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党规知识测试题及全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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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 年党规知识测试题及全答案一 、 判 断 壮 族 自 治 区 永 福 县 违 规 发 放 考 核 奖 金 共 计 元 , 县 委 书 记 黄 永跃 作 为 直 接 责 任 人 受 到 党 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并 被 免 去 县 委 书 记 职 务 ;违 规 发 放 的奖 金 全 部 清 退 。 县 委 常 委 、 县 纪 委 书 记 经 翠 艳 履 行 监 督 责 任 不 力 , 受 到 党 内 警 告 处分 , 调 离 纪 委 书 记 岗 位 。 这 样 处 理 妥 否 ?(A) 党 员 诬 告 陷 害 他 人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2、 节 较 重 的 , 给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A ) 党 员 在 操 办 婚 丧 喜 庆 事 宜 中 , 借 机 敛 财 或 者 有 其 他 侵 犯 国 家 、 集 体 和 人民 利 益 行 为 的 , 从 重 或 者 加 重 处 分 , 直 至 开 除 党 籍 。 ( A ) 受 到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其 党 内 职 务 自 然 撤 销 。 (A ) 、 加 重 处 分 , 是 指 在 应 当 受 到 的 处 分 幅 度 以 内 给 予 较 轻 或 者 较 重 的 处 分 。(B

3、) 或 者 伪 造 、 销 毁 、 隐 匿 证 据 的 , 可 以 依 照 规 定 从 重 或 者 加 重 处 分 。 ( A ) 一 人 犯 有 两 种 以 上 (含 两 种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的 违 纪 行 为 , 可 按 数 种 违纪 行 为 中 应 当 受 到 的 最 高 处 分 给 予 处 分 。 ( B ) 故 意 犯 罪 被 依 法 判 处 刑 法 规 定 的 主 刑 (含 宣 告 缓 刑 )的 党 员 , 应 当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A ) 经 济 损 失 , 是 指 与 违 纪 行 为 有 直 接 因 果 关 系 而 造 成 财 产 损 毁

4、的 实 际 价 值 。( A ) 违 纪 行 为 所 获 得 的 经 济 利 益 , 应 当 收 缴 或 者 责 令 退 赔 。 ( A ) 全 体 或 者 多 数 党 员 严 重 违 犯 党 纪 的 党 组 织 , 应 当 予 以 改 组 。 ( B ) 重 婚 或 者 包 养 情 妇 (夫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A ) 工 作 人 员 ,是 指 党 的 各 级 机 关 中 除 工 勤 人 员 以 外 的 工 作 人 员 和 党 的 基 层组 织 中 专 职 从 事 党 内 事 务 的 党 员 。 (B ) 人 名 义 存 储 公 款 的 ,追 究 主 要 责 任 者

5、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 责 任 ,情节 较 重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A ) 款 出 国 (境 )旅 游 的 , 应 当 责 令 其 退 赔 用 公 款 支 付 的 各 项 费 用 。 (A ) 中 的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挪 用 本 单 位 资 金 进 行 营 利 活动 ,两 个 月 后 归 还 , 无 需 追 究 其 责 任 。 ( B ) 领 导 干 部 有 违 反 规 定 插 手 干 预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行 为 , 未 谋 取 私 利 , 也 未 造成 较 大 损 , 但 给 本 地 区 、

6、本 单 位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的 , 根 据 影 响 程 度 依 照 纪律 处 分 条 例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 给 予 给 予 警 告 、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分 。 ( A) 受 到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一 年 内 不 得 在 党 内 提 升 职 务 和 向 党 外 组 织推 荐 担 任 高 于 原 任 职 务 的 党 外 职 务 。 ( A ) 违 纪 行 为 所 获 得 的 职 务 、 职 称 、 学 历 、 学 位 、 奖 励 、 资 格 等 其 他 利 益 ,应 当 由 承 办 案 件 的 纪 检

7、 机 关 或 者 由 其 上 级 纪 检 机 关 建 议 有 关 组 织 、 部 门 、 单 位 按 规定 予 以 纠 正 。 (A) 的 初 核 、 立 案 调 查 过 程 中 , 涉 嫌 违 纪 的 党 员 能 够 配 合 调 查 工 作 , 如 实 坦白 组 织 已 掌 握 的 其 本 人 主 要 违 纪 事 实 的 , 可 以 从 轻 处 分 。 (A ) 失 犯 罪 被 判 处 三 年 以 下 (含 三 年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被 判 处 管 制 、 拘 役 的 ,一 般 应 当 开 除 党 籍 。 对 于 个 别 可 以 不 开 除 党 籍 的 , 应 当 对 照 处 分 党

