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考点之涉外诉讼的管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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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 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考点之涉外诉讼的管辖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考点之涉外诉讼的管辖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考点之涉外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中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为了让大家在这个阶段的复习更加顺利,小编为大家整理司考民诉考点精讲,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第 241 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

2、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考点牵连管辖解析:本条是关于牵连管辖的规定,主要掌握其适用条件(1)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2)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3)可以由与案件有一定牵连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第 242 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考点协议管辖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 305 条解析:本条是关于涉外民诉中协议管辖的规定,主要掌握与国内协议管辖的区别民诉意见第 305 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第 243 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考点应诉管辖http:/ 244 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考点专属管辖解析:本条是关于涉外民诉中专属管辖的规定,掌握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注意:专属不排除仲裁方式的选择提示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是高频考点,考生应当掌握四类管辖的条件和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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