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备考课件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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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笔记整理国际法笔记整理第第 1 章章:绪论:绪论1、国际法国际法1.国际法的名称国际法的名称国际法,英文名称为国际法,英文名称为 International Law,近代以来成为通用名称。,近代以来成为通用名称。国际法最早被介绍到中国来时,使用的名称为万国公法万国公法。 (1864 年丁韪良翻译惠顿的国际法著作国际法原理为万国公法 )到清朝末年,日本使用的国际法名称传到中国。边沁提出国际法的名称,同时认为有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之分,但是为区别于国际私法把国际法称为国际公法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并不是国际法的两个分支。国际私法既不是“国际” ,也不是“私法” ,所谓国际私法规定

2、的对象是涉外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国际”作了广义理解,国际私法主要解决不同国家对于私人关系的不同法律规定所发生的冲突,包括管辖权的冲突。2.定义: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定义: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普遍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对于国际法的定义,历来有两种主要的说法:一种认为国际法是国家认为对它们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的总和,另一种认为国际法是对国家有拘束的法律。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到第九版定义的不同正是从第一种看法到第二种看法的转变。周鲠生:“国际法是对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承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

3、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周先生的这一定义包含了国际法的阶级性,明显受到前苏联国际法学界的影响,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如何确定法律的阶级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3.含义:含义:国际法简言之就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国际关系主要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以及文化关系等等,国家之间的关系受一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约束,它们就构成国际法。国际法的主体除了国家还有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英国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曾把国际法定义为“国际社会的法律”国际社会是

4、国家组成的,如此定义并无不可,但是偏重于国际社会而不指明组成国际社会的国家,有使国际法成为超国法的倾向。注: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超越国家之上的法律。4.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部门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部门国际法是否是法律的一个部门?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例如 19 世纪的英国法学家奥斯汀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 ,就是对国际法采取否定态度。法律作为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强制力量的规则的总体,当然不限于国内法,从这个角度看,国际法是法律,或者说是法律的一个部门。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制订者主要是国家;在国际上,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而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靠

5、国家本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 (例如:外交官的关税豁免权本来是国际礼让,现在已通过 1961 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而确立为国际法规则。 )5.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的效力自然法学派(自然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实在法学派(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折衷法学派我们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当是各国之间“共同意志” ,即各国的意志之间的协议,构成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6.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法律渊源指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国内法的渊源是立法、习惯和法理,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应该说由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不同,它们的渊源在本质上也是不同的。一些国际法学者将渊源分为形

6、式渊源和实质渊源。形式渊源是指产生在法律上有拘束力的普遍适用的规则的法律程序和方法;实质渊源提供证明具有法律上拘束力的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国内法形式渊源是造法的宪法机构,由宪法确定法律规则的地位,但在国际社会中,没有造法的宪法机构。因因此,我们认为,国际法不存在所谓的此,我们认为,国际法不存在所谓的“形式渊源形式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规定被认为是对国际法的渊源的权威说明。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条约无论如何普遍,总要通过未参加的国家在实践上所表示的默示同意而起所谓“立法”的作用。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主要是通过 3 种方式形成: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国际组织

7、和机构的实践;国家内部行为)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1920 年国际常设法院规约第 38 条引进“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的渊源之一,一般法律原则前面加上“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 38 条作了同样的规定)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公法家学说)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公法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的决议7.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编纂1930 年在国联主持下在海牙举行国际法编纂会议,是历史上第一次国际法编纂会议1947 年联大决定设立国际法委员会,该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每年举行一次会议,1948 年第一次选举,成立委员会。8.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8、(此处可能有辨析一元论和二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就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互相效力关系而言,有三种理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国际法与国内法各自独立,互不隶属。8.国际法的历史(近代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国际法的历史(近代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近代国际法欧洲三十年战争(1618-1648 年)从根本上改变欧洲的政治版图,结束战争的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划时代的事件,标志着国际法发展的新阶段-近代国际法开始形成第一部有完整体系的国际法著作,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 ,1625 年出

