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及燃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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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江苏省水利厅文件苏水基201175 号关于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及关于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及 燃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燃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水利(务)局、厅各直属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处):去年下半年以来,工程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波动较大,对大部分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影响很大。为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降低承发包双方因主要材料及燃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确保我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目标工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有关行业的规定,本着建设各方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对我省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及燃料价格风险的控制提

2、出指导意见如下,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贯彻实施。一、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于 2010 年 8 月 1 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尚未完成竣工审计的招投标工程,因主要工程材料及燃料等价格波动 2 所产生的价差(以下简称“价差”),可按下述原则进行材料价差调整:(一)主要工程材料、动力及燃料等确定。主要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永久工程并形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承发包双方无约定时,主要工程材料、动力及燃料系指水泥、黄砂、碎石、块石、木材、钢材(筋)、土工布、电、柴油等 9 种,其余为非主要工程材料

3、。(二)主要工程材料及燃料的价差调整方法。在工程实施期间,主要工程材料中的钢材(筋)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含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 5的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各自承担或受益比例,其中发包方承担或受益不得大于 70%;主要工程材料、动力及燃料中的水泥、黄砂、碎石、块石、电、柴油等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10(含 10%)以内的,其价差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 10的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各自承担或受益比例,其中发包方承担或受益不得大于70%。(三)主要材料及燃料价差的取定。以工程所在地有关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以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为依据。价差

4、为工程计量当月的信息指导价与投标当月的信息指导价的差额。(四)价差原则上按季度调整,也可按双方约定方式调整。 3 (五)合同中对价差已约定调整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与本意见差距较大时,承发包双方亦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协商调整。(六)合同中对价差约定不调整的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但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的,承发包双方也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协商签订价差调整补充合同。(七)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

5、各相关建设单位如发现施工单位在价差调整方面弄虚作假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履约考核中予以记录。(九)价差调整应公开、公正、公平,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监察。二、本指导意见实施后,水利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和燃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价格波动风险的范围,以及超出约定范围的处理原则。承发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作如下约定:(一)工程可调价的主要工程材料、动力及燃料范围;(二)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三)当主要工程材料、动力及燃料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 4 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差调整

6、办法。三、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审查时,应注意对招标文件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四、调整材料价差经费来源。调增材料价差的经费在原批复概算内解决,可按审批权限报批动用招标节余经费和基本预备费。如经费仍有缺口,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向原审批单位申请概算调整。五、已完成竣工审计的工程,不执行本意见。我厅原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主题词:水利工程 材料价格 调整 通知抄送: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江苏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1 年 10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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