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办公室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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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越集团督察办公室联动机制超越集团督察办公室联动机制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实现督察办公室与各单位(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促进集团员工严格遵守集团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升集团整体执行力,特制定本联动机制。第二条第二条 本联动机制是指在集团董事局领导下的督察办公室与执委会、各成员企业之间的联动与配合。第三条第三条 督察联动机制应遵循相互协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在督察过程中,如涉及到单位(部门)较少,督察办公室可自行沟通联系,自动联动协调;如涉及单位(部门)较多,内容较为复杂,可由董事局或负责相应工作的单位(部门)统一协调,进行联动。第五条第五条 自行联动内容:

2、(一)人力资源联动1、建立与人力资源部对接渠道,根据超越集团约法三章的内容,在每月初人力资源部接到各部门约法三章处罚通知单后,汇总被处罚人员,督察办公室负责监督;2、在督察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制度的情况,督察办公室需告知人力资源部,并监督其对违反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罚。(二)纪律监察联动1、在督察过程中,如发现集团人员有违规违纪、未履行职责的现象,督察办公室需告知纪律监察部,要求其对存在该现象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置。(三)信息共享联动1、督察办公室与各单位(部门)建立信息对接渠道,指定专人负责进行信息通报,实现信息共享;2、通过联动达到信息共享,为准确、及时处理集团各种事务提供保障,提升集团执行力度。

3、(四)项目活动联动1、督察办公室与各单位(部门)建立项目或活动对接渠道,提升应对大型项目或突发事件的协调能力,实现资源共享;2、督察办公室如有项目或大型活动所需资源的,并难以运作或协调,应及时向其他单位(部门)发出联动要求,其他各单位(部门)听从统一调配实行联动;3、通过联动统一调配集团资源,最大限度地保证大型项目或活动的顺利完成。(五)风险管控联动1、督察办公室与其他单位(部门)建立风险管理对接渠道,提升防范和应对风险事件的协调能力,实现风险管控联动;2、督察办公室在开展工作中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损害集团利益的风险事件,应及时通知其他相应的单位(部门)展开联动管控。第六条第六条 协调联动内容(一

4、)督察办公室在督察过程中,需要调配车辆及人员的,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信息通报,实现信息共享,并由董事局或者相应的单位(部门)对其进行统一管理,相互配合实现协调运转。第七条第七条 责任部门(一)在联动中发起联动的督察办公室为当次联动的责任部门,各职能部门按职能分工为对口联动责任部门,其负责人为当次联动的责任人;(二)需协调联动的,向董事局办公室提交申请的督察办公室为当次联动的责任部门。第八条第八条 联动的具体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包括 OA 办公系统、电话传真、书面申请、集团网站公布等;第九条 联动程序:(一)自动联动程序:1、督察办公室在督察过程中如需联动,应向需要做出配合或共同参与的各个单位

5、(部门)传达联动要求或发出通知,各单位(部门)主动配合参与;2、如接到其他单位(部门)联动要求或通知后,督察办公室应积极配合协作;3、集团董事局或者负责相应工作的单位(部门)审核批准,并向其他需要做出配合的单位(部门)发布联动指令;4、接到联动指令后,各单位(部门)之间应积极配合协作,并由组织联动的平台或单位(部门)及时向董事局办公室或者负责相应工作单位(部门)反馈联动工作进展情况和最终成效。第九条第九条 责任(一)督察办公室如需要联动,应及时主动向其他单位(部门)发出联动通知;需要协调联动的应及时主动的向董事局或者负责相应工作的单位(部门)提交申请。(二)需要配合联动的单位(部门)在收到联动通知后,没有及时主动配合联动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或扣除相关责任人 元绩效奖金;(三)需要董事局或者负责相应工作的单位(部门)协调联动的事宜,董事局或者负责相应工作的单位(部门)相关人员没有按照本机制开展联动工作,视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或扣除相关责任人 元绩效奖金;(四)在督察联动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工作滞后、纰漏及其他违反集团规章制度的情况,相关责任人适用集团约法三章制度进行处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机制由督察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机制自 2011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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