8、 员 批 准 权 限 的 规定 , 报 请 再 上 一 级 党 组 织 批 准 。 (A ) 党 章 规 定 , 党 员 个 人 代 表 党 组 织 发 表 重 要 主 张 , 如 果 超 出 党 组 织 已 有 决定 的 范 围 , 只 能 提 交 上 级 党 组 织 决 定 。 (B) 关 于 实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规 定 , 党 委 (党 组 )无 需 将 检 查考 核 情 况 在 适 当 范 围 内 通 报 。 (B) 关 于 实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规 定 ,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机 构 )、组 织 人 事 部

9、门 协 助 同 级 党 委 (党 组 )开 展 对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执 行 情 况 的 检 查 考 核 ,或 者 根 据 职 责 开 展 检 查 工 作 。 (A) 关 于 实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规 定 , 领 导 干 部 违 反 党 风 廉 政 建设 责 任 制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 或 者 给 予 调 整 职 务 、 责 令 辞 职 、 免 职和 降 职 等 组 织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 (A) 关 于 实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10、 任 制 的 规 定 规 定 , 实 施 责 任 追 究 不 因 领 导 干部 工 作 岗 位 或 者 职 务 的 变 动 而 免 予 追 究 。 但 已 退 休 按 照 本 规 定 应 当 追 究 责 任 的 , 无须 进 行 相 应 的 责 任 追 究 。 (B)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实 施 党 纪 处 分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经党 组 织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 不 允 许 任 何 个 人 或 者 少 数 人 决 定 和 批 准 。 (A)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斗 争 , 必 须 全 党 动 手 。 各 级 党

11、委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有 全 面 领 导 责 任 。 (A) 29.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对 于 在 党 内 担 任 两 个 以 上 职 务 的 , 党组 织 在 作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决 定 时 , 应 当 撤 销 其 一 切 职 务 。 (B) 关 于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 受 到 问 责 的 党 政 领 导 干部 涉 嫌 犯 罪 的 , 问 责 决 定 机 关 可 依 法 处 理 。 (B) 关 于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12、 定 规 定 , 对 引 咎 辞 职 、 责 令 辞 职 、免 职 的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以 及 本 人 一 贯 表 现 、 特 长 等 情 况 , 由 党 委(党 组 )、 政 府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酌 情 安 排 适 当 岗 位 。 (A) 关 于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 作 出 问 责 决 定 前 ,应 当听 取 被 问 责 的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并 且 记 录 在 案 ;对 其 合 理 意 见 , 应 当 予以 采 纳 。 (A) 关 于 实 行 党

13、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管 理 、 监督 不 力 ,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 事 件 、 案 件 , 或 者 在 较 短 时 间 内 连 续发 生 重 大 事 故 、 事 件 、 案 件 ,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者 恶 劣 影 响 的 , 对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实 行问 责 。 (A) 关 于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 本 系统 或 者 本 单 位 在 贯 彻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14、方 面 出 现 问 题 的 , 按 照 关 于 实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规 定 , 追 究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的 责 任 。 (A) 廉 政 准 则 规 定 ,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不 准 违 反 规 定 多 占 住 房 , 或 者 违 反 规 定买 卖 经 济 适 用 房 、 廉 租 住 房 等 保 障 性 住 房 。 (A) 廉 政 准 则 规 定 ,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禁 止 私 自 从 事 营 利 性 活 动 。 不 准 以 个 人或 者 借 他 人 名 义 经 商 、 办 企 业 。 (A) 廉 政 准 则 规 定 ,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禁 止 私 自 从 事 营 利 性 活 动 。 不 准 违 反 规定 买 卖 股 票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证 券 投 资 。 (A) 38. 廉 政 准 则 规 定 ,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禁 止 私 自 从 事 营 利 性 活 动 。 不 准 个 人 在国 (境 )外 注 册 公 司 或 者 投 资 入 股 。 (A) 廉 政 准 则 规 定 ,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不 准 在 经 济 实 体 、 社 会 团 体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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