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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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1983 年第二节配偶间义务(1) 任何一方配偶在处理涉及婚姻财产或他方配偶其他个人财产时应以诚实食用为原则,此义务不能因婚姻财产协议而变更。(2) 如属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财产,则该配偶管理、处分的方式造成对该财产的限制,减少或不能产生收益的结果并不违反本节(1)条的规定。第三节因婚姻财产协议而变更本法效力除本法第二节8(e )、9(c)和 10(b)条款外,婚姻财产协议可改变本法效力。第四节配偶财产的分类1、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配偶间一切财产均为婚姻财产。2、 配偶间一切财产均可推定为婚姻财产。3、 每一方配偶对婚姻财产都享有未分割的二分之一既得利益。4、 在婚姻存续期间及婚

2、姻关系确定之后,配偶一方的劳动所得或财产的增值属婚姻财产。5、 用于信托的婚姻财产仍属婚姻财产。6、 婚姻生效日之后,配偶一方在婚前的所有财产仍属于其个人财产。 7、 在婚姻生效日之后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获得的下列财产为个人财产:(1) 第三人对配偶一方而非双方的赠与,或第三人在死亡时遗赠给配偶一方而非双方的的财产;(2) 以配偶一方个人雕塑的收益或交换所得财产;(3) 配偶一方个人财产的增值,但本法规定为婚姻财产的除外(4) 根据法院裁决, 婚姻财产协议, 书面同意本法第七节2 条重新划分而确定为个人财产的;(5) 符合哂法第十五节规定的对其个人财产的损害赔偿,但经法院裁决, 婚姻财

3、产协议或书面同意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6) 对其人身伤害的赔偿,但对治疗人身伤害所需费用的赔偿或婚姻财产损失的赔偿的部分除外。8、 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本法对婚姻生效日这前所获财产的分类和所有权无溯及力。9、除非本法另有规定且效力涉及生效日前配偶个人财产所有权,酝酿但方于婚姻生效日前,个人所有财产的收益应视为个人财产。第五节配偶财产的管理和处分1、对下列财产,配偶一方可单独行使管理和处分权(1) 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2) 除 2 条、 (1)条规定外, 在一方配偶名下的或未在配偶任何一方名下持有的婚姻财产(3) 承保人记载的以一方配偶为收益人的保险单;(4) 根据延期就业利益安排,因一

4、方配偶工作而获得的就业权利增值取得权;(5) 依照其他法律一方配偶所享有的既得救济金请求权;和(6) 在配偶双方名下的婚姻财产的不同形式,包括同时以配偶双方名义持有和用:“或者 “形式以配偶任何一方名义持有的财产。2、配偶双方对以双方名义持有的婚姻财产应共同行使管理权与处分权,即使选择以配偶一 方名义的形式持有的婚姻财产也可以由配偶双方共同行使管理与处分权。3、用于信托的婚姻财产管理,处分权由信托期限决定。4、对婚姻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不能决定配偶财产的分类,也不得违背本法第四节2 条有关财产推定的规定。5、对婚姻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中的财产赠与权必须符合本法第六节之规定。6、在婚姻生效日之前配偶

5、所获任何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不受本法约束。7、法院可为无行为能力的一方配偶指定管理人、监护人,代为行使婚姻财产的管理、控制权。第六节赠与第三人的婚姻财产1、 当一方配偶对婚姻财产行使管理、处分权时, 其在一年内以婚姻财产赠与第三人的礼物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 美元,或者根据该配偶的经济能力,其赠与的数额是合理的、恰当的,除非配偶双方共同赠与第三人。超过该数额之其他赠与必须经由配偶双方共同赠与。否则,可依照本节2 条的规定处理。2、 如果配偶一方对第三人所为之赠与不符合本节1 条规定, 另一方有权启动返还原物之诉或恢复财产原状,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该方配偶可起诉行使赠与的配偶一方、受赠方,或者双方当

