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分析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4410511 上传时间:2018-06-09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60.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分析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分析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分析(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赢了网 法律咨询 遇到遇到法律法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免费解惑!访问!访问 http:/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分析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分析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般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包括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又称共同加害行为)、帮助和教唆行为以及共同危险行为。本文着重探讨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即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共同侵权” 。关于狭义的共同侵权(以下称之为共同侵权),其成立要件包括:(1)须加害人有数人。(2)共同行为人都具备侵权行为的要件。故各行为人均须有故意过失,其行为均须不法,均须有

2、责任能力,其行为与损害间均须有因果关系。(3)发生同一损害赔偿。如数行为造成数个不同的损害结果,则构成单独侵权行为,而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中心观念,其所以异于一般侵权行为者,亦即在此。(4)共同行为人的行为须具有共同关联性。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对于被害人所受损害,所以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系因数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共同关联性。所谓共同关联性即数人的行为共同构成违法行为的原因或条件,因而发生同一损害。即对“共同”二字的理解不同,方产生“主观说”和“客观说” 。根据王泽鉴先生的解释,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二字,是从德文“Gemeinschaftlich”翻译而来,原出自德国民法

3、典第 830 条的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其责任。 ”该条文中所称的“共同” ,系指主观的共同,既有共同的意思联络。4依据德国法院之赢了网 法律咨询 判例及权威学说,该句中的“共同”是指“共同的故意” ,也称“共谋”,即多个行为人存在意思联络,他们都明知且意欲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关于共同关联性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主观说。数人对于违法行为有通谋或者共同认识时,对于各行为所致损害,均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主观说在我国发展为两个分支的观点:意思联络说。意思联络是共同加害行为的必要要件。并且认为,意思联络仅包括共同故意,而不包括共同过失。有学者认为,共同侵权行

4、为如包含共同过失行为,必然混淆共同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的差异。因为其认为“共同过失”是指“数个加害人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过失” 。而这种过失往往产生单独侵权行为。共同过错说。持共同过错说的学者认为,只要“几个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致害的意思联系,或者有共同过失,即具有共同过错。 ”支持此种观点的原因有:加害人之间有意思联络而致其加害的程度较重;有意思联络者即承担侵权责,使得某些对侵害起间接作用的侵权人亦要承担责任,而如果根据客观说,行为人只对直接结果承担责任,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正是基于共同过错,各个行为人的行为才构成一个整体,它决定了损害的共同性与行为的共同性。也正是因为数个侵权行为

5、人之间的共同过错才使共同加害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有了道德上的基础。我国司赢了网 法律咨询 法实践中也素来以共同过错作为确定共同侵权的标志。 ”同时,共同加害人中有无行为能力人的,不免除其他加害人的侵权责任。第二,客观说。在我国台湾,过去实务上采取所谓主观共同关联性(即意思联络),但自“司法院”例变字 1 号后,则兼采客观共同关联性(即行为共同关联)。在近晚的德国和日本判例中,有些法官开始确认虽然数个加害人之间无意思联络,也可依若干情形而承担连带责任。持此观点的理由主要有:民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刑罚上的共同正犯并不相同。刑事责任以犯意为中心观念,在民事责任,则以损害填补为目的。以主观为要件,意在

6、以行为人违反伦理性的行为为制裁对象。近代私法侵权行为致损害赔偿制度,既已被害人之损害赔偿为重,则不能不并列客观共同关联性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发生要件。亦有学者认为,主观说不包含共同过失,这与过失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相违背。第三,折衷说。折衷说认为应当分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折衷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共同过错与客观行为相折衷。主观上,均有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每一行为均是损害发生所不可或缺的原因。亦有一些学者认为,共同加害行为包含主观共同过错,亦包含主观上无关联,但是行为在一事件中紧密结合,造成不可分割后果的行为。意思联络与共同行为相折衷。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共同侵权

7、包含两种情形:第一,共同故意,即两人以上互相通谋实施侵权行为第二,损害结果的共同客观且不可分。”赢了网 法律咨询 可见,折衷说将两种主观说分别和客观说相结合,将共同侵权的范围扩大了。但是笔者认为,对一个事物的判断,不应该有两个标准。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判断,不能够既有主观的标准,又有客观的标准。如果真如折衷说所言,共同故意包含主观和客观两个标准,那势必可以将共同侵权再进行区分,分为主观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的共同侵权,则共同侵权行为进行定义又有何意义,这样不是对一个概念进行定义,而是对两个概念进行定义。王泽鉴先生亦说“二者法律构造不同,难作同一的说明。兹分就其规范意旨及成立要件,加以说明。 ”所以,本

8、人认为折衷说不可取。将主观说与客观说进行比较,主观说更加合理。第一:主观说建立在意思联络基础上,一侵权人因与他人有协助通谋,故应该对他人的行为负责任。并不违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原则,而客观说缺乏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理论基础。第二,根据主观说,受害人只要对侵权人间有在意思联络负证明责任,而根据客观说,当事人要对侵权人构成要件一一证明,对被害人来说未免苛刻。在主观说中,本人认为共同过错说更加合理。首先,共同过失不是张新宝教说所说的“数个加害人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过失” ,这种对共同过失的理解,会将单独侵权行为纳入共同侵权行为。例如:在打猎的甲乙,因过失在射杀动物时误伤丙。一人打中腿而一人打中胳膊,为

9、单独侵权。其次,有意思联络的共同过失行为是存在的。例如,甲乙两人在山上共用一根棍子抬重物,都觉得棍子足够粗,于是抬而走之,但棍子不堪重负而断裂,赢了网 法律咨询 伤及行人。在社会分工协作日益发达的现在,诸多工作需要两人以上合作才能够完成。合作的数人因存在共同的过失,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报着侥幸或者过分自信的心理状态的情况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其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构成共同侵权的“共同” ,是指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侵权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法律知识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在线咨询的帮助。来源:(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分析 http:/ http:/ http:/ 律师收费标准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法律咨询 应该由谁来承担校园意外伤害赔偿责任 http:/ http:/ http:/ 网络著作权侵权如何打击盗版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s.yingle.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