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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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研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做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能够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等关键问题。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分析,揭示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在企业自身信用缺失、法律政策、信用担保体系、信用评价体系及银行等方面存在若干问题,在借鉴国外信用体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在思想观念、立法、政策建设、信息担保体系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奖惩制度建设,金融机构及企业自身等方面提出对策。1 小企业自身的信用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在:假冒伪劣、违约、欠款赖账、逃债、逃税、骗税、恶意透支问题严重。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宏观上

2、的原因是我国没有能够把传统的信用文化融合到现代市场经济中来,西方的信用文化与我国传统信用文化冲突与整合中,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没有广泛树立。微观上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中小企业的自身因素导致的:首先,中小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弱,往往无法达到银行所要求的贷款担保条件。其次企业本身在技术、管理和人才上通常并无特殊优势,经营效益不高,企业的信用水平也就难以提高。再次,营运能力较低。流动资金周转慢表明企业资产的使用效率低,降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导致了我国中小企业整体信用水平不高。最后,发展能力与发展潜力较差。主要表现在中小企业净资产增长速度较慢和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水平较低

3、,创新能力不高。策、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1)政策层面上表现为政策支持力度不够。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很难得到国家或省级政府在资金、项目上的扶持。调查显示:具有国家扶持项目的中小企业仅有 具有省级扶持项目的 说明中小企业得到政府扶持的力度远远不够。(2)法律层面上,中小企业信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性法律还没有制定。如目前我国除担保法和新近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外,尚没有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相配套的法律规范。关于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担保人员从业资格,信用担保机构财务及内控制度,担保业务范围和种类等问题尚无明确法律规定。而且担保法中的一些内容也与信用担保的实际相冲突或不适合,如担保法中规定

4、,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但商业银行尚无一例外地要求担保机构必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而使担保机构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此外,对于担保机构的风险保证金的提取比例等也尚无明确规定,这些都不利于担保机构的稳健发展。国家发布的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也主要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适用范围比较窄。还有在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1)担保机构规模和数量有限、管理体制不统一。目前我国担保机构的 90%以上是由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它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主要支柱。受地方政府财力限制,各地担保机构普遍规模过小。据有关数据显示,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

5、规模在 3000 万以下,与中小企业实际贷款担保要求差距较大。在数量上担保机构分布也有限,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提供担保的户数仅为中小企业总数的 13%左右。另外,各地担保机构的主管部门不统一,有的是政府,更多的是相关部门如经贸委、财政局、乡镇企业局、工商联等。各机构的章程、担保办法和管理体制也各不相同,从而影响了其运营的规范性。(2)缺乏资金补偿机制。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收取的担保费用很低,政府出资往往又是一次性的,因此在规模不大的状况下,缺乏后续资金注入及补偿机制。现有的商业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也较弱,同样缺乏资金补偿机制,使其承保能力弱、经营风险增加。(3)缺乏风险分

6、散机制。目前担保机构的实力过小,基于中小企业的现实条件往往又不能要求其提供反担保,因此许多银行都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这样信用担保机构汇集了中小企业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及银行转嫁的大部分甚至全额信贷风险,资料显示,金融机构不与担保机构共同分担风险的在 60%以上,共同分担下的分担比例也只有 1:9 到2:8。而国际上担保机构一般承担部分担保责任的比例一般为 70%80%,其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相比于所承担的巨额风险,担保机构所获得的收益仅靠所取得的微薄保费收入。(4)担保业务范围狭窄。表现为品种单一,期限过短。据调查,有近 55%的信用担保机构对企业只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7、既提供流动资金信用担保又提供其他形式信用担保的机构不到40%,且多数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期限为 3 个月到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使中小企业的中长期资金需求仍然得不到满足。而从国际上担保机构的担保信用期限看,多数国家都对中小企业的长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较长,一般都在 2 年以上,最长的是美国长达 17年,担保品种也很丰富。(5)担保机构内部管理滞后。由于尚没有建立担保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不少担保机构专业人员很少。体审核制度、风险内控制度、代偿制度和债务追偿制度等,显然,这样一种管理架构是很难控制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的。用评价体系发展滞后我国的信用评价业市场化程度很低,行

8、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业务量相对较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形成一套较全面、客观、公正且操作性强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导致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地评估。表现为:(1)制度欠缺。资信评级的运作制度、资信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信息披露与保守商业秘密关系、如何对资信评级结果进行跟踪等都没有正式的制度。(2)缺乏一套完整的、统一的社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目前大多数的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受业务范围、地域技术、资金及人员素质等各种因素的制约,信用等级划分不一,其评价资料难以实现社会共享,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也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可。而且信用评估都是对中小企业某一方面进行的,如银行对企业信贷信

