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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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CNCA02C023:2002/A2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4 年 10 月 10 日发布2005 年 3 月 1 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目 录录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22 术语术语.23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2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24.1 认证申请认证申请.24.2 型式试验型式试验 .34.3 初始工厂审查初始工厂审查 .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5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 .65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7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认证证书的有效性.75.2 认证的变更认

2、证的变更.75.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7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7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6.2 标志加施标志加施 .87 认证收费认证收费.8附件附件 1.9附件附件 2.13附件附件 3.16附件附件 4.31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M 类汽车、N类汽车和 O 类挂车。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 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 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

3、见 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3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1.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汽车起重机的吊臂结构形式或节数不同,起升、变幅、回转、伸缩、支腿

4、机构中有三个及以上发生变化;罐式汽车的罐体结构不同等)。4.1.2 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 1。4.2 型式试验4.2.1 送样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4.2.2 送样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4.2.2.2 送样清单见附件 2。4.2.2.3 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4.2.2.4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

5、或相关资料。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制造者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 3。4.2.4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4.3 初始工厂审查4.3.1 审查内容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4。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1) 认证产品的铭牌;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3) 认

6、证产品抽查检测(产品例行检查的项目)。4.3.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4.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 68 个人日。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结果由工厂审查组做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做出。4.4.1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当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别检测项

7、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4.4.2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4.4.2.1 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4.4.2.2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环保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查结论为合格;4.4.2.3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申请人整改并自认为符合要求后可重新申请认证。4.4.3 认证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

8、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4.4.4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型式试验时间为 40 个工作日。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4.5 获证后监督4.5.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 12 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

9、品出现严重安全、环保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环保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时;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 监督的内容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从获证起的四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4 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 12 个人日。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附件 4 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4.5.2.2 产品一致性检查从获证起,按本规则 4.3.1.2 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中产品安全、环保性能的检查内容一般为产品例行检查中的制动、灯光调整和排放检测项目,但发生 4.5.1.2 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加相应的型式试验项目,当工厂的检测条件不具备时应封样送指定检测机构检测。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 3 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 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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