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托马斯_阿奎那的自然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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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督教研究析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概念林庆华提要作为法律之一类的自然法是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法理论体系最重要 的概念之一。本文在分析阿奎那的法律定义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其自然法概念的性质和含义,最后还考察了值得进二步思考与探讨的理论问题。林庆华,四川大学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主题词法律自然法实践理性永恒法托马斯阿奎那仆。是西方中世纪最著名的基督教神哲学家。自然法理论是其整个神哲学体系最重要 的部分之一。本文的任务只是讨论阿奎那对 自然法概念的分析。全文分四个部分论法律的本质自然法是实践理性的产物自然法是人对永恒法的参与间题和分析。自然法是法律的一种,因此我们应先了解阿奎那法律概念的含义。他给“法律”

2、下的定义是这样的“法律无非是 由共 同体的管理者为了共同善而制定并颁布的理性的命令。心、法律是理性的命令“理性的命令”是阿奎那法律概念中最重要的特征,他说“法律是导致人们行动或不行劝的行为规则和尺度。法律拉丁文呱一词源于约束拉丁文,因为法律强制人们的行动。人类行为的规则和 尺度是理性,而理性是人类行为的首要渊源。 因此,法律属于理性。”这说明法律的性质是理性,其推理大致是法律是制约人类行动或不行动的规则或尺度理性是引导人们的行为朝向目的的规则和尺度所以法律是属于理性的东西,它是理性的命令。下面是具体的分析。法律是人类行为的规则和尺度。法律之所以是一种规则,是因为它引导人们做某些行动,避免做另外

3、一些行动之所以是尺度,是因为它检测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一定的标准或规范。因此法律便具有“应当”的性质,它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如果不按法律行动,就违反了某一行为标准或不符合规范。就是说,作为行为标准或规范的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约束性或强制性,它命令某些行为,禁止其它一些行动。在这一方面,法律是强制性的,人们无论愿意与否,都必须服从它也是义务性的,因为它规定了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不应该做。简言之,法律是人们行为必须遵守的规则。法律的对象是人的行为。阿奎那称法律是人的行为的规则和尺度,因而人 的行为是法宗教学研究年第期律调整或拘束的对象。人的行为的特点人的行为不是盲目的行为,而是有 目

4、的的行为。人的行为是 自主的行为。人是他自己的主人,他的行为总是由他自己调整和控制的。人的行为是自由选择的行为。所谓 自由选择的行为就是挑选一种活动而拒斥另一种或另一些活动。在阿奎那看来,有目的的行为、自主的行为和自由选择的行为均源于人是理性的动物。因为是理性指导人的行为达到某种恰当的目的,是人的理性制约和支配着人的行为,而自由选择乃是渊源于理性的独立判断,因而理性是自由的原因。人的行为必须受法律的统治或制约,只有在法律的正确指导下,人的行为才能达到其恰当的特定目的,因而法律是人达到目的的手段或工具。法律是理性的命令。在阿奎那的哲学中,“理性”一词通常指人类理解事物的普遍性本质、形成判断以及进

5、行推理的能力。理性又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理论理性的目的是真理,而实践理性的目的是行动。实践理性给人们应该如何采取行动以达到恰当目的提供实际的指导。显然,法律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属于实践理性的范围,它是实践理性所发布的命令。所谓“命令”,阿奎那把它理解为理性的一种行为,“命令者总是通过告知或断言的方式指导被命令者去从事某项活动的,而这种指导就是理性的行为,如这是你应该做的或这样去做等等。心理性能发布关于达到目的的手段之命令,因此法律本质上是理性的产物。、法律以共同善为目的法律是实践理性的命令,是人类行为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因此,法律必定有一个欲实现的最终目标或终极目的。阿奎那称此目的为“共同善

6、”。何谓“共同善,共同善即幸福。阿奎那基本同意亚里士多德关于幸福的理论。他认为幸福是人最完美的境界,也是所有人都想达到的善之顶峰,这是出自人类自然本性的欲望。作为一个基督教哲学神学家,阿奎那区分了两类幸福,一类是不圆满的幸福,另一类是圆满的幸福。前者称为尘世的幸福,它是人今生就可以拥有 的幸福,即快乐、财富、权力、尊严和荣誉等。后者称为天 国的幸福,是直接认识上帝本身,这是人们在尘世生活中不可能获得的幸福。在阿奎那看来,法律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护人的尘世幸福并促进天国幸福的圆满实现。因此,所有法律都必须与共 同善相关,“严格地说,法律首要地和主要地涉及为了共同善的命令。,、法律由共同体的管理者制订

