期上浮的规定。 11开标会议的通知 第 38 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 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 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财政部门及有关 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 采购招标中规定开标前应当通知政府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视情况决定是

10、否参加监督开标。 招标法规没有通知条款。招标人通过邀请或报名、告知性备案等方式主动接受行政监督。 12开标会议投标人参加 第 39 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 采购招标中要求投标人和有关方面参加; 招标法规规定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人可 以不参加,并视同默认开标结果。 13开标的内容 第 40 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 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 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 容。 未宣读的投

11、标价格、 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 评标时 不予承认。 ” 招标规定了开标应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采购招标 在该条细化了“其他内容” ,并明确规定未宣读的投标价和备选方案评标一律不承认。 14开标一览表为要约 第 41 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 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 采购招标明确投标文件明细表和一览表不一致时以一览表为准。招标法规在澄清规 则中有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的相同意思表示,但不如上述规定明确。 15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处理办法 第 43 条:“投标截止时间结

12、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 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 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 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 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 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 采购中规定了开标前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处理程序, 即经批准可以进入其他采购方式而不 是必须重新招标;招标法规中一般

13、要求重新招标。 16评标委员会人员结构的特殊要求 第 45 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 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 额在 300 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 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 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采购人不 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 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 招标法规层次中无此类规定, 在一些部门规章如商务部对特定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结构

14、有特殊要求。 17法定三种评标方法 第 50 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 招标法规法定的三种评标方法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综合评估法和法律、行政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 18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比重的规定 第 52 条第 2 款: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 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 10%30%。执行统一价格 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批准。 ”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对综合评标法中的价格权重不低于30, 技术权重分不

15、高于60有规定, 但招标法规和标准文件中对此均无规定。 19关于废标 第 57 条: “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 36 条第 1 款第(2)至第(4)项规定情 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 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 鉴于 18 号令第 43 条已经对政府采购法第 36 条第 1 款(一)项做了规定,本条仅 对(二)至(四)项做出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 36 条在法律层次上规定了废标的 4 种情形: “ (1)符合专业条件

16、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众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 出现上述 4 种情况之一即为废标, 除任务取消应重新招标, 需要转入其他采购形式应符 合法定条件。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第一种情形,在招标投标法第 28 条规定,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 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数量的界定以开标为界。 开标后只有一家实质性响应标书也可 以定标。这在政府采购中是不允许的。在政府采购的评标过程中出现了上述 4 种情形时,即 使已经中标,中标也无效谓之为废标。 20提交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时间 第 59 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 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 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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