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程专项安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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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爆破工程专项安全方案 1工程概况 合福高铁绩溪县段土石方工程位于绩溪县望徽路北沿线约 3 公里长度宽约 50 米工程量约 150 万立方米。岩石为中风化、弱风化砂岩含水量较大。其中有电力线高压铁塔从部分需爆破山体上穿过民房待拆迁距爆破山体约 30 米通讯光缆距爆破山体约 30 米。环境较复杂。 2爆破安全管理规定内容 2.1 一般规定 2.1.1 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指爆破技术人员、爆破员、爆破安全员、库管员、押运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相关有效证件的人员担任严禁无证上岗。 2.1.2 爆破器材的申购、运输、贮存保管和使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2、。 2.1.3 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破器材申购、运输、保管、发放、使用、清退制度及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2.2 爆破器材的管理 2.2.1 爆破器材的申购、领用 工程技术部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每月的爆破器材需用量计划交给物资部办理申购手续。作业单位负责到火工材料仓库领取所需爆破器材领用时必须坚持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 2.2.2 爆破器材的装卸 2.2.2.1 装卸由民爆公司负责爆破器材的配送环节装卸分部负责各工点的爆破器材装卸。 2.2.2.2 安全要求 装卸作业只准在白天进行炎热季节安排在清晨。 搬运时禁止冲击、拉拖、翻滚和投掷装有爆破材料的容器堆放时不准在上面踩、踏雷管与炸药不准在同

3、一车厢或同一地点装卸 人力装卸和搬运爆破器材限定每人一次负重30Kg搬运者前后距离不得少于 3m。 在雷雨期间禁止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 2.2.3 爆破器材的运输 2.2.3.1 运输由作业单位负责实施 2.2.3.2 安全要求 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有押运人员押送并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运送爆破器材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 运送炸药雷管时装车高度要低于车厢 10cm车厢底部应铺设软垫同一车上也不得混装两类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严禁在运输途中加油或修理非押运人员严禁搭乘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 2.2.4 爆破器材的贮存、

4、清退 2.2.4.1 贮存施工现场不允许设库房储存爆破器材 爆破器材存放管理规定 1乳化炸药、硝胺岩石炸药、各种雷管、导爆索、导爆管的箱袋必须放在货架上装其他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码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3 米 2不同性质和类型的火工品禁止叠放 3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4 厘米架宽不得超过两箱袋的宽度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 20 厘米 4堆放导爆索货架堆的高度不得超过 1.6 米 5库房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6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7库区应选派 2 名以上的看守员担任守库任务保证 24 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

5、。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8库区的消防、通讯设施、报警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测试一次并认真做好检查测试记录 9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里进行严禁在库房内开箱、发放 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10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湿度和温度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爆破器材有异常现象时应及时上报处理 2.2.4.2 清退对过期失效、变质或每次爆破作业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均由作业单位负责到火工材料仓库办理清退手续。 1对新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测 2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册、三联式领

6、料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3失效、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安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时应有施工单位和公安等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2.3 爆破作业的设计、审批、交底 2.3.1 爆破设计 2.3.1.1 爆破作业必须以设计为依据禁止无设计进行装药爆破。 2.3.1.2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编制。 2.3.2 审批 工程部将爆破设计、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完成后交总工审核、报项目经理审批。 2.3.3 交底 2.3.3.1 爆破设

7、计、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实行项目部总工或工程部指导下的层层交底制度交底程序及内容按项目部施工技术交底控制程序执行并做好层层交底记录。 2.3.3.2 根据技术要求及控制重点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不交底不得进行装药爆破。 2.4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 2.4.1 安全管理原则 2.4.1.1 坚持“谁施工、谁负责谁装药、谁负责”的原则 2.4.1.2 贯彻“安全一票否决”的工作制度。 2.4.2 作业原则 由作业单位质检员对所需爆破部位的钻孔质量进行实测验收 必须符合审批后的爆破设计。 不符合设计时不予签字由作业单位作返工处理直至达到设计要求。 2.4.3 爆破区域管理

8、作业单位现场值班人员负责现场人员、 设备的撤离 内容包括爆破区内设施、设备的撤离 2.4.3.1 起爆方向: 大型设备须撤离炮区 120 米以外 其他设备撤离 200 米重要设备、设施至少撤离至 250 米以外 2.4.3.2 其他方向大型设备须撤离炮区 50 米以外其他设备撤离 150 米重要设备、设施至少撤离至 200 米以外 2.4.3.3 施工处负责协调爆破作业区内其他作业单位的人员、设备的撤离工作 2.4.3.4 高边坡及其他危险部位实施爆破作业时必须设置安全哨以防高边坡滚石混装车司机必须了解道路状况后方能行驶安全哨由作业单位负责落实。 2.4.5 装药管理 爆破作业时由作业单位爆破

9、工班长担任爆破现场指挥员在场指挥装药作业。 2.4.5.1 装药前应对隧道掌子面、桩基底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4.5.2 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2.4.5.3 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2.4.5.4 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2.4.5.5 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 在未装入雷管、 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2.4.5.6 禁止烟火 2.4.5.7 禁止用明火照明 2.4.5.8 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 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 填塞要十分小

10、心不得破坏起爆网络 d.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 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2.4.6 安全警戒 2.4.6.1 爆破工作必须各作业单位指定的施工员或工班长负责指挥。 确定的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 2.4.6.2 警戒人员重要通道口的哨卡按规定的爆破时间提前 10 分钟封闭道口。其他警戒第一次警报信号发出后警戒人员开始全面清场。爆破危险区域内的所有人员、设备全面清理撤至安全地方或做好安全可靠的避炮防护。 2.4.6.3 警戒范围主要指爆破区周围人员的撤离有安全掩护体时人员至少撤离 150 米无安全掩护体时至少撤

11、离至 300 米以外。 2.4.6.4 警戒信号采用口哨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连续二次长哨声。所有与爆破无关的人员立即撤离警戒区向警戒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连续三次短哨声。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警戒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许发出起爆破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 一次长哨声。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警戒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以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爆破时间 露天 上午 7001130 下午 14301830 隧道内 全天 24 小时如爆破声响对附近居民休息造成影响应在夜间 11 时至次日上午 7 时停

12、止放炮。 或遵照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实施爆破 2.4.6.5 警戒及起爆信号的发出由作业单位现场指挥员实施完成。 若爆破现场出现异常情况 爆破现场指挥员通过对讲机立即通知相关方和人员延时或取消爆破。 2.4.6.6 因环境复杂、警戒范围广、难度大在夜间、中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爆破施工作业。 2.4.6.7 爆破后必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由爆破现场指挥员发出解除警报。 2.4.7 瞎炮的处理 2.4.7.1 发现或怀疑有瞎炮时应立即报告并在其附近设立标志派人看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4.7.2 处理瞎炮必须派有经验的炮工进行 2.4.7.3 处理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它工作 2.4.7.4 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药包 2.4.7.5 瞎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并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有无残药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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