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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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知(代拟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五月 日=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增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政府国土资源管

2、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对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征收的土地以及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进行前期开发利用,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第二章 土地储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县政府设立县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土地收购(收回) 、储备 、供应的协调和决策工作;批准成立=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 简称土地储备中心),隶属于县国土资源部门,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土地储备中心受土地储备委员会委托,代表县政府

3、统一实施土地收购(收回)、储备和供应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行其责。第六条 土地储备中心承担下列工作职责:1、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上报县政府审批;2、根据储备计划具体实施土地收购(收回)、储备、供地前期开发和管理,建立建设用地储备库,扩大土地储备量,创造净地出让条件;3、筹措、管理和使用土地储备资金;4、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 计划与管理第七条 土地收购(收回)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收购(收回)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均应提前报告土地储备中心。第八条 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将依法收购(收回)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做好出让前期准备。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

4、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第九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县国土资源、财政及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根据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市场供需状况以及县政府的要求和目标,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第十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1、年度储备土地规模;2、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3、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4、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5、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第四章 范围与程序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1、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2、城市范围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空闲土地;3、本行政区域内未利用的国有土地;4、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依法

5、收回的闲置土地;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被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的土地;5、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水利等土地;6、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7、因单位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划拨土地;8、企业改制中以土地资产变现为目的的土地和通过兼并、收购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9、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储备的土地;10、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11、原属军事用地现今不再使用的土地;12、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13、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14、人民法院、土地抵押权人依法拟执行的土地;15、无土地使用

6、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确的土地;16、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前款规定的储备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发和转让。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程序1、申请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及相关资料申请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县国土资源局确认权属。2、实地勘查: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数量与面积、“四至 ”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3、确定用途: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情况,向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确定规划建设用途。4、费用测算: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征询和协商意见的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

7、补偿费用的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还 要进行相应的土地置换费用测算。5、方案报批: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收购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6、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7、收购补偿: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8、权属变更: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县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9、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

8、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物。第十三条 拟收购储备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储备应向土地储备中心提供下列资料:1、土地收购储备申请书;2、法人或自然人资格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4、授权委托书;5、营业执照;6、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7、土地平面位置图;8、主管部门意见;9、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十四条 土地收回程序1、实地查证:由土地储备中心组织人员对应当列入收回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2、拟定方案:经查证应当收回的土地,拟定有偿(无偿)收回方案。属有偿收回的,还要进行费用测算,附具补偿方案,交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审查意见。3、方案报批:报县政府批复有偿(无

9、偿)收回方案。4、作出决定:按照经县政府批复的有偿(无偿)收回方案,依法作出收回处理决定。5、交还土地:在法定期限内,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回土地工作。无偿收回的,责成原用地单位无条件交还土地,对拒不交还的,将依法处理。有偿收回的,由收回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与原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约定补偿金额和交付期限,按合同期限支付补偿费用后,原用地单位交还土地。6、权属变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7、纳入储备:被收回的土地纳入储备库,作为存量建设用地。8、前期开发:做好出让前期的开发整理工作。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方式1、货币直接收购;2、土地收益分成预约收购;3、土地置换收

10、购。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标准1、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按原用途进行评估。属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权益价格进行补偿;属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原用途现行市场价格剩余年期进行补偿;2、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按原土地使用者申报的转让价格进行补偿;3、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第十七条 因土地收购储备需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按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可通过协商或者按评估价格确定补偿。要求房屋产权置换的,原土地使用权不再补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物不予补偿:1、违章

11、建筑;2、其它依法不予补偿的。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运作管理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 号)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1、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2、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3、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4、土地储备零星收入;5、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6、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1、

12、征收、收购、 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 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等;2、征收、收购、 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和圈建围墙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3、土地勘测、评估和规划设计等费用;4、纳入储备地块的日常管理费用;5、相关税费;6、征收、收购、 优先购买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

13、机构贷款及利息支出;7、征地组织费或征地工作经费等;8、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办法土地储备中心在签订收购(收回) 合同或确定征地等有关费用后 20 日内制定出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储备土地依法供应时,土地储备中心应当编制宗地储备成本报告和明细表。土地供应后, 财政部门要及时支付土地储备相关费用。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中心经费管理土地储备中心的经费来源按土地出让收入的 5提取,土地供应后,土地储备中心按出让宗地价款的 5编制经费预算,经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土地储备中心的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储备资金分帐核算,不得相互混用。第二十

14、三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规定,县级审计机关负责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第六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 发与利用第二十四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县政府批准,土地储备中心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第二十七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

15、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 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 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第二十九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前期利用所得收益作为储备零星收入纳入土地储备资金。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第七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前期准备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做好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将储备土地信息向社会发布,同时抄报县土地

16、储备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对拟出让储备土地的收购、前期开发成本等费用进行测算,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合同的约定支付有关费用;对储备土地出让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 储备土地用于金融、娱乐、旅游、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项目,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的方式出让土地,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制协议用地的范围。第三十三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确需划拨使用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坚持熟地出让原则,未经土地储备中心前期开发的土地不得出让,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的除外。第八章 土地供应第三十五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县土地供应计划, 县土地储备中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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