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商业建筑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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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建筑综合规范(最新)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目目 次次1. 总则总则 2. 术语术语 3.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 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总平面布局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4.4 平面布置 5. 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2 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 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5.4 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5 商业建筑连通空间

2、的防火分区 5.6 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7 防烟分区 6. 安全疏散安全疏散 6.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7. 建筑构造建筑构造 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7.4 楼梯间 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2 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3 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3、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9.1 基本规定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9.3 室外消防给水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2 排烟设计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电气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1.2 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1 总总 则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我省商业建筑发展状况,制定本规范。 1.0.2 各类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

4、消防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业建筑。 1.0.4 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应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规定。 1.0.5 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2 术术 语语2.0.1 商业建筑 commercial building为人们进行商业活动提供空间场所的建筑类型之统称。通常由营业厅和 辅助用房组成。 2.0.2 营业厅 sales area商业建筑中进行商品销售活动的主要使用空间。 2.0.3 柜架式营业厅 shelfty

5、pe sales area 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销售方式。2.0.4 商铺式营业厅 malltype sales area 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其空间分成若干个独立商铺。 2.0.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至直通室外的各类楼梯的出口和直通其它室内外安全区 域的出口。 2.0.6 疏散通道 passage for evacuation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通道。 2.0.7 避难通道 passage for fireprotection 设置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通道。 2.0.8 安全疏散通道 sa

6、fety passage for evacuation 直接连接首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 2.0.9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0.10 敞开楼梯 open stair 楼梯不用建筑构件封闭,敞开在使用空间中的楼梯。2.0.11 敞开楼梯间 open staircase 楼梯的进入端敞开,其它三个面用建筑构件封闭的楼梯间。 2.0.12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用建筑构配件封闭,能防止烟气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13 防烟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7、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 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如在防火墙上此门应 为甲级防火门。 2.0.14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 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15 防烟分区 smoke 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 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2.0.16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居住建筑组成的多层或高层建筑。 2.0.17 商业服

8、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 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 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 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防火隔间有什么要求应明确。3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3.1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商业建筑规模分类3.1.1 商业建筑的规模,按建筑面积应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应符 合表 3.1.1 的规

9、定。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表 3.1.1规模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m2)任一楼层商业建筑面积(m2)特大型3000010000大 型15000300005000中 型3000150001000小 型50m306515 高度24m、体积5000 m35155高度24m、体积 5000 m310251024m50m408515多层商店(商业 营业厅)、多层 商住楼、5000 m325000 m3204515 二类高层商业楼、 商住楼高度50m20204 510一类高层商高度50m30306 515 业楼、商住楼高度50m30408 515注:1 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 24m 以上部分任一层建筑面积超

10、过 1000m2的商业楼为一类高层建筑;2 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 24m 以上部分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 1500m2的商住楼为一类高层建筑。3 多层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第 8.2.2 条的规定。9.2.4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1 室内消火栓超过 10 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15L/s 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2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3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

11、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商业建筑,检修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 5 个。其它商业建筑阀门的设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消防给水竖管不超过一条。当消防给水竖管超过 4 条时,可允许关闭不相邻的两条竖管。阀门应采用有明显开启状态标志的阀门,且应处于经常开启的状态。4 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 DN100。5 室内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 1.0MPa,当大于 1.0MPa 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 0.5 MPa 时,应设置减压设施。6 高位消防水箱(1)采用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2)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

12、符合下列规定:1)重力自流的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多层建筑应保证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能充满水;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其最不利点静水压力不应低于 0.07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2)多层商业建筑的消防水箱应储存 10min 室内的消防用水量。高层建筑中,一类商业建筑和商住楼不应小于 18m3;二类商业建筑和商住楼不应小于 12 m3;其余均不应小于 6 m3。3)消防用水和其它用水合用的高位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做他用的技术措施;4)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5)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7 高层商业建筑或超过

13、 5 层的商业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 1015L/s 计算。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分区时,可在高区消防给水系统的干管上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低区消防给水系统可不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9.3 室外消防给水9.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9.3.2 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泵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9.4.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建筑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高层商业建筑及其裙房;2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2的多层商业建筑;3 建筑面积大于 500 m2的地下商店及可燃物品地下商业仓库;4 可燃、难燃商业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 小型商业用房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2;6 商业建筑中,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9.4.2 室内

15、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 8m 的商业建筑中,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 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现行规范规定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位以外的商业建筑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按照不同的使用场所可分为简化型、通用型、增压型。9.4.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三章的有关规定。9.4.4 商业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选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闭式喷头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2 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水;4 喷头洒水时,应均

16、匀分布,且不受阻挡;5 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4,且不高于 70。9.4.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3 应设有泄水阀、排气阀和排污阀。9.4.6 建筑物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用水量及设计基本参数不应小于表 9.4.6-1 及表 9.4.6-2 的规定:表 9.4.6-1 净空高度不大于 8m 的系统设计参数 净空高 度喷水强度作用面积 火灾危险等级 (m)(L/ m2.min)(m2)轻危险级4 级6中危险级级8160级12严重危险级级816260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0.05MPa表 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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