7、阿奎那指出,并非每个人都有权利或资格制定法律。他说道“制定法律或者属于全体人民,或者属于管理全体人民的公众人物。”阿奎那的观点十分明确,不是任何人都有立法的权利,这种权利属 于全体人民,或代表全体人民的人。既然法律是用来支配全体人民的,那么它们就必须由全体人民或他们的代表来制定。但全体人民有权利去制定法律并非意味着每一个人实际上都参与制定法律,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制定法律显然只属于一部分人,即管理政治共 同体的人,所以立法是权威的事情。具体地指哪些人呢阿奎那断言,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是自然的,有些人天生就适合统治人,另一些人天生就适合被人统治,适合服从统治者的命令,而最适合统治人的是那些有

8、最完美德性的人,他们的统治会造就社会的统一和 良好的秩序,使被统治的人获得物质的、理智的、道德的和精神上的幸福。在此意义 上,立法直接属于统治者,间接地属于被统治者,所以又可以说立法属于全体人民。析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概念、法律必须予以颁布法律的颁布或公开,是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的又一个基本要求。“颁布”指以成文的形式公诸于众,让受法律支配的臣民知道或了解该法律。法律之所以必须予以颁布,有两个主要 的理由。第一,只有人们知道法律命令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可以做什么,法律才能成为行动的规则和尺度。第二,人们有义务服从公正的法律,若不服从就要受到惩罚。而服从法律的义务和允许惩罚违法者是以人们有义务服从

9、的法律为他们所知为前提的。要求人们对违犯他们不知道的法律负责和受惩罚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因此,如果法律要有其预期的效果,即指导或约束公民的行为,那么法律的颁布就是必要的。归纳起来,一项指令要成为有效的法律,它就必需满足四个条件,即它是实践理性的命令,它的目的是共同善,它必须由管理完整共同体的人制定,它必须予以颁布。另外,从阿奎那的阐述中,我们也可列 出其它三个条件,即它引导人于拗或不行动,它具有约束力,它必须服从。真正 的法律必须满足所有这些条件,而阿奎那又特别强调实践理性和共同善在确立法律资格中的重要地位。所以阿奎那关于法律本质的讨论是其道德哲学的延伸,而其中,“与理性相一致”又是衡量法律的主

10、要标准。就此而言,他的法律思想是理性主义性质的。于是,阿奎那的法律定义可表述为法律是完整共同体的管理者为了共同善而制定并颁布的实践理性的命令,它是人们必须服从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依这一定义,阿奎那把法律分为四类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法律的概念是理解自然法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理性的命令,因而只有拥有理性的动物即人才有法律可言。自然法作为一种法律的类型,当然只属于人,它是实践理性的产物。、阿奎那之前关于自然法的两种观点自然法 的观念并非阿奎那的独创。在他之前,古希腊特别是古罗马的哲学家或法学家就初步阐述了比较完整的自然法学说。大致说来,此时的自然法学说可分为两派,一派属于“理性秩序”,另一

11、派属于“自然秩序”。“理性秩序”一派的自然法学说以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为代表,其自然法思想继承了斯多亚学派的有关观念。斯多亚派哲学家相信正确的道德生活就是服从既定的世界秩序,接受自然本身给定的东西。“自然”即统治宇宙的 内在原则,这种内在原则就是理性的力量。于人而言,自然法就是一种理性法。在服从自然的过程中,人其实是遵从理性的命令。斯多亚派将自然等同于理性,这实质上是一种理性主义。西塞罗继承了斯多亚派具有理性主义精神的自然法观念。他也认为 自然法是人类应当服从的一种内在的力量,这种力量就是理性,是审慎的、深思熟虑的判断。西塞罗指出,真正的法律自然法就是与 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根据自然法生活就是

