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员工未办就业证 单位辞退无需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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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籍员工未办就业证外籍员工未办就业证 单位辞退无需支付补偿单位辞退无需支付补偿案情回放:案情回放: 2011 年 7 月 3 日,美国籍的汤姆入职广州市某电子公司,任职开发总监,月工资为 3 万元人民币。由于广州公司觉得为汤姆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很麻烦,就没有去办理。汤姆本人觉得反正公司能正常支付自己相关的福利待遇就行了,对此也没有什么意见。工作几个月后,上海另一家电子公司找到汤姆,想聘请他做总经理,月工资为 5 万元人民币。汤姆想到上海公司的工资高出这么多,准备向广州公司辞职走人。汤姆在一次跟朋友聊天得知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

2、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汤姆于是在 2012 年 1 月 5 日,向广州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 万元人民币。请问汤姆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律师说法:律师说法: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郑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有:一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能否以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外国人未办理就业证的,能否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 30

3、 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应当为外国人购买社会保险。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以此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第 40 规定:“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囯内地就业,但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已经付出劳务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双方约定支付相应劳务报酬,但不包含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项目”。本案中汤姆是外国人,在中国提供劳动活动,虽然广州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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