6、事人。 诉讼时效为该配偶知道赠与后一年内或赠与行为发生后三年内。如果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恢复原状或得到赔偿,则该财产为婚姻财产。如果于婚姻解除后或一方配偶死亡之后财产恢复原状或得到赔偿,则赠与物价值的一半分属个人财产。第七节配偶间财产的转移1、 废止对配偶间财产转移权的限制。2、 配偶间可通过赠与或婚姻财产协议重新划分其财产。第八节配偶债务1、 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所负债务,包括由作为、不作为行为所致债务,均推定为因婚姻利益或家庭利益负之共同债务。2、 在生效日之后:(1)配偶一方为履行对他方配偶之扶养义务、及对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而负担的债务只能以婚姻财产和负债配偶一方的百婚姻财产清偿。(2)

7、配偶一方为婚姻利益和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只能从以婚姻财产和负债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财产清偿。(3)配偶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婚前之债所致债务或者由婚前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所致债务只能由负债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财产清偿或者由未婚时本属配偶一方财产结婚后属于婚姻财产的那部分财产清偿。4)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所负的其他任何债务,包括作为、不作为行为所致债务,只能按如下顺序清偿;负债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财产;负债配偶一方从婚姻财产中所获利益。3、 本法不改变在婚姻生效日时既存的配偶与其债权人之间涉及财产或债务的关系。4、 债权人符合本节规定所为的减少债权人权利的书面同意条款对债权人有约束力。5、 婚姻财产协议不得约定对债

8、权人的不利条款,除非债务发生时债权人已实际知道该约定条款。本条效力不得由婚姻财产协议变更。6、 本法规定不影响配偶依据其他法律所享有之财产豁免权。第九节保护与配偶交易的善意购买人1、 在本节(1)善意购买者:指财产的有偿购买才,该人为(a)在交易中无诈欺意图或无不法影响配偶他方或交易方利益的一方当事人;(b)不知配偶一方的相反主张;(c)在交易中以诚信行事。(2) 购买:指通过出售、租赁、折扣、谈判、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自愿的财产处置行为而获得财产,但不包括赠与。(3)购买者有偿获得财产指:(a) 交付有拘束力的承诺以实现债权人的权利;(b) 对优先债权担保予以全部划部分清偿;(c) 根据优

9、先认购合同交货的认付;或者(d) 对足以使简单合同成立的任何其他对价的支付。2、 购买人对婚姻财产协议及婚姻状况包括,婚姻存续或婚姻终止的知悉并不影响其善意购买人的地位。3、 善意购买人从符合本法第五节的规定对婚姻财产有管理、处分权的配偶一方获得婚姻财产的,对方配偶无任何请求。本条效力不得由婚姻财产协议变更。第十节婚姻财产协议1、 婚姻财产协议指配偶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书。其实施无须对价。2、 婚姻财产协议不得对子女抚养权限任何不得影响。3、 除第二节 8(e )、9(c)和本节( b)条款外,配偶双方在婚姻财产协议中可作如下约定:(1)对双方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无论该项财产为何

10、时、何地获得,现存何处;(2)对双方全部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进行约定;(3)在婚姻解除、一方死亡、其他事件发生或不发生时对双方财产如何处置进行约定;(4)变更或取消配偶间相互扶养权利义务的约定;(5)设立遗嘱、信托或其他方式以保证婚姻财产协议执行的约定;(6)一方死亡时,双方所有的财产(包括日后所得)均转移至指定人或信托人。或通过以无遗嘱继承转移给其他人;(7)选择解释本协议的法律,如:(8)其他不违背公共政策或刑事法律法规的财产处理事宜。4、 对婚姻财产协议的变更或撤销,只能在其后另外设立其他婚姻财产协议。变更或撤销协 议的实施无须对价。5、 将要结婚的双方可与已婚男女一样订立婚姻财产协议,

11、但该协议只能于双方结婚时生效6、 如果配偶一方证明如下事实,婚姻财产协议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可以不执行:(1)订立协议显失公平;或(2)该方配偶非自愿签订协议;或者(3)在协议执行前该方配偶:(a) 未被公正、合理地告知对方配偶的财产状况或经济债务;Page (b) 非自愿地签署了书面同意,并明确在放弃了除告知条款外其他对对方配偶的财产或经济债务的知悉权;(c) 未知悉对方配偶的财产、经济债务;7、 如果配偶一方证明如下事实,婚姻财产协议在婚姻成立前不得实施;(1) 该方配偶非自愿地签订协议;或(2) 订立该协议显失公平,在执行前该方配偶:(a) 未被公正、合理地告知对方配偶的财产善或经济债务;

