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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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电办电办199519953737 号号) )各电管局、电力局,各水电工程局,各电力设备制造集团、公司、制造厂、电 力安装单位,各驻厂总代表组、驻工地总代表组及有关单位:为了提高电力设备制造质量,使质量监造工作更加规范化,电力部、机械 部在总结 1983 年原水电、机械两部以(83)水电计字第 12 号、(83)机电联字第 89 号文下达的大型发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用户驻制造厂代表暂行办法(试行 稿)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编制了大型电力设

2、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驻大 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现印发给各有关单位,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给电力部安全监察协调司和成套设备局及机械 部重大装备司。附件 1: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附件 2: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印)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日附件 1: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电办199537199537 号)号)一、总则1.为了提高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 、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条例 ;国务院、国家计

3、委、 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文件及原水电、机械 两部下达的(83)水电计字第 12 号文精神,对电力设备合同产品实施质量监造。 在此基础上制订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2.质量监造是以电力设备制造厂和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生产者对其生 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用户单位负责质量监造。3.用户自主地选派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实施质量监造。作为用户的主管部 门电力部,在设备制造厂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总代表组,代表用户主管部门, 协调和组织质量监造工作。4.质量监造范围是指国产大型电力主机设备及其重要辅机合同产品。主要包括: 火电为单机 20 万 kW 及以上的汽轮机、发电

4、机、锅炉以及冷凝器、高低压加热 器、除氧器及水箱、水水热交换器、化水设备、锅炉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 水泵、磨煤机、风机、电除尘器等主要辅机及其它大型压力容器等;水电单机 为 5 万 kW 或转轮直径 5.5m 及以上的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变压器、开关、互 感器。5.质量监造的目的是促进和协助制造厂严格把好设备的质量关,把产品的缺陷 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不合格的产品出厂。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 检验。设备的制造质量由制造厂全面负责。6.质量监造按照合同,由用户与制造厂双方按商定的监造计划进行,一般不得 影响制造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二、监造的项目内容1.对合同产品关键部件、关键工序的制造质

5、量实施监督,对其主要监造内容设 置监造检查点。2.监造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列在附表(略)之中,实施监造的内容,由设备制造厂 家与用户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确定。三、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1.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应在订货合同中予以明确,一般国产设备以国家标准和 合同中的技术协议规定为依据。如无国家标准,则按发电设备制造行业标准; 如无行业标准则按制造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或参照国际标准。2.引进技术制造的产品及其部件应以引进技术标准为基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 要求为依据,并应按引进国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制造厂的企业标准。四、监造的组织实施1.制造厂和用户的主管部门对电力设备的质量监造实施行业的归口管理,负责 制

6、定有关管理办法,并做好质量监造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工作。2.根据本规定及订货合同的要求,并按照制造厂家的生产计划进度,在设备制 造投料前,由用户和驻厂总代表组与制造厂家商定“产品质量监造计划安排表” 、 “质量监造实施表”和监造人员数量。3.用户按照上述计划表和实施表执行质量监造。制造厂予以配合,主动提供方 便,允许查阅监造所需的图纸、资料、标准、记录等文件。总代表组应负起检 查督促的责任。制造厂生产计划进度如有变动,应事先通知用户及总代表组, 以便相应改变监造计划。4.监造方式为现场见证和文件见证两种。5.监造人员在监造中若发现有重大缺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厂和用户,并上 报用户和制造厂

7、的主管部门备案。6.用户或其委托的单位及总代表组根据监造项目的结果及见证情况在产品质量 监造表上履行见证签字手续。五、仲裁 在质量监造中对合同产品的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上报各自主管部门 组织协调甚至按国家有关法规裁决。六、用户、总代表组、制造厂的责权(一)用户的责权(1)认真做好设备订货合同和技术协议的签订工作,有关技术标准、监造内容应 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2)负责与制造厂签定“产品质量监造计划安排表”和“质量监造实施表”(包 括制造厂外包外购产品),并按照制造厂或总代表组的通知,及时组织并派出或 委托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按计划对合同产品进行监造工作,并对质量问题和

