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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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救灾款物的分 配使用和管理,确保救灾款物规范有序高效透明的运转,切实保障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 活和合法权益,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和民政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规程 、 灾民应急救助工作规程 、 灾区倒房恢复重 建管理工作规程 , 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 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灾民是指在我市区域内因发生 自然灾害后受灾的困难群众;自然灾害是指发生的水旱灾害;大风雷电灾害、低温冻害、 台风、冰

2、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地震灾害;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灾 款是指中央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省、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一般自然灾害 救济补助费及救灾捐赠款;救灾资金包括新灾应急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 金;大灾应急预备金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每年设立用于救灾工作专项资金;救灾物资是 指使用救灾款购置的救灾粮、救济衣被、救灾帐篷等和各类救灾捐赠物资。 第四条市、县 民政部门负责灾民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救济资金;农业、 水利、气象、卫生、粮食、统计部门和减灾

3、委成员单位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灾民救助工 作。 第五条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害发展和救助程序,及时启动 本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确保 24 小时内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 市、 县民政部门设立救灾仓库,并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七条 救助对象 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救助: 因灾造成农作物减产或绝 收,春荒、冬令期间缺粮,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的; 因灾造成损失,无力解决穿衣、治病等困 难的; 因灾造成居住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能力重建和修缮的; 因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 置的。 第八条 受灾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

4、对象及三老在乡老复员军人、老三属、老残疾 军人)优抚对象给予优先救助。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实施救助 打架斗殴、交 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的; 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处于服刑或劳教 期间的; 有劳动能力却游手好闲或多次拒绝就业中心介绍工作的; 非突发性重病患者但 经常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 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 假证明的; 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十条灾害过程结束后,县民政部门立 即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倒损房屋和困难群众生活状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建立因灾倒房重建及困难群众台账,制

5、定救助计划。 第三章 救 助内容与标准 第十一条 救助内容 灾民救助分生活救助和倒房重建救助。 生活救助:包 括冬令、春荒期间和突发性重大灾情灾民的生活救助。 冬令期间生活救助是指每年的 12 月至下年 2 月给予灾民口粮、衣被和治病救助; 春荒期间生活救助是指每年 3 月至 6 月给 予灾民的口粮、衣被和治病救助; 突发性重大灾情救助是指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解 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医等生活困难。 倒房重建救助是指对因灾倒塌损坏住房的灾民 给予资金、帮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救助。 分散五保对象因灾造成倒塌损坏房屋的,原则 上接入乡冬令、春荒期间和突发性自然灾害按每人每天不超过 1 斤粮

6、食给予救助,并确保灾 民有衣穿,有水喝、有病能医治。 灾民倒塌住房重建每户不超过 3 间,每间补助 1500 元。 灾民修缮住房每户不超过 3 间,每间补助 5001000 元。 因地震、风暴潮、海啸、森林火灾 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死亡的,给予一次性 5000 元救助。 因地震、风暴 潮、海啸、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有伤无亡的,基本生活出现临 时困难的,给予 500-1000 元救助。 因重大生物自然灾害,造成灾民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 难的,视家庭困难情况,原则上给予 500-1000 元救助。 因水旱灾害,造成农作物减产或 绝收,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的,视家庭

7、困难情况,原则上给予 200-500 元救助。 因水灾房屋被淹,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视情况原则上给予 200-500 元救助。 因洪涝、 台风、风暴潮、海啸和重大生物等自然灾害,造成大牲畜死亡或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 视情况给予 200-500 元救助。 因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视 情况原则上给予 500-1000 元救助。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筹措 第十三条 灾民救助资金 由救灾应急资金、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组成,包括中央特大自然灾 害救济补助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配套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 救灾 应急资金的申请。由县