9、用进行评估,税务对企业纳税信用进行评估,工商部门对企业合同信用进行评估,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产品质量信用进行评估等等,并不能完整全面地反映中小企业信用整体水平。(3)未建立有效统一的信用诚信平台。评价主体无法获得全面的企业信息,这就导致其评价结果难以准确反映企业信用的真实情况。(4)信用评价的透明度不够。目前,我国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的工商、税务、统计、公安、人事等有关部门所掌握的可公开的企业信用资料没有向社会开放,这无疑增大了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征信过程中获取企业信用信息的难度,降低了企业信用评估的作用。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管理不规范,对外信息公开少,这决定了信用建立与识别

10、有特殊的困难,因此小企业难以在短期内通过自身经营活动迅速建立相应的信用制度,需要通过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形成信用识别与传导机制,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信用评价体系的完善意义非常重要。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管理面临的最大难题。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由于信息披露不规范,并且由于经营时间短,信誉积累不足,缺乏品牌及信用历史所能发挥的间接传递信号的作用,造成信息不对称现象比较严重。其结果之一就是银行对中小企业产生的不信任,并在银企双方的借贷市场中产生逆向选择,银行被迫放弃这块市场;另外的结果就是产生借款合同签订之后的道德风险。2 养市场主体的信用理念与法制起到的约束力不同,信用是内

11、在的伦理关系,是最有效地调节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社会道德规范和价值取向。我们可以创造良好的信用舆论环境,即把讲诚信作为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用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大力宣传信用道德在对推进社会进步、维护良好人际关系的重要意义。其次要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表扬宣传重合同守信用的先进企业事迹,并对这些守信企业在企业年检、商标、广告、信息、贷款服务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同时加大力度鞭挞假冒伪劣的欺骗行为和恶意毁约、逃废债务等不守信的行为,从而形成讲信用的内在动力。强中小企业信用立法用法律对诚信行为进行规范,是西方发达国家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得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如

12、美国在非银行相关法案中规范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立法共有 16 项,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等,构成了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所以我国应加快构建对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基本法律框架。(1)强化中小企业信用行为立法。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尽快修订现行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 、 合同法等,充实关于债权管理、逃废债务处罚等有关信用的内容。强化银行方面、非银行方面的立法,规范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行为的立法,规范商业授信行为立法等。在立法过程中,应特别考虑要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以法律形式明确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制裁。增强法

13、律的统一性,尽量避免不同法律法规对同一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定性与处罚。(2)强化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立法。尽快规范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机构的法律地位,在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监督方面确定必要的规范,使信用征信公司和资信评价公司等机构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3)强化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立法。要尽快制定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法 ,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估、咨询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通过此立法,一是明确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围、征集渠道和公示程度,逐步形成信用开放和公平享用、使用信息的环境;二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征信数据的收集、公开、使用、披露以及商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保护等。(4)强化中小企业信

14、用担保立法。首先应完善担保法 ,将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予以剥离单独规定,其次应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并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及内控制度,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定位及职能。立有效的分类监管和激励惩戒机制分类监管就是对守信企业实行信誉服务和指导扶持为主,对警示企业实行规范管理为主、对失信企业实行强化监督为主的管理政策。如浙江省工商局于 2004 年在全省推行对工商企业按照信用等级来实现分类监管:对守信企业给以信用积累、信用示范,对失信企业给予信用警示、信用披露,对违信企业给予信用限制直至启动逐出机制,起到很好的信用管理作用。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提醒我们,信用经济不是仅有道德软约

15、束就可以形成的,还需要社会制度的硬约束,尤其少不了失信惩戒机制。因此在完善惩戒机制方面,应将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的资料在规定的程序下予以公布;还可将企业信用与经营者个人信用相结合;也可以实行市场退出制度,对那些不遵守行业操守、自身就不守信用的企业,出现失信行为要承担责任。在完善市场激励和行政激励机制方面,一是制定行政措施为守信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如在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中,向守信企业倾斜。二是制定行政措施给予守信企业更多的经营便利。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除了前已诉及的信用担保立法问题,还需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尽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手段解决中小企业

16、信用担保机构规模小、担保能力不足的问题。可以将对中小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充和损失补偿列入国家和各级政府的预算,每年根据有关规定定期拨付。二是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基金,用以弥补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损失。三是建立科学的担保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如在担保合同中设定完善的限制性契约,限定资金用途,也可以向被担保企业派驻财务总监来监控企业财务或定期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还可以建立风险保证金和坏帐准备金制度,风险保证金比例由担保机构在信用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贷款担保期限和风险等级等因素与被担保企业协商约定,同时担保机构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账损失。善信用评价体系首先应确立企业信用征信制度。从发达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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