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医师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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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实际临床工作中, 动态观察尤为重要 , 我 院 曾 收 治 1 例肺心病病人, 因心前区不适, 无明显胸痛入院, 心电图 V1V4 异 常 Q 波, 且 ST 段均上升大于 3 mm。 观察治疗一个月, 心电图无 动态变化, 结合临床考虑肺心病合并早期复极综合征。3aV L 导联 Q 波正常情况下, aVL 导联可出现 Q 波, 若达不到异常 Q 波程 度则为正常变异。 若同时导联也出现 Q 波, 则支持心梗诊断。 若导联无 Q 波, 则多见于迷走神经功能亢进、 垂位心, 也可见 于主动脉瓣关闭不全, 动脉导管未闭等病。 4右胸导联 Q 波指非心肌梗死引起的 Q 波, 多见于心肌炎、 心肌病

2、或肺心 病、 肺气肿、 预激综合征以及心包疾病波及心外膜。临床上, 非梗死性 Q 波多表现为 Q 波深度的变化, 宽度无 异常, 也无动态变化。实际上, 在鉴别、aVL、V1 导联 Q 波时已 提到一些非梗死性 Q 波, 但临床上, 非梗死性 Q 波在导联中分 布更广, 应引起高度重视。如一患者, 感觉胃痛、 胃胀一周, 做钡 餐透视为 ( - ) 。做 EKG 示、aVF、ST 段抬高约 0.2 mm、导 中有异常的 Q 波, 且心肌酶均升高。门诊以下壁心梗待排收入 院, 给予溶栓、 硝酸甘油等药物治疗, 心电图无明显变化。一周 后心肌酶降至正常。观察两周心电图仍无变化, 最后确诊此患 者为

3、一病毒性心肌炎患者。所以, 应结合临床, 结合患者 的 症 状, 才可诊断心肌梗死。由此, 我们可以看出, 异常 Q 波与心肌梗死的关系即非必 要, 亦非充分, 在临床工作中, 综合考虑、 动态观察是必不可少 的。临床表现和心电图应该相互结合, 还要动态观察。( 收稿日期: 2005- 05- 19)V3R、V4R、V5R 大多为 RS 型, 或 为 RSR 型 ,当 V3R、V4R、V5R 导 联 呈 Qr 或 QS 型 , Q0.04 秒 伴 ST 段 抬 高 0.01 mV, V1导联呈 rS 型, 要想到右心室心梗。 当然要结合临床, 特别是在下 壁心梗时引起注意, 下列情况加做 V3

4、R、V4R、V5R。 4.1 EKG 诊断下壁心梗, 或伴有电轴右偏而排除了右束 支阻滞者。试论医师的权利与义务蔡岩宗( 寿宁县卫生局, 福建 寿宁 355500)医师权利和义务是指获得医师 资 格 和 注 册 许 可 的 医 师 在执业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医师作为公民, 享 有国家宪法、 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享有相应的义 务。但医师作为特殊的职业, 除了享有国家宪法、 法律和法规规 定的一般权利外, 还享有特殊的权利即 行 医 权 ( 医 师 执 业 权) 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文就医师的权利和义务做一阐述。1权利与义务的涵义权利是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可作

5、某种行为以 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 义务是指国家宪 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履行的某种法律责任1。权利和义务 具有丰富的内容, 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去理解。第一, 可以把权 利理解为资格, 权利意味着 “可以” 义务意味着 “不可以” 。第二, 可以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 合法性、 可强制执行的主张, 这 种主张是有根据, 有理由的, 而且所持根据或理由是使人 充 分 信服的。 因而对人们的判断具有强制的作用。 第三, 可以把权利 理解为自由, 即法律允许的自由有限制 、 但 受 到 法 律 保 护 的自由。第四, 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 而 义务则是负担和不

6、利。第五, 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 的权利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义务是法律所决定的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一定行为的必要性。第六, 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为满足权利人的权利而要求义务人作出必要的尺度, 其未履行构成法律制裁的理由和依据。权利与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 即对立统一的, 可以说 “没 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权利的义务” , 权利与义务一方面如果 不存在了, 另一方面便不能存在。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 权利义 务互相包含, 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 同样义务的范 围 就 是权利的界限。权利和义务还有多重含义, 除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还 有道德意义、 社会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

7、律上的义务和 其 他 意义上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在司法实践中, 法 官在审理某些没有具体法律条文的案件时, 道德意义、 社 会 意 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往往成为法官判定一个行为人 是 否 正 确 行 使权利, 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依据。2医师的权利与义务医师的权利法理上称之为医师 执 业 权 是 指 法 律 赋 予 医 师 从事医疗、 预防和保健业务活动时所享有的职业性权利, 包 括 医师的职业特权和相关权利。但医师执业权的获得必须是具备 医师资格的人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许可, 取得执业医师 证后, 方可获得。医师的职业特权在法理上可分为行医权和证 明权。行医权包括诊断权、 治疗权、

8、疾病调查权和医学处置权。方的权利。前不久, 媒体上还引发了一场医生的处方权到底属于 “公权” 还是 “私权” 之争。笔者认为, 医生的处方权不是一种 职权, 它只是行医权的一部分, 是医生从事业务活动的一 种 资 格, 应当属于 “私权利” 的范畴。疾病调查权包括个案调查和群 体调查 ( 权) , 是流行病学方法上的应用。医学处置权, 是指根据 医疗、 预防和保健的需要, 而采取留观、 检疫消毒、 隔离和强制 治疗等医学措施的权利。上述这些权利都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因职业特点所享有的特定权利, 而医生的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 的。例如, 体格检查权, 男性医生可以为女性患者检查身体而不 违法 ,