8、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向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灾 害发生背景、灾区初步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理由和 数量。 新灾救济资金的申请。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县民政局、财政局向 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必须附有灾情核定后统计数据,内容包括:紧急转 移安置灾民数量、因灾倒塌损坏房屋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地 方各级政府已投入和计划安排的新灾救济资金数量。 春荒、冬令灾民救济资金申请。每年 10 月 15 日前和下年 1 月 15 日前,由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县民政局、财政局向市民 政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9、内容包括:农作物受灾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救济粮 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地方各级政府计划安排的救济资金数量。 第十四条救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救灾工作体制。市、县区民政部门 认真核实灾情,实事求是地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在年初编制预算时,要严格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列支大 灾应急预备金,不得虚列或列而不支。市级列支大灾应急预备金原则上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区县不得低于 200 万元。 第十六条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所需救助资金,市级财政根据上级 资金补助情况和各区县受灾情况进行适当补助

10、。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救灾 捐赠活动,为灾区困难群众募集救助款、物。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八条 市民政 局接到上级下拨救灾资金后,连同本级救灾配套资金,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分配方案,会商市 财政局下拨各县。 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接到拨款文件后,提出拨款计划,会商县财政局,在 10 个工作日内发放到灾民手中,并将发放使用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第二十条 在中 央、省、市救灾资金下拨到位之前,县人民政府先安排本级救灾资金或使用大灾预备金,及时 解决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 救济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 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

11、民倒房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第六章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灾民生活救助。 县民政局根据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补助 数量和本级配套资金情况等因素,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原灾民救助计划进行修改,确定政府救 助对象和救助款物。其程序是:由灾民所在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由 村委会根据评议的结果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备案;经过救助对象 所在村进行公示;最后形成灾民救助方案。 县民政局将确定的救助对象救助情况制成灾 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建档,其主要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需救济情况人数、 时段、总量)、救济款物发放情况。 灾民救助花名册由县民政局统

12、一印制,填报时一式两 份,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存档。 灾民救助花名册电子文本,连同灾民 救助方案报市民政局备案。 县民政局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向政府救助对 象发放灾民救助卡 。 灾民救助卡是针对在特定的救助时段内政府发放给救助对象的 凭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需救济情况人数、时段、总量)、实际救济款物的发 放情况等。 灾民救助卡由县区)民政局统一印制,盖章后发放到户。 县民政局、乡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和救助时段向救助对象发放救灾款物。灾民生 活救助实行实物救济时,对采购的物资统一标识,以便监督检查。救助对象持灾民救助卡 领取救灾款物。救助对

13、象在领取救灾款物时,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捺印,县民政局、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救助对象持有的灾民救助卡上签字盖章。 市民政局根据县民政局上报的灾民救助花名册和灾民救助实施方案,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形成本 级灾民实际救助方案,连同本级灾民救助花名册电子文本上报省民政厅。 第二十三条 灾民住房救助 灾民住房救助由本人申请、村委会申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 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对经审批的建房对象在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所在地张榜公 布。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补助资金数量,建房对象户主)名单、政策优惠、建房补助标准和 补助数量,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及责任人等。 县民政局将补助

14、资金指标总额一次性落实到户, 分期拨付。 县民政局督导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户的恢复重建工作。 由建房对 象自行组织施工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市民政局按规定下拨各类恢复重建资金,定期通报恢复重建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进度,监督 县民政局对建设对象的公示到位、资金到户、政策落实及重建方案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灾民建房涉及到的相关税费,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减免。 第七章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 级政府要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认真做 好救灾款物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要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

15、领 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要作为村务公开主要内容。救济人员名单和救济款物数量 必须经过群众民主评议,并由村组张榜公布。群众评议和村委会公示的灾民救助花名册, 村委会负责人要进行签名并及时整理存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坚决杜绝乡镇发放救 灾款物的违规操作。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对象,必须经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载入会 议记录,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数额要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张榜公布,切实做到账 目公开、分配方案公开、发放程序公开。 第二十八条实行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确定 救助对象后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

16、、县民政局、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咨询、 监督电话,受理灾区困难群众的咨询、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市、县民政部门要认真 履行管理职能,加强内部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 监督。建立健全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核对凭据、入户抽查、明 察暗访等措施和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纠。乡镇民政所每年 对救助对象生活困难情况入户检查率要达到 100%,县民政部门每年对发放对象入户检查率 要达到 50%以上,市级民政部门每年抽查率要达到 20%以上。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违规 问题,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县、乡民政部门及其检查人员的责任。第三十条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开展对救灾款物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 查。财政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及时对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保证专款专 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监察部门要依纪依法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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