9、版,使国际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现代国际法现代国际法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形成的,国际联盟也是在这一时期建立的,它是有史以来第一个世界性国际政治组织1928 年的巴黎非战公约是一战后出现的一个重要国际法律文件二战后,联合国和联合国宪章的出现,国际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994 年 11 月 16 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标志着新的海洋秩序的开始第第 2 章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1.含义:含义: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制法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制法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制法有很多相向

10、之处,应该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中寻找国际强制法,并不是所有原则都可以视为强制性规则,不过大部分的基本原则都具有强制的性质。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强制法的区别:首先:强制法见于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所以强制法规则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是国家的一切行为其次:强制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则已经明确规定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其中包括具有特殊意义的联合国宪章 。3.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1945 年年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的制订,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律文件上的首次的制订,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律文件上的首次体现。体现。4.国

11、际法基本原则列举国际法基本原则列举互相尊重主权 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互不干涉内政 互不侵犯 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民族自决 公平互利 和平共处 国际合作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诚实履行国际义务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些列举并不是详尽无遗的,国际法在发展,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在发展。1954 年 4 月 29 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平等互惠、和平共处第第 3 章章:国际法主体和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际法主体和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1.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下划线部

12、分指的是国家法主体须具备的三个条件)2.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能够在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只有国家。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人民 确定的领土 政府 主权(国家的根本属性)3.国家的形式国家的形式 单一国(中国,日本,西班牙,比利时)复合国(邦联和联邦)4.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国现在的永久中立国有瑞士、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和老挝曾经是永久中立国。 (瑞士至今一直没有加入联合国)永久中立国即称为中立国与战时中立国不同,指在国际公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或间接地卷

13、入战争的任何行为。具备的两个条件:明白地宣布永远中立;中立化要得到国际公约的保证5.梵蒂冈在国际法上是一个特殊国际人格者梵蒂冈在国际法上是一个特殊国际人格者6.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争取独立的民族”拥有国际主体资格,而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拥有国际主体资格,而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二、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二、国家和政府的承认指一个现存国家对于一个新国家或一个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承认的性质:“宣告说”和“构成说”承认的形式:明示和默示国家在给予承认有法律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法律承认是指完全的、正式的承认,具有永久性;事实上的承认指非正式的。暂时的承认1.承认的效果承

14、认为建交奠定基础 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得到权利国的尊重 对新政府作出法律承认就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承认的撤销承认具有追溯的效果2.对国家承认的情形:独立、合并、分离、分立。3.对政府的承认:现存国家一般会本着“有效统治原则”作出承认的决定。拒绝承认因违反本国宪法而取得政权的新政府,称为“托巴主义”和“威尔逊主义” ,采取默示承认称为“艾斯特拉达主义”4.不承认原则不承认基于两种理由:如果承认某新国家或新政府就违背了该国承担对的某项具体的国际义务;某新国家或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是由违反一般国际法的行为产生的结果3 3、国家和政府的继承国家和政府的继承1.1.国家继承:当一国在国际

15、关系上对其领土范围内所享有的国际权利和承担的国家继承:当一国在国际关系上对其领土范围内所享有的国际权利和承担的国际义务被另一国取代时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的转移。国际义务被另一国取代时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的转移。2.2.国际法上的继承的特征:国际法上的继承的特征:继承主体包括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发生继承的原因是出现某种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或者由国际条约明文约定,或者由国际实践认可,可引起继承的法律事实包括国家领土的变更、国际组织的变更和政府的变更。3.3.国家继承的情形国家继承的情形领土变更:领土变更:转让或交换领土转让或交换领土 合并合并 分离或解体分离或解体

16、新独立国家新独立国家4.继承的内容:继承的内容:条约的继承 国家财产的继承 档案的继承 债务的继承5.5.政府继承:指前政府在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转给新政府的法律关系的转移。政府继承:指前政府在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转给新政府的法律关系的转移。(只有新政府是以非宪法程序取得政权并选择了与前政府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的政府时,才发生政府继承的问题。 )6.6.政府继承的内容:政府继承的内容:条约的继承 国际组织的代表权的继承 国家财产的继承 债务的继承(恶意债务不予继承原则)7.7.国际组织的继承:主要是职能方面的继承国际组织的继承:主要是职能方面的继承相关案例:两航公司案,光华寮案,湖广铁路债券案4 4、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传统国际法把国家权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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