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检查项目情况表b-16

上传人:子 文档编号:43927816 上传时间:2018-06-07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节能检查项目情况表b-16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节能检查项目情况表b-16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节能检查项目情况表b-16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节能检查项目情况表b-16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节能检查项目情况表b-16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节能检查项目情况表b-16》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节能检查项目情况表b-16(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附件 3: 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情况检查项目汇总表填报单位: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填表人: 日 期:注:项目所在地请填写杭州市 XX 区或 XX 县(市)序号工程 名称建筑 面积项目 所在地建设 单位设计 单位审查 机构施工 单位监理 单位外墙类 型 (涂料、 面砖、 干挂)保温材 料类型 (包括 外墙和 屋面)保温 材料 厂家是否已 申报节 能示范 工程存在 问题处理 意见1杭政储出20087 号 B- 16 地块商业金融用房67089 杭州市 西湖区杭州 浙能 绿城 置业 有限 公司浙江 绿城 建筑 设计 有限 公司杭州 浙大 精创 建设 工程 咨询 有限 公司浙江 耀华 建设 集团 有

2、限 公司杭州 市建 筑工 程监 理有 限公 司无机轻 集料保 温砂浆、 花岗岩无机轻 集料保 温砂浆、 挤塑聚 苯乙烯 泡沫塑 料南京臣 功节能 材料有 限责任 公司、 诸暨市 伟锋天 驰挤塑 保温板 厂 否2附件 5: 20122012 年建筑节能工程检查用表年建筑节能工程检查用表项目名称杭政储出20087 号 B-16 地块商业金融用房项目地点杭州市文一西路与紫金港路交叉口公建、住宅、公建及住宅示范面积保温面积28788.33施工单位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电话寿伟涛 13588716027建设单位杭州浙能绿城置业有限公司联系人/电话郭丹 13336096773设计单位浙江绿城建筑

3、设计有限公司联系人/电话刘强 13456968269监理单位杭州市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联系人/电话方明 13685793088检 查 内 容 及 结 果1节能设计专篇设计审查;设计变更有否、有否重新图审用能分项计量和能耗监测装置、十二层以下居建太阳能2保温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型式报告省、市推广项目证书、市建委备案、总站监督备案,供货合同3保温材料复检批次及符合设计、现场检测(取芯)次数及符合设计、饰面砖拉拔试验次数及符合设计、同条件养护试件批次,预制保温墙板型式检验报告、安装性能的检验4屋面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

4、度5地面保温材料复检批次及符合设计、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6玻璃幕墙:保温材料:复检批次及符合设计、幕墙玻璃:复检批次及符合设计、隔热型材:复检批次及符合设计7门窗检测次数及符合设计8隐检墙体 1、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表面处理;2、保温板粘结或固定;3、锚固件;4、增强网铺设;5、墙体热桥部位处理;6、预制保温板或预制保温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7、现场喷涂或浇筑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8、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39、保温隔热切块填充墙体幕墙 1、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和材料固定;2、幕墙周边与墙体的接缝处保温材料的固定;3、构造缝、结构缝;4、隔汽层;5、热桥部位、段热节点;6、单元式幕

5、墙板块间的接缝构造;7、冷凝水手集合排放构造;8、幕墙的通风换气装置门窗、门窗框与墙体接缝处的保温填充做法屋面 1、基层;2、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板材缝隙填充质量;3、屋面热桥部位;4、隔汽层。地面 1、基层;2、被封闭的保温层厚度;3、保温材料粘结;4、隔断热桥部位。有否录象或照片,及厚度标识9实体检验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实体质量与设计相符情况:设计、施工、测试是否一致且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10可再生能源应用:太阳能应用: M2;地能应用: M2;水能应用: M2;其他应用: M211空调:材料复验(风机盘管、绝热材料)、循环泵能效比 ER、机组制冷性能系数COP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1

6、2供电、照明:材料复检(电缆、电线截面和电阻值)、照明功率密度值、灯具的效率、电动机的能效、通电试运行(照度和功率密度值)13监测与控制: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配电与照明所采用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能耗计量系统以及建筑能源管理系统检查时间检查时间 : 检查人:检查人:4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7、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第四条 工程竣工的条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工程竣工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第六条 工程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可邀请有关单位对需要提前进行检查或检测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需要整改或完善的,初步验收

8、后应组织整改或完善。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及其它有关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验收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作出结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工程概况,验收日期和参加单位的名称;(二)工程报建日期,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名称、资质和审查结论;(五)工程采用的质量验收标准;(六)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和监理单位的工程5质量评估报告中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基

9、本情况及结论;(七)甩项的具体部位及甩项后对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影响程度;(八)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情况和结论;(九)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的基本情况和结论;(十)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十一)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十二)备案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是指建设单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第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四)

10、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五)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八)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十)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第十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验证文件是否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收讫。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收讫。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

11、验收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为:6(一)工程概况;(二)质量监督受理时间和受理时资料审查情况;(三)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次数、时间、内容、检查人员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四)对工程验收程序、验收情况的监督意见;(五)对工程质量的评价;(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发现工程各方主体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或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起15 个工作日内退回建设单位,在备案表中说明理由,责令停止使用,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备案。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

12、工程出现结构质量问题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处理后重新验收并报备案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备案表正本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备案机关和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副本份数可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经备案机关签署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是该工程办理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的必备文件。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应当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处罚

13、。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00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7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 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 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 理工 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

14、织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 应经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 (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 估报 告。工程质量评

15、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 书进 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 设计 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五)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 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 (十)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 定证 书;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 准许 使用文件;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 部整 改完毕。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 监理 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