12、根据正确的理性生活,服从理性的恰当指导。正是理性指导着人的行为,它命令正确的行为而禁止错误的行为。此种 自然法学说把“理性”置于核心的地位,因而属于“理性秩序”的自然法观念。“自然秩序”派的 自然法学说以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为代表。根据他的观点,自然法是大自然教给一切动物的东西,“自然法是所有动物所通有的法律。这种法律并不宗教学研究年第期是人类所特有的,而是属于生活在陆地或海洋中的所有动物,也属于空中飞翔的鸟类。因此,就出现了我们称之为婚姻的男女结合,也因此出现了繁衍后代和养育后代的问题。就 此而言,我们可以说所有的动物,甚至包括野兽,都通晓此类法律,。自然法不是人类特有的东西,而是人和所

13、有动物共同拥有的行动法则。在这一意义上,自然法类似于动物式的本能。这样,乌尔比安就把自然法与人类所特有的法律区分了开来。人所特有的法律是市民法和万民法,而 自然法则是人与动物共同拥有之法。据这种观点,道德行为即与动物式过程相符合的生理行为,道德的义务起源于人的物理构造所确立的东西。有些伦理学家对此批评道,“这是一种不幸的转向”,因为乌尔比安的 自然法概念强调的是人物理和生理的因素,而相对地忽略了人的理性因素,理性 的唯一功能只是确认人服从的事实。因而,乌尔比安的思想属于“自然秩序”类型的 自然法理论。综上可知,在 中世纪之前就已经存在两种不同的自然法观念,一种是“自然秩序”的自然法,它强调自然

14、所给定的生理和物理因素是道德的源泉另一种是“理性秩序”的自然法,它强调自然法就是人的正确理性。这两种不同的解释都对后来的自然法理论产生 了深远的影响。阿奎那作为 自然法哲学的系统表达者,提到了乌尔比安的自然法定义,但我们将看到,他的自然法理论从根本上说属于理性主义性质的学说。、自然法是实践理性的产物在阿奎那看来,每一种法律本质上都是属于理性的东西,是理性的产物。因此,没有理性的东西,如无理性 的生命形式和无生命的 自然,严格地说是无法律可言的。非理性的动物是“被迫行动”,而不是主动地行动,它们服从本能的支配。但是,在理性动物即人的领域中,法律是人行为 的规则和尺度,而理性就是人行为的首要原则,

15、因而理性的行为是与法律相一致的,理性本身就具有发布法律的功能。在此意义上,法律是理性的安排,它是实践理性的产物。自然法作为一种法律类型,当然也是实践理性 的产物,“自然法是 由理性所构造的”。阿奎那指出,一切存在物凭本性在其自身内就拥有某些原则,它们由此不仅能够做恰当的行为,而且这些原则也指导它们达到恰当的 目的。非理性的动物不是通过理性的判断去支配自己的活动,相反它们完成一定的行为是靠自然的本能力量。因而于非理性动物而言,它们毫无自由可言,它们的活动完全是被动的。在所有动物中,只有人能够认识目的及其与手段的关系。因此,作为法律的自然法是人类特有的东西。自然法是通过理性而产生的东西,它是指导人

16、的行动达到目的的实践理性的产物。当代天主教著名伦理学家梅曾对此评论道,自然法“是理智的产物,理智尊重人自我决定的自由,但它又认识到为了善的缘故不应该作恶。它是理智的产物,理智能够客观地决定道德的或人性 的行 为的意义, ,。因此,在阿奎那那里,自然法不属于“自然秩序”一派的学说,而是属于“理性秩序”一派的观念。自然法不是人和所有其它动物共同拥有的东西,不是生理的或物理的法则,相反它是人类特有的东西,是人实践理性的产物。这一结论更加明显地表现在“自然法是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的观点中。上面已说过,阿奎那把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四种,其中永恒法是最析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概念高的法律,是所有真正的法律的源泉。自然法作为一类法律,理所当然地来 自永恒法,阿奎那称之为“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奥古斯丁有关永恒法的学说奥古斯丁认为,自然法从本质上说是理性的人对永恒法的有意识的参与。永恒法不是上帝本身,而是上帝深思熟虑的行为,是上帝的智慧和神圣意志。永恒法是全部受造物依其存在和行动的基本规范或准则,它是上帝为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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