9、其他公民却不允许, 否则, 就要构成流氓罪或侮辱罪; 再 如, 手术治疗权, 根据患者的病情, 医生可以为患者施行手术, 医生可以将患者的胸腔、 腹腔、 颅脑打开, 甚至将病变的器官切 除并不违法, 而普通人在他人身上用刀划开一个口子, 就 有 可 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杀人罪。为规范医师的执业活动, 卫生法 律、 法规、 规章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特定权利作出了具 体 的 规定。例如, 医师在行使处方、 诊断、 治疗权时, 一是应当在注册 的执业范围内行使, 不能超越注册范围给患者开处方; 二 是 按 照从业的执业类别, 即临床、 口腔, 公共卫生等类别, 出具相应 的医学证明文件, 选择合理的治

10、疗方案。在医患关系中, 医师的 职业特权是以义务的形态存在的, 包括应为与应不为两方面, 即在业已确立的医患关系中, 医师必须履行对病人诊断、 治 疗 和开具医学证明文件的义务。对危急患者, 医生应当采取紧急 措施进行救治,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师必须关心、 爱护患者, 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因医师的职业特权还派生出相关权利, 如执业自主权、 执业条件保障权、 专业研习权、 获得尊重权、 获 取报酬权、 参与民主管理权等。医师的义务是指医师依法执业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即 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当医师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注册许可获得执业医 师 资 格 并 享 有

11、相应的权利后, 医师作为权利主体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也伴随 而来。 在医患关系中, 医师的义务相对应于病人的权利。 在医疗 活动中 , 医师和患者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 但医患双方 由 于 自身所掌握的医学知识水平不同, 医师占有主动的优势, 病 人 对医师服务通常只有被动接受, 至于如何检查、 诊断、 治疗, 完 全由医师决定, 患者处于被动接受地位。为了平衡医患关系, 实 现社会公平正义, 医师法专门规定了医师的义务, 如我国的 执 业医师法 对医师的义务作了五项规定, 使医师的权利义 务 大 体平衡, 同时, 对涉及医师执业中应当遵循的规范, 作为医师执 业规则作出八条规定。3我国医师的权利

12、与义务 1998 年 6 月 26 日, 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 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 简称 执业医师法 ) ,执业医师法 的颁 布, 对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 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义务素质, 规范医师执业活动, 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 保护人民的身 体 健医师必须经过系统的医学教育, 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获 得 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师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后, 必须经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执业注册许可, 取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执业医师证书。3.1我国医师的权利根据我国 执业医师法 第 21 条的规定, 我国医师的权利主要有七项。 3.1.1 执业自主

13、权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 遵守法律、 法 规和医疗卫生规章制度的前提下, 医师有权根据病人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医学诊断检查, 自主地选择恰当的医疗方案、 预 防 措 施、 保健方法帮助病人恢复健康; 医师有权依据病情、 疫情的需 要进行疾病调查或流行病学调查, 采取预防措施和必要的医学 处置措施; 同时, 医师有权根据病情的需要和医疗结果出 具 相 应的医学证明文件。这是医师从事执业活动享有的最基本的权 利, 即处方、 诊断、 治疗权。 3.1.2 执业条件保障权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 和卫生部规定的有关标准, 医师在各类医疗卫生 机 构 执业, 有权享有并使用与执业活动相关的医

14、疗设备, 执业 机 构 应提供相应的基本条件并逐步改善提高, 保证医师执业技能和 水平的充分发挥。3.1.3 专业研习权 医师属于科学技术工作者, 医师有权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从事医学研究、 学术交流, 在学术研究中可 以自由发表自己的见解和观点。3.1.4 医学教育权 参加专业培训,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可以说医学教育权既是医师的权利, 也是医师的义务。因为, 医 学科学是不断发展的, 医师必须不断补充医学科学的新知识、 新技术、 新方法, 才能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提供高质量的卫 生 服 务。3.1.5 获得尊重权 医生的职业是神圣的, 也是责任重大 的。医师的执业活动和工作秩序受法律保护。医

15、师在执业活动 中, 人格尊严、 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以维护医师的荣 誉和尊严。3.1.6 获取报酬 权 医 师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享 有 的 劳 动 报酬受法律保护, 并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如从事防治传 染病工作的医师, 可以享受相应的津贴。 3.1.7 参与民主管理权 医师有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 预 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并依法参 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我国医师的义务根据我国 执业医师法 第 22 条的3.2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如下法定义务。 3.2.1 依法执业 的 义 务 医 师 作 为 公 民 除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法律

16、以外, 还必须遵守有关卫生法律、 法规和规章, 遵守有关卫 生标准和医疗卫生技术操作规范。卫生部 1982 年 4 月 7 日颁 布的 医院工作人员职责 规定各级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均 应 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基层医学论坛 2005 年第 9 卷第 11 期1039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坚持和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遵守职业道德, 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这是法律对医师 提出的法定义务。医师应当履行救死扶伤、 治病救人的神圣职 责, 应在重视人的生命和尊重人格的情况下, 维护病人的健康, 治疗伤疾、 减轻病人的痛苦。3.2.3 尊重患者、 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 中, 有关心、 爱护、 尊重患者的义务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对 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规定: 医疗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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