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场员工移车伤人 保险公司被判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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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洗车场员工移车伤人洗车场员工移车伤人保险公司被判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被判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邱 瑛 杨长平)洗车场员工在移动客户的车 辆时将另一名员工撞伤,受害者将肇事同事、洗车场老板、车主及车辆投保的 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请四被告赔偿损失。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 院作出判决,由洗车场老板、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邱先生在厦门经营着一家汽车养护会所,阿振与阿金是该会所的雇员,从事 洗车工作。2011 年 9 月 10 日晚,王先生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至该养护会所 洗车,并将车钥匙交给阿金后离开。清洗后,阿金在阿振指引下移车,不慎将阿振撞伤。

2、经交警部门认定,阿金 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造成阿振右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外侧副韧带断裂、 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等伤害,先后住院 20 多天,花费医疗费共 5.3 万元。王先生的越野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王先生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 范围为由,拒绝理赔。阿振出院后将阿金、邱先生、王先生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上述四被告 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 14.6 万元。在法庭上,各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发生在汽车养护会所内,而非发生在道路 上,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阿金不是被保险人允

3、许 的合法驾驶人,故不符合理赔条件,对于阿振主张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有异议。思明法院审理认为,阿金系邱先生的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导致原告受 伤,邱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阿金给原告造成十级伤残,且对事故负全部 责任,具有重大过失,应与邱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 的交强险保险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车主王先生对本起事故无 过错,无需赔偿。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阿振 8 万元,由邱先生 向阿振赔偿 5.7 万元,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线法官本案在肇事者、被害人及各被告之间的关系、事故发生的地点等要素与普通 交通事故相比存在很多差异,因此在责任认定上产生了诸多争议,就此,记者 采访了本案的承办法官邱瑛。邱瑛分析认为,从事故的发生经过看,被告阿金的驾驶行为系从事雇佣活动, 故邱先生应对原告阿振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阿金移动肇事车辆时,邱先生 亦未尽到管理职责。阿金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属于重大过失,应与邱先生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本起事故发生在洗车房内,而非公共道路上,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 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所以,该事故可 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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