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道德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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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律与道德的整合论法律与道德的整合论法律与道德的整合徐波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作为建立和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的社会调控手段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既有一定程度的重合性,在功能上又具有互补性,两者彼此协调、相辅相成。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更赋予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共同的社会基础与经济基础,共同的历史使命和历史任务,两者的内在一致性和协调性理应发挥得淋漓尽致。然而在当今的社会主义中国,它们却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特别是中国经济文化与世界接轨后,西方思潮的大量涌入,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裂痕”日益显露,这一切都给转型中的国家带来了不可预测的动荡与不安。因此,如何将法律与道德在人们心理上协调一致,无论对治

2、国方略中的法治还是德治都至关重要。一、传统道德观与当代法律的冲突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五千年的文明传统思想,正发生一系列变化,它打破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和谐一致的氛围,两种观念在转型过程中的矛盾日益显露,造成人们思想混乱。其观念冲突主要表现为:1 “平均”的道德观与“竞争”的法律观的冲突。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从打破“大锅饭”的平均主义体制开始的。为此法律率先为其呜锣开道,确立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法律原则,树立了平等竞争的法律观。然而,人们的道德观念一时还难以适应,人们不免留恋过去的铁饭碗和平均分配,也正是由于平均的道德观和竞争的法律观的冲突,导致一些

3、人对改革出现的企业破产、人员失业等现象不理解,甚至持怀疑态度。2 “义务本位”的道德观和“权利本位”的法律观的冲突。现实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但是传统的道德观主要关注人们对义务和责任的承担,把义务和责任的履行作为评判水准,而且这种义务的履行不以取得一定权利为条件。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权利本位”的法律规则是在不抛开义务的前提下大力弘扬权利精神,提倡人的个性解放和人对自身利益的正当追求。因此, “权利本位”的法律观与传统的“义务本位”的道德观发生碰撞。3人们内心道德的虚假化倾向与法律的诚信原则的冲突。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市场经济的新的思想观念和价值标准尚处于酝酿之中,在道德领域产生了

4、令人担忧的消极倾向虚假化倾向。这种倾向一方面表现为人格的虚伪;另一方面表现为经济活动中存在欺诈蒙骗。这些现象严重违背了法律所体现的诚实信用精神。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信用已经成为每个人立足社会不可或缺的“无形资本” 。恪守信用乃是每个人应当具有的生存理念之一,人或许可以没有信仰,却不可没有信用。没有信仰的人是凡俗的,不讲信用的人则是“丑陋”的。社会道德的虚假化倾向与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错位,正是中国人陷入信用危机的主要原因。4个体行为的无责任化倾向与法律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冲突。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经济利益,在经济活动中人们只想获取利益,而不愿承担责任。一些企业、个人逃避社会责任而造成社会公

5、害。这些自私自利、唯利是图的道德堕落行径严重违背法律的责、权,利相统一的精神。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法治型经济,它不仅保护市场主体合法的求利活动,而且严格捍卫市场主体责、权、利的统一。一方面它通过授权性规范赋予人们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此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实现经济效益和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义务性规范要求人们对自己的经济行为后果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传统道德观与当代法律冲突的根源。我国社会转型是以体制转变为龙头,同时在生产方式和上层建筑、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法律与道德、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等全方位转变。在上述转型过程中,道德与法律的转型不是处在同一进程之中,因而形成道德观

6、与法律观的裂变。 首先,道德观念较法律观念的转变相对缓慢。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生活从表层到深层都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这些变化促使法律观念的迅速更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道德观念由于植根于中华民族传统的土壤,形成于几千年的历史文化长河,它的变革相当迟缓。与法律观念的发展相比,道德观念对传统思想文化依附性较强,对现实社会折射能力差,灵敏度较低;新的道德观念形成周期较长。因此,社会转型时期道德观念的转型一般落后于法律观念的转型,导致道德观与当代法律观的冲突。其次,道德规范的转型较法律规范的转型相对迟缓。一般来说,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转型都立足现实。但是法律规范的转型更直接依赖社

7、会现实,发展变化较快;而道德规范的转型则需要人们在现实社会中重新创建,逐渐积累,所需时间较长。同时,由于二者推行方式所决定,新的法律规范既可以由社会自觉遵守而确立,也可能采用强制推行方式而确立。而新的道德规范只能由社会普遍认可接受后才真正得以确立,所以法律规范的更新比道德规范的更新快。正是因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在转型过程中发展速度不一致,导致道德行为与当代法律的不协调。第三,社会改革过程中强化物质文明,使道德文明与经济的发展失去平衡,从而导致道德失去发展机会。有一些人片面追求经济的万能,将现代化片面等同于经济现代化,把经济作为衡量现代化的唯一指针,忽视了现代化所应具有的物质和精神的整体涵义,导

