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维修电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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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维修电工操作规程1、一般规定 第 1 条 矿井维修电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 2 条 矿井维修电工必须熟知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电气设备防爆标准(GB3836) 中的有关 规定。 第 3 条 矿井维修电工应熟知矿井巷道布置,了解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熟悉 在灾害情况下的停电顺序及人员撤离路线。 第 4 条 高压电器设备停送电操作,必须填写工作票。 2、作业前的准备 第 5 条 维修电工入境前应检查、清点应带的工具、仪表、零部件、材料、检 查验电气是否保持良好状态。 第 6 条 必须熟悉所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

2、的主要技术 特征以及电缆的分布情况。 第 7 条 供电干线需停电检修时,事先必须将停电检修的时间及影响范围通知 调度室,以便有关单位采取措施。 3、检修作业 第 8 条 在井下电气设备上工作,严禁带电作业。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修理、 搬移时应不少于两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检修前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经验电 确认已停电后再放电(采区变电所的电气设备及供电电缆的放电,只能在硐室 内瓦斯浓度在 1%以下时才准进行)装设接地线,操作手把上挂“有人工作,禁 止合闸”警告牌后,才允许检修电气设备。 第 9 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下中央变电所(含水平变电所)有值班员值班的采区变电所的高

3、压开关设 备的操作,必须由值班员根据工作票、倒闸操作票进行停送电操作。单人值班 由维修工监护,无人值班的采区变电所、配电站或移动变电站的操作,由检修 负责人安排熟悉供电系统的专人操作,由检修负责人监护。 2、操作千伏级以上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 缘台上操作。127 伏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 良好的绝缘。 第 10 条 矿井维修电工工作期间,应佩戴电工常用工具及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 的验电器。 第 11 条 设备的维修质量应达到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高、低压 电缆的悬挂应符合有关电缆悬挂的要求。设备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后,应达到原 有性能

4、。电缆接线盒的制作及连接应符合有关工艺要求。 第 12 条 运行中馈电开关的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应保持完整,整定值正确, 动作可靠。 第 13 条 移动变电站的安装、运行、维修和管理必须按照原煤炭部煤矿井下 1140 伏电气设备安全技术和运行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其漏电保护主、副 接地极的安装、维护必须符合要求。 第 14 条 各类电机综合保护器、线路脱扣器按产品技术要求和负载的有关参数 正确整定和定期校验。第 15 条 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得开路,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不得短路,二 次侧接地线不准断路。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进行通电实验时,应采取措施防 止由二次向一次反送电。 第 16 条 在

5、检查和维修过程中,发现电气设备失爆时,应立即停电进行处理。 对在现场无法恢复的防爆设备,必须停止运行,并向值班领导汇报。 第 17 条 电气设备检修中,不得任意改变原有端子序号、接线方式,不得甩掉 原有的保护装置,整定值不得任意改变。 第 18 条 检漏继电器跳闸后,应查明跳闸原因何故障性质,及时排除后才能送 电,禁止在甩掉检漏继电器的情况下,对供电系统强行送电。 第 19 条 电气设备的接地螺栓与接地引线的连接必须接触可靠,不准有锈蚀。 连接的螺母、垫片应镀有防锈层,并有防松垫圈加以紧固。局部接地极和接地 引线的截面尺寸、材质均应符合规定。 第 20 条 铠装电缆芯线连接必须采用冷压连接方式

6、,禁止采用绑扎方式。 第 21 条 连接屏幕电缆时,其半导体屏幕层应先用三氯乙烯清洗剂(阻燃清洗 剂)将导电颗粒洗干净。对于金属屏蔽层,不允许金属丝刺破芯线绝缘层。屏 蔽层剥离长度应大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耐泄痕性 d 级绝缘的最小爬电距离的 1.5 2 倍。 第 22 条 井下使用普通型仪表进行测量时,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进行测量时,只准在浓度为 1%以下的地点使用。2、在测定设备或电缆绝缘电阻后,必须将导体完全放电。 3、在测设备中有电子插件时,在测量绝缘电阻之前,必须拔下电子插件。 第 23 条 反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加锁,开关上悬挂“小心反电”警告牌。 第 2

7、4 条 在同一馈电开关控制的系统中有两个及以上多点同时作业时,要同时 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并应有一个总负责人负责联络、协调 各相关环节的工作进度。工作结束后,恢复送电前,必须由专人逐点检查。全 部完工并各自摘除掉自己的停电标志牌后,方可送电,严禁约定时间送电。 第 25 条 当发现有人触电时,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切断电源或使触电者迅速脱离 触电者,然后就地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同时向地面调度汇报。触电者未完全恢 复,医生未到之前不得中断抢救。 第 26 条 当发现电气设备或电缆着火时,必须迅速切断电源,使用电气灭火器 材或砂子灭火,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4、收尾工作 第 27 条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对检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拆除临时接地线 和摘除停电牌,清点工具,恢复正常供电,并对检修设备进行试运行。 第 28 条 每天工作结束后认真填写检查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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