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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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2003 年 6 月 12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 根据 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 (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四) 气瓶充装许可; (五)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

2、许可证的形式, 许可证由国家质 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 (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四) 气瓶充装许可证; (五)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第四条 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 规范确定。 第五条第五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 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 理。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其负

3、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进行。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 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总 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 颁发相应证书。具体分工另行规定。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 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 具体工作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也可按照本地区的工作实际, 委托设区的市(包括未设区的地级市和地级州、盟,以下简称市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颁发许可

4、证。 (三) 特种设备使用或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向直辖 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告知。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的登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的登记或者接受告知由直辖 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直辖市根据情况, 可以将具体登记或接受告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使用登记 证以直辖市的名义颁发。 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后,应当通知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 机构,必要时,应当通知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压力管道的登记和

5、压 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各级 质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并颁发相应证书。具体考核工作可以按 有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负责。 第六条第六条 许可工作程序 (一) 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具体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各项许可、核准工作,并颁发相关的许可、核准证件。其中组织进行 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提出鉴定评审报告,以及因申请单位的原因而延长的 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 30 个工作日内。 (二)负责许可、核准的部门根据审查工作的需

6、要可以设立特种设备许 可办公室,负责接受许可、核准工作中有关文件的收发、转递、归档、建 立数据库等事务性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特种 设备的许可项目、级别、种类,确定若干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他技术机构 作为鉴定评审机构具体实施鉴定评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所设立的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 局规划,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公布。鉴 定评审机构应该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工作,并对鉴定评审结果负责。 (三)特种设备的许可、核准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许 可或核准证书。 1、申请 需要从事条例规定的生产(设计

7、、制造、安装、改造、维 修)、 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 具备一定的条件,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申请书,经负责具体许可、核 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的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下一级安全监察 机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所需要的材料,报送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 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应当在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主要是确认申请单位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宜组织 初审。 境外申请单位的受理、 审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直接负责, 不需要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 2、受理 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

8、书和相关 资料后,应当在接受申请书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 资料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对不符 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审查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核准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安排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 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约请具有型式试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约请后,应当按照申请单位的 要求,及时安排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 30 日内, 向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

9、 机构可以派人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鉴定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的 安全监察机构,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或者核查中,认为申请单 位不符合条件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 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 4、颁发许可、核准证 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应当 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对符合规定要求的, 由许可、核准 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发出不许可、核准通知书。 (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向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时,应 当在 15 个工

10、作日内向施工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和处理意见;如果在 15 个工 作日内,没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没有发现与 告知材料不符的情况,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行政处罚。 (四)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 1、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一定数量的持证作业 人员,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其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 30 日 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到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登记。 2、受理、审查 安全监察机构对资料齐全,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予 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在资料

11、审查中,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派人进行实物检查。 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改正。 3、颁发使用登记证 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 的时间内,但必须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四)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考核和颁发资格证。 1、申请 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经聘用单位同意,应当填写特种设备 人员登记表,向办理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证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 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2、受理 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 资格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正式

12、受理,并安排考核。对资 格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 15 个工作日内书 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考核时间 负责考核的机构每年应当安排适当次数的考核,一般每 年不少于二次,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具体考核时间。对已经接受申请的, 应当在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核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考核机构 负责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考核工作的 需要可以设立或者批准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考核的实施工作,并向社 会公布。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应当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考核机构应当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实施考核工作。 5、发证 在考核完毕 15 个工作日内,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给考核合格

13、的人员颁发证书。 6、异地考核 人员的考核工作,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进 行。情况特殊的,经当地负责考核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以到其它地 区进行考核,并由该地区负责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 定颁发证书。 第七条第七条 行政部门的受理、审查、颁发相关证件,以及鉴定评审和考核 机构的鉴定评审、考核收费,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第八条 其他规定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没有规定单位许可、人员考核数量 要求的,满足许可、核准、考核条件的必须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单 位许可、核准和人员考核数量有规定的,需要进行总量控制,不再进行受 理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14、。 (二)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许可工作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 任,按照特种设备许可审批表的要求,履行各项许可受理、审查、审核、 批准手续。 (三)申请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单位或人员,以及负责组织鉴定 评审、考核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申请、登记、鉴定评审、考核 表格内容建立电子信息资料,连同文字资料送交负责行政许可、核准、登 记、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单位、 人员、设备数据库,并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输入国家统一的数据库。 办理 行政许可所用的申请书,施工前的告知书等有关文书,由质检总局统一制 订,同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国家质检总局锅炉 压力容器

15、检测研究中心网站()、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 息网()公布,供有关单位下载使用。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 门应当创造条件,使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网上输入相关资料。 (四) 鉴定评审、考核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工作 程序和鉴定评审、考核人员的考核制度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总结, 报负责许可、核准具体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加强 对鉴定评审、考核机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五)在进行各项许可的工作中,应当告知申请单位的权利。 1、 各级质检部门负责许可工作的机构对不予安排受理和做出不予许可 决定的,在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

16、政复 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申请单位对审查过程有异议时,有权当场要求中断审查,并向负责 许可工作的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如果理由成立,应当重新安排审查。 3、各级质检部门应当设立接受申请单位申诉的机构,制订申诉程序和 规定,公布举报电话。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 予以处理,并进行公布。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许可项 目 设备种 类 许可范围(类别、级别、类型或者品种) 压力容 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A): (1)超高压容器、 高压容器(A1); (2)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A2); (3)球形储罐(A3); (4)非金属压力 容器(A4)。 2、移动式压力容器(C): (1) 铁路罐车(C1); (2)汽车罐车或者长管拖车 (C2); (3)罐式集装箱(C3)。 3、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 固定式压力容器(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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