8、处理情况做详细记录,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条款提 出返修和更换的建议。(二)总代表组的责权(1)总代表组受用户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质量监造的组织和协调责任。发现问题, 及时协调处理。(2)协助用户和制造厂安排监造计划,协调双方的关系,及时通知用户派出监造 人员。(3)定期用书面形式向用户主管部门汇报质量监造中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如 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向用户、制造主管部门汇报,并同时抄报制造厂。(4)总代表组监督执行对合同产品的质量要求的规定。(三)制造厂的责权(1)制造厂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产品 质量负责。(2)按照合同和商定的监造计划表和实施表,制

9、造厂积极配合用户开展监造工作, 主动介绍情况,及时提供监造所需要查阅的图纸、资料和试验检验记录。(3)在监造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根据合同和技术标准进行返修或更换,发现 和处理重大质量问题的结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用户、制造主管部门并送用 户。 (4)监造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则制造厂将认为监造人员放弃监 造。(5)制造厂有权不接受同一台机组的重复监造。七、附则(1)制造厂应为驻厂代表及监造人员提供工作及食宿方便条件。(2)本暂行规定的监造内容,作为合同产品监造内容的基础,用户可根据实际需 要与制造厂商定增、减。(3)国产变压器、开关按能源成套(1992)653 号文,由原能源、机

10、电两部审查通 过的大型变压器监造大纲和高压开关监造大纲进行监造。(4)本暂行规定经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审查批准后,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解 释权归电力部和机械部。八、附表(1)表 1 表 6 监造内容(供订合同时参考)(略)。(2)见证情况汇总表。附件 2: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一、总则1.为了提高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运行水平,组织做好电力设备监造工 作,使设备缺陷消除在出厂之前,保证设备按时交货,经电力、机械两部共同 研究决定实行由电力部向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派驻总代表组的制度。2.总代表组代表用户主管部门,检查、督促、推动、协调对设备的监

11、造和催交 工作。总代表组的业务归口领导单位是电力部成套设备局。二、总代表组的职责3.负责同有关项目单位、设备制造厂联系,了解设备的生产计划和交货进度要 求,并按照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协助供需双方签订监造实施的 计划,落实监造的内容,对重大质量问题进行把关。4.负责组织有关项目单位驻厂代表在制造厂监造、催交工作,并监督执行对合 同产品的质量要求及交货和付款进度的规定。5.负责组织用户驻厂代表参加生产厂内的有关见证试验。6.根据监造项目的结果及见证情况在产品质量见证表上签字,并组织用户驻厂 代表进行监造项目中的见证表上签字。7.按照经济合同中有关质量、交货进度的规定,核实实际生产进度和质量

12、情况, 提出付款的支付意见,并监督执行。8.每月五日前向电力部成套设备局书面汇报工作情况。9.当项目单位与制造厂有重大意见分岐、经协商仍不能统一时,应提出备忘录, 并向电力部成套设备局和建设协调司报告。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并同时 抄报机械部重大装备司。10.建立必要的设备技术档案,对设备的质量、交货和服务情况做出总结交成套 设备局。11.与项目单位、制造厂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做好驻厂代表的管理工作。三、项目单位驻厂代表的职责12.各项目单位驻厂代表在总代表组的统一组织下,负责对其设备进行监造和催 交工作。主要任务是:(1)了解本项目设备的生产进度计划,并向总代表组汇报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

13、(2)掌握监造的内容和监造计划安排。(3)按照设备订货合同和技术协议中的有关技术标准和监造内容,参加生产厂的 试验,检查设备生产是否满足制造标准、技术条件和质量要求,对其关键工序 一定要认真了解,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若与生产厂意见有分歧时,应向总代 表组和有关单位报告。(4)对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做详细记录,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条款提 出返修或更换。13.了解和听取生产厂对设备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有益建议。14.遵守总代表组的各项纪律。四、制造厂的职责15.制造厂应加强质量管理,在设备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技术规 范。监造、试验结果应由用户、生产厂双方会签确认。16.支持和配合总代表组、驻厂代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生产进度、计划和完 成情况以及按照合同和商定的监造计划表和实施表,主动介绍情况及时提供监 造所需查阅的有关图纸、资料和试验、检验标准和记录。17.在监造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根据合同和技术标准进行返修或更换,并及 时通知总代表组。发现和处理重大质量问题时,还应将处理的结果书面送总代 表组和用户单位。18.为总代表组、驻厂代表提供食宿、通信、交通、办公等方便条件。五、附件19.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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