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湖南省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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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下发关于下发湖南省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湖南省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 劳务补助办法劳务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 2008 年起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现将湖南省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劳务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 1 月10 日前将修改意见报农村卫生管理处。联系人:彭 伶 联系电话及传真:0731-4499246。电子邮箱: 。湖南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二八年一月二日2湖南省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湖南省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 劳务补助办法劳务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为

2、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督促乡村医生提供及时、方便、有效的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湘发20033 号),决定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劳务补助。一、补助原则(一)统一筹资,分级负担。按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原则,省、市(州)、县(市、区)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劳务补助。筹资比例适当照顾贫困地区、纳入省西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血防疫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二)专人专补,动态管理。明确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任务。根据乡村医生职责任务完成情况实行专项补助。每年核定一次乡村医生

3、队伍,因各种原因没有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不再享受该项补助。(三)绩效考核,以考定补。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制度,每年组织对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补助挂钩。连续两次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的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通知所在村予以解聘,由村委员会重新选聘乡村医生。3二、乡村医生的确定对乡村医生给予劳务补助前,各县市区要对乡村医生进行重新确定。(一)基本条件:(1)具有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受到村民广泛好评;(2)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3)身体健康,能胜任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年

4、龄一般在 60 岁以下。(二)配备原则。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核定 1 名乡村医生,对服务人口超过 2000 人,服务半径超过 2.5 公里,或最远居民步行去村卫生室所用时间超过 30 分钟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乡村医生名额,但一个行政村最多不超过 3 人。对暂未设卫生室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或邻近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三)确认程序。乡村医生首先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推荐提名,经乡镇卫生院、乡镇政府复查汇总,报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审核认定后,再由村民委员会聘任。三、乡村医生主要公共卫生任务 乡村医生要根据湖南省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在县级卫生行

5、政主管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组织、指导下,承担责任区域内的公共卫生任务: (一)协助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执行传染病初级诊断、登记和报告制度,依法及时报告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4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宣传、组织和接种工作。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疾病的监测报告和管理等工作。属血吸虫病疫区的,要在上级血防机构、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相关信息及资料的整理、统计和上报工作。(二)落实妇幼保健措施。做好本村孕产妇的摸底、登记、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工作。积极开展妇女、儿童各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开展常见妇科病查

6、治、儿童体检。(三)收集卫生监督信息。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做好卫生法制宣传,协助指导食品等相关行业遵守卫生法律法规,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卫生规范和标准,协助做好食品餐饮和村民大型聚餐的卫生宣传教育与管理。收集、掌握食品等相关行业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四)开展经常性健康教育活动,协助开展改水改厕工作。指导开展本村的爱国卫生运动五、完成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四、补助标准与经费筹集(一)补助标准:从 2008 年起,根据省公安厅统计的上年度农业人口数,地方财政按照服务农业人口每人每年 1 元的标准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

7、务给予补助。今后将随着经济发展及各级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服务人口不足 1000 人的行政村,各市州、县市区制定具体补助办法时,可适当给予倾斜。5(二)资金筹集: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劳务补助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国贫县、省贫县、纳入省西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血吸虫病疫区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区)的补助经费,省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 6:4 的比例分担,其他地区按 5:5 的比例分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配套标准。市(州)和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五、补助拨付方式各县、市、区对乡村医生下达公共卫生目标任务书和考核方案。对乡村医生的劳务补助,根据全年考核

8、情况,在每年年底实行一次性发放。资金具体拨付程序为:(一)县(市、区)卫生局每年 1 月底前完成当年补助对象的调整与确认,下达公共卫生目标任务书和考核方案,并将 年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花名册(见附表 1)报县财政局。(二)市(州)的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在 6 月底前下达;市(州)财政局、卫生局于 7 月底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卫生厅报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上年和本年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当年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2)及其他材料(包括上年省、市、县三级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的凭证等)。(三)省财政厅、卫生厅对各地申报材料审核后,通过转移支付及时核拨省级补助资金。(四)县(市、区)卫生

9、局、财政局在每年 12 月 5 日前完成对乡村医生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补助金额进行公示。(五)各级财政安排的乡村医生劳务补助由乡财政所在 12 月 156日前,录入中国农民网(乡镇财税信息网),通过信用社“一卡通”发放。六、工作要求(一)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劳务补助,体现了政府对乡村医生的关心,也关系到乡村医生切身利益,各地卫生、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乡村医生的宣传发动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乡镇卫生院切实抓好对乡村医生的考核管理,建立考核档案,公平、公正、公开考核,督促、指导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提高乡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与水平。(三)各市(州)、县(市、区)要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各地要争取政府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学校、村民集体活动场所等统筹安排。要整合现有乡村卫生资源,处理好乡镇卫生院下设服务网点与村卫生室的布局,卫生室的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方便村民等因素。要加强村卫生室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完善基本医疗、用药、收费及服务的相关制度,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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