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生育保险指南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4175987 上传时间:2018-06-0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肇庆市生育保险指南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肇庆市生育保险指南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肇庆市生育保险指南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肇庆市生育保险指南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肇庆市生育保险指南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肇庆市生育保险指南》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肇庆市生育保险指南(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生育保险指南生育保险指南一、生育保险支付范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 二、生育保险支付依据:1、市政府转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肇府200834号文) ;2、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标准的通知 (肇劳社200661 号文) 。三、生育保险支付条件:1、职工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为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0.3%;2、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 1 年以上,且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的;3、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4、女职工妊娠满 28 周以上(含 28 周)分娩或妊娠不满 28 周分娩

2、早产儿存活的;5、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注:应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接受计划生育方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未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四、生育保险支付标准:(一)生育保险支付标准: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妊娠满 28 周以上(含 28 周)分娩或妊娠不满 28 周分娩早产儿存活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顺产 2300 元,难产或多胞胎 4000 元,实际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出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支付。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实际计发金

3、额四舍五入到元位。(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支付标准:1、放宫内节育器:45 元;2、取宫内节育器:30 元;3、人工流产术(负压吸宫):85 元;4、人工流产术(钳刮术):150 元;5、中期妊娠引产术:500 元;6、药物流产术:120 元;7、皮下埋植术:156 元;8、输卵管结扎术:340 元;9、输精管结扎术:100 元;10、输卵管复通术:2000 元;11、输精管复通术:1550 元。五、生育保险申领程序:(一)生育保险金申领程序:1、用人单位须在女职工生育后 1 年内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2、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生育保

4、险待遇申报表 、准生证及出生证原件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IC 卡复印件(双面)或银行存折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拨单位) 。3、如按时申请、资料齐全,受理窗口将当场受理,并发给受理回执 ;医疗保险科审核完毕后在受理的次月 15 日将核准的生育保险金拨到提供的账户,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回执按约定的时间到医疗保险科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申领程序:1、用人单位须在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后 1 年内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申领手续。2、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参保职工单位或本人,填写计划生育服务

5、技术费用申请表 ,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市直及端州区参保人均在肇庆市跃龙路 33 幢端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动人口办公室办理)后,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3、申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待遇时,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计划生育服务技术费用申请表 、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发票原件复印件、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IC 卡(双面)或银行存折复印件。4、如按时申请、资料齐全,受理窗口将当场受理,并发给受理回执 ;医疗保险科审核完毕后在受理的次月 15 日将核准的计划生育服务技术费拨到提供的账户,申请人可持受理回执按约定的时间到医

6、疗保险科领取已核定的计划生育服务技术费用申请表 。二一年七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险种分类:生育保险 发布时间:2009-9-11 14:53:00 来源:肇庆社会保险 浏览次数:2111 【返回文档列表】 一、申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生育,可向单位所在地社保局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一)已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 1 年以上并且继续缴费的;(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娩或怀孕期满 7 个月后流产的。二、申领程序(一)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后,单位应在 1 年内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审领手续;(二)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1、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 计划生育服

7、务证原件、复印件;3、新生儿出生 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4、 产妇或流产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5、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IC 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三)医疗保险科的工作人员在接到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定。对已参加生育保险,按时申请待遇,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场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四)待遇核定后的次月 25 日前,社保局一次性将核准后的生育待遇款拨到提供的银行帐户。(五)收款后单位可凭受理回执到医疗保险科领取已审核的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 ;(六)单位或个人如果对社保局核定的生育待遇有疑问,应在 15 日内向社保局提出。确实有误的,应申请重核;(七)生育保险待遇发放标准: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妊娠满 28 周以上(含 28 周)分娩或者妊娠未满 28 周分娩早产儿存活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顺产 2300元,难产或多胞胎 4000 元,实际费用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出以上标准的按以上标准支付。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计发。三、其他事项参保女职工生育后,单位逾期(超过一年的)不向社保局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该参保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