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

上传人:zw****58 文档编号:44169845 上传时间:2018-06-08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4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建省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福建省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福建省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福建省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福建省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福建省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人事考试工作,特制定福建省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其授权、委托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统一考试、机关竞争上岗考试、军队转业干部竞争上岗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考试等。第三条第三条 考试应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规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报考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第二章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第四条第四条 考试信息应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发布,并根据需要辅以其他

2、媒体发布。第五条第五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发布考试信息之日与开考日期间隔不得少于 30 日;特殊情况经批准,不得少于 15 日。第六条第六条 考试信息应包括:工作程序、报考资格条件、报考方式、考试专业类别、考试科目、考试日期、成绩构成、成绩公布和查询、咨询电话、收费标准、监督办法等。录(聘)用类考试还应与公告同时公布录(聘)用方案和所有拟录(聘)用职(岗)位。第三章第三章 考试报名考试报名第七条第七条 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或现场报名的方式。第八条第八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要求报考者真实、准确填报个人资料;必要时,可要求报考者提供本人签字的文本资料。如需要其他证明材料的,可采用传真、信函作为辅助手

3、段。第九条第九条 现场报名应当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审验文书证件应当场返还原件。网络报名应在报名后规定期限内完成资格审查。第十条第十条 准考证发放采用网络下载打印或现场领取等方式。准考证内容应包括:考试名称,报考者姓名、照片、身份证号、准考证号,考试时间、地点,考场、科目及其他须知事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报考者与录(聘)用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该单位的人事、财务、审计、监察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岗)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考试成绩无效。第四章第四章 命题组织命题组织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可根据考试的性质和需要选择入闱命题、委

4、托命题、题库组卷等形式命题。入闱命题应集中人员、统一时间、指定地点,在封闭管理状态下,完成命题任务。委托命题应委托符合资格条件的机构或个人完成命题任务。题库组卷应以题库为基础,借助计算机软件系统合成试卷。命题工作原则上采用入闱命题形式,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采用其他命题形式。任何形式的命题,凡参加命题、组题等涉及考题的人员都应实行封闭管理至考试结束。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可向社会征集试题,并根据考试要求,整合组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入闱命题应设立命题、审题、监督、保密、后勤、保卫等岗位,明确相应职责。因特殊情况,未采用入闱命题的,应制定工作流程和操作细则,明确责任,规范运作,加强管理。

5、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命题机构、命题场所、参与命题工作的人员应具备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要求的条件。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与受委托的命题机构或命题人员签订命题协议。协议应包括命题要求、完成时限、保密要求、工作纪律、报酬待遇、违约责任等。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审题应对试题的政治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审题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条件,审题后按命题人员保密要求管理。第五章第五章 试卷印制与管理试卷印制与管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人事考试试卷属国家绝密级文件,试卷应选择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厂印制或入闱印制。试卷印制过程中的清样、废题、铅版、胶片、锌皮、废纸等应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指定 2 名以上

6、工作人员负责保管记录、监督销毁。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试卷保管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安排专人负责清点、登记和值班。试卷进出库房时,交接双方均不得少于 2 名工作人员。交接时,应核对试卷的种类、数量、包装、密封等情况,实行签字交接。参加命题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试卷交接。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试卷押运不得少于 2 名工作人员(不含司机),专人专车、人不离卷、卷不离车,严禁搭载任何非押运人员或无关物品。试卷押运工作不得安排工勤人员或临时工作人员承担。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试卷从印制成品至在考室启用之前,以及考室结束至试卷送至保管场所之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试卷,考试过程中,所有参与考务工作的人员(

7、含监督人员)均不得对试卷(试题)进行摘抄、拍摄、复制或携带出考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所有试卷和答题卡(卷)应在成绩公布后保存 6 个月以上,方可在符合条件的场所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监督销毁。第六章第六章 笔笔 试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笔试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笔试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杜绝泄密,确保试卷保管、运送、分发、回收、交接等环节无差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根据考试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设置笔试考点,按规范要求布置考场,为报考者提供安全、实用的考试环境。专门测试、技能考评和远程测试的考点和施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

8、格条件,并经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笔试考点应设主考和副主考,并根据需要安排工作人员。每间考室至少应随机安排 2 名监考,一般男女各一名。考场应安排机动监考若干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在每个考点安排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巡视人员。巡视员应按考务流程规范,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履行巡视职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专门测试、技能考评和远程测试应根据相应规范或标准组织实施,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安排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测试、考评过程应明确记录其结果,存档备查。未经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补测。第七章第七章 面面 试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面试考官应从具有相应