8、致以牺牲精神文明换取经济效益的一时增长。这种重经济建设而轻思想道德建设的片面做法,无疑是导致道德滑坡,使经济、法律、道德三者不能同步发展的主要原因。第四,国家对道德建设和法律建设的投入畸轻畸重,导致道德与法律的发展极不均衡。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十分重视法律建设,把法律建设与经济建设放在同等地位,使我国法律从恢复到全面高速发展只经历了一个较短时期,并取得辉煌成就。而道德建设虽然国家提出精神文明建设实施纲要,但对道德建设无论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都逊色与对法律的投入,导致道德建设的发展进展不明显,甚至出现倒退现象,导致法律与道德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最后,片面强化法律功能与忽视道德功能倾向的矛盾。随着

9、国家对法律的重视,其地位不断上升。面对社会转型时期所遇到的诸多问题人们都寄希望于法律,相应忽视对道德的关注,轻视道德的作用,特别是在现代化建设中未能更好地拓展道德的各项功能,从而使道德与法律的发展未能处在同一层面,导致法律与道德的发展极不平衡。三、转型时期道德精神与法精神的整合法律与道德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必不可少的两个支撑点,缺少任何一点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破坏两点的协调统一都会滋生各种矛盾、产生混乱。只有使这两个因素优化组合,协调发展,才能促进社会的繁荣与稳定。因此,要改变我国道德精神与法律精神的冲突与错位现象,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一)转换传统道德观,与当代法律观念相协调一定的观念是

10、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传统的道德观念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形成的,适应于特定的时代。社会转型对道德观来说,必须实行当代转换,使之与现代化、全球化发展的社会相适应。为此,必须在继承传统优秀道德观念基础上,以当代法律观为参照,融合新的时代精神,重塑一种新型的道德观。1、重塑“义” 、 “利”观。义与利的轻重和选择,历来是衡量人们道德水准的标尺之一。在中国历史上,以孟子为代表的义利分离观和以孔子为代表的义利统一观,对后世义利观的形成都有深远的影响。我们可以借鉴,但必须赋予新的内容。我们既不能将义利截然对立,也不能回避二者可能发生的冲突。一方面以利扶义,使义不能失去物质依托,成为空洞说教;另一方面以义取利

11、,取利思义,使人们在不损害集体化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正当的个人利益,而当义利发生冲突时,则应抑利扬义,这才是我国当代道德和法律精神中义利关系中的应有之义。2、重塑平等、竞争观。利益是竞争的根源。优胜劣汰、奖优罚劣可以促进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的提高,这就决定了市场主体必须打破平均主义,树立平等竞争的道德观。这种观念的内涵要求竞争必须是在平等的起跑线上进行,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坚决反对不择手段、巧取豪夺、弄虚作假、尔虞我诈、损人利己等“恶”的思想和行为。3、重塑公正、效益观。传统的道德观总是把社会公正放在首位,轻视效率,片面追求一种不讲任何效率的公正。而当今社会面临双重任务:一是实现经济的增长,

12、二是保证社会的公正。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设立重效率兼顾公正的观念,以追求高效率为目标,以公正、公平原则为社会平衡杠杆。(二)构建新的道德规范体系与法律保持内在的协调一致1立足我国改革实践,吸收中外道德精华,并使其存活于当代的法律阐释之中。针对社会转型道德出现的“滑坡”现象,一种观点主张“移植”西方道德精神,另一种观点主张“复归”中国传统道德。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我们的态度是:对外域道德精神,既不能“封闭”也不能“照搬” ,对中国传统道德既不能“割裂”也不能“复归” 。我们应当立足中国现实,对中西古今道德遗产进行认真的审视和辨析,区分精华和糟粕,大胆吸收精华来完善我国道德规范体系。2注重道德标

13、准的现实性和理想性的结合。传统的道德标准多以君子人格、仁义精神、利他主义等道德理想主义为核心。它追求一种务虚而不务实的浪漫主义道德境界,往往与现实相脱离,导致道德标准理想化,可望而不可及,使人们丧失 7 追求崇高道德境界的信心而产生不信任主义和怀疑主义。道德标准应该体现一定的理想,但不应该理想化,而应该现实化。因此重建道德规范体系时必须注重国情,创建一些切实可行的道德规范。(三)建立道德与法律互动、整合机制,实现道德与法的精神的有机统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也就是说在道德重建时,应当把法律纳入道德的视野之内,随时关注法律发展动态,把法律作为道德的参照物,作为道德最低的临界线。反之,在立法时应尽量渗透道德精神,扩大新的道德规范的实现途径,促进二者的相互沟通。同时,建立道德、法律的转化机制。一方面应将成热的、普遍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另一方面失效的法律规范应及时被道德吸收,而避免法律和道德同时失控现象的发生。作者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邮编 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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