12、(b)非自愿地签署了书面同意,并明确在放弃了除告知条款外其他对对方配偶的财产或经济债务的知悉权;(c)知悉对方配偶的财产、经济债务;8、 婚姻财产协议显失公平的诉请由法院作出法律事实裁决。9、 如果婚姻财产协议订立了变更或取消配偶间相互扶养的条款,而该条款使配偶一方在婚姻解除时须依靠社会福利计划予以救济,则法院可以责令另一方配偶提供扶助以避免该救济而不论协议中条款之规定。10、 除非在生效日之后订立的婚姻财产协议,配偶在本法生效之日前签署的协议,或者已婚双方在未婚时签定的与本法的规定不相符合的有关影响一方财产并有强制效力的书面协议不受本法约束。第十一节财产所有的不同形式,包括使用“和“、“或者

13、 “形式;生存者所有权形式1、 配偶双方对婚姻财产的所有权可以采取签署“以一方配偶姓名或者另一方配偶姓名作为婚姻财产 “;所有人字样的书面形式。婚姻财产以该形式所有须符合本法第五节1 条第( 6)款。2、 配偶双方对婚姻财产的所有权可以采取签署“以一方配偶姓名和另一方配偶姓名作为婚姻财产 “所有人字样的书面形式。婚姻财产该形式所有须符合本法第五节2 条。3、 配偶一方对其个人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采取签署“以一方配偶姓名作为个人财产“所有人字样的书面形式。个人财产以该形式所有须符合本法第五节1 条第( 1)款。4、 配偶可以以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形式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包括共同共有形式或生存者权利的所

14、有权形式。5、 如果以 “生存者权利婚姻财产“字样代替本节1 条或 2 条“婚姻财产 “字样,则所有的婚姻财产为生存者权利之婚姻财产。如一方配偶死亡, 该方配偶的生存者权利之婚姻财产所有权无须通过遗嘱自然转移至生存方配偶。在先死亡的配偶在生存时对于生存者权利之婚姻财产及利益无权处分。仅依本节1 条、2 条所述形式所有婚姻财产不能在配偶间设立生存者权利之婚姻财产所有权形式。第十二节人寿保险单及收益的分类1、 在本节中:(1) 所有权人: 指保单上所载之人为保险利益所有权人,或者除了被保险人外没有关于其他人为保险受益人记录的,则被保险人为保险利益所有权人。(2) 所有权利益:指保险单所有人享有的权

15、利。(3) 保险单:指为一方配偶的生命保险。并在其残废时支付死亡利益的保险单。(4) 收益: 指来自该保险单的死亡利益和其他一切经济利益,这些利益以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以其他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为前提而产生增值或者支付。2、 承保人如依保险单和承保记录向保险收益人支付收益或处理相关事宜,无须承担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承保人在为此行为时已知道有相反的法院裁决或婚姻财产协议条款;一方配偶、前配偶、生存配偶或其他人依死亡配偶之死亡财产处理而提出的相反主张。3、 除本节第 4、5、6 条规定外 “ (1) 在婚姻生效之后,无论投保人以何种财产支付保险金,以及被保险人为所有权人投保的所有权利益和保险收益均属

16、婚姻财产。(2) 如果以被保险人为所有权人投保的所有权利益和保险收益是在婚姻生效之日前投保,而在婚姻生效日之后由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则所有权利益和保险收益属混和财产,不考虑初次以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后再用何种财产进行支付。该混合财产中的婚姻财产部分是所有权利益和保险收益总数与一分数的乘积。该分数的分子为保险单上自以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之日起生效的期间,分母为保险单生效的总期间。(3)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被保险一方配偶为所有权人承保的所有权利益和保险收益属个人财产,无论其以何种财产支付保险金。(4) 如果在生效日后未用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以配偶以外的人为所有权人投保的所有权利益和保险利益不受本法约束。如果在生效日后用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所有权利益和保险利益部分属于指定所有权人财产,部分属婚姻财产,而不问初次以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后再用何种财产进行支付。该部分婚姻财产是所有权利益和保险收益总数与一分数的乘积。该分数的分子为保险单上自以婚姻财产支付保险金之日起生效的期间,分母为保险单生效的总期间。(5) 配偶一方签署书面同意,指定第三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从而放弃本人的所人世间权利益和保险收益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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