9、条件的人员中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予以确认,持证上岗。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面试考官小组由 7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具有合理的年龄、性别、职业、专业等结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面试考官小组形成后,要严格保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采取随机生成、异地交流等方式组成面试考官小组,确保考官选配的保密性、公正性。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记录、监督面试全过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面试场所应具备适宜的交通和室内条件,并为应试者提供便利条件。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面试时,候考人员与在考人员、已考人员应严格隔离,接受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面试过程中,考官之间

10、、考官和其他人员之间不得进行与特定应考对象相关的交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与候考人员接触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面试现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面试成绩应当场向报考者公布,面试结果应在当次面试结束后第二天及时通知报考者。第八章第八章 试卷评阅试卷评阅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试卷评阅,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评卷工作小组,包括:主观题评卷小组、客观题评卷小组、质量检查小组、监督小组、试卷保管小组、后勤保障小组等,明确岗位职责。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委托评卷的,应对评卷人员、评卷场所和保密措施进行审查,签订评卷协议。协议应包括评卷要求、完成时限、保密要求、工作纪律、报酬待遇、违约责任

11、等。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试卷评阅前,应对试卷上报考者的姓名作匿名处理。评卷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并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评卷应严格管理、统一标准、规范流程、控制评分误差。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主观题评卷应实行流水作业,严禁同一人负责同一份试卷全部主观题的评分。客观题实行机读评卷,每套评卷设备至少应有 2 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操作、交叉复核、相互监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评卷数据的存储和处理应使用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提供的专用存储介质和计算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试卷收发和保管、评卷数据和评卷设备应至少有 2 名工作人员负责、双重加密、共同管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

12、条 与评卷相关的所有重要决定和异常情况的处理方案应集体研究,并报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集体研究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评卷期间,应组织专家抽查评卷质量,并及时反馈。第九章第九章 成绩管理成绩管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成绩管理包括统分、核分、登分、成绩保存和成绩公布等环节。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登分应异人异机、交叉校验、准确无误。评卷者不得参与登分。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每次笔试后应根据考试实际情况划定合格线。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形成纸质笔试成绩后,由 3 名以上评卷工作人员当场签名、加盖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公章。福建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等省人事厅组

13、织的大型考试的笔试成绩还应同时保存在不可擦写的只读光盘中,复制 3 份以上,交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监察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档案室保存。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人事考试的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为止。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面试成绩应经当场次所有面试考官、成绩统计人员、监督人员签字后由面试组织实施单位保存不少于 2 年,并复制一份报考试组织管理机构。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提供 2 种以上的成绩发布方式(至少 1 种为免费查询方式),方便报考者查询。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对于报考者在成绩公布后 7 个工作日内提出的核分申请,经认定申请理由充分的,应及时进行核分,分

14、数确有差误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更正,并调整该报考者的成绩名次。第十章第十章 体体 检检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凡需要进行体检的考试类别,考试的组织管理机构应监督实施规定的体检标准和相关操作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体检应在符合资质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进行,体检机构要严格保密,主检医师应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体检现场应安排录(聘)用单位和医疗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体检工作,并承担有关责任。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体检结论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并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在 7 个工作日内通知录(聘)用单位和报考者。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录(聘)用单位和报考者可以自收到体检结论

15、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要求,经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同意后安排复检。复检只进行 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必要时,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报考者复检。复检应另外安排在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证书管理证书管理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各类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或录(聘)用通知书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用印。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被授权、委托部门应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完成各类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或录(聘)用通知书的填写、发放、建档和补办等工作。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考

16、试组织管理机构对于报考者针对资格审查结果提出的争议,属于现场报名的,应当场予以裁定,并当场通知报考者裁定结论;属于其他报名方式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录(聘)用相关单位应对报考者的资格依据公布的职(岗)位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报考者的相应资格。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报考者对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专家管理专家管理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考试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适时调整充实。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列入专家库管理的专家应具有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要求的资格条件。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在安排专家组工作时,应根据专家组成结构要求随机调配专家。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档案管理档案管理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考试档案包括:考试公告、招考方案、试卷样本(含答案、评分说明)、考试成绩(含合格人员名单)、评卷期间的重要记录、分数统计与划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