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化》论文:简论文艺院团改革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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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简论文艺院团改革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简论文艺院团改革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毕绪龙(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舞台表演艺术漫长的历史积淀使各个民族都形成了各自的演艺遗产,并成为本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紧密相关,其优秀部分成为本民族的艺术瑰宝,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文化血脉和精神特征。在以“转企改制”为中心环节的文艺院团改革中,如何通过改革更好地保护和传承舞台表演艺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议题将会把文化系统这项最重要的改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紧密连接起来,从而在某一向度上成为向文化体制改革提问的一个理论研究问题和现实问题。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中的舞台表演艺

2、术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中的舞台表演艺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五类:一是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是表演艺术;三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手工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界定,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根据这一定义,我国在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时将其分为 10 大类,即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

3、医药、民俗,其范围远远超出了过去文化部门管理范围。根据在事业体制下所从事的表演艺术特征,我国国有艺术表演团体长期以来形成了特有的艺术门类。按照文化主管部门的统计分类,主要分为话剧、儿童剧、滑稽剧团,歌剧、舞剧、歌舞剧团,歌舞团、轻音乐团,乐团、合唱团,文工团、文宣队、乌兰牧骑,戏曲剧团,京剧团,曲、杂、木、皮团,综合性艺术表演团体等九类1。其中,戏曲剧团、京剧团、曲杂木皮团所从事的艺术形式大都属于表演艺术遗产。“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以及木偶、皮影等艺术类型的共同特征在于同为表演艺术,因此我们大致可以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称之为“表演艺术遗产”。这些演艺瑰宝需

4、要当代人有意识地去传承,尤其是其现实生存土壤已经基本不存在的时候,更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加以保护,1 根据文化部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年度统计分类。3以便让后人需要这些艺术形式的时候,能够穿越时空,获得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感受、认知、欣赏、习得。按照约定俗成的习惯,我国从事舞台表演艺术的国有文化事业单位一般被称为“艺术表演团体”,若干国有戏曲、曲艺、杂技等艺术表演团体尤其是大多数地方国有艺术表演团体,都在事业体制下被赋予了传承、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中“表演艺术”遗产的基本职能。其中,传统戏剧和曲艺既是我国资源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因其丰富的表演形式和独特的艺术感染力在

5、特定地域特定群体中广为流传,极具地域性文化和审美价值。在 2006 年和 2008 年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中,传统戏剧类项目有 171 项,曲艺类项目有 111 项2。目前,我国表演艺术遗产保护的主体,从国家级、省级非遗保护任务项目单位的情况来看,主要包括如下几种:一是文艺院团。在第一批国家级非遗保护项目单位中,文艺院团有 128 家。按照院团所在行政层级划分,国家级 1 个,省、直辖市级 25 个,市级 69 个,县级 33 个。第二批国家级“非遗”保护项目单位中,文艺院团为 142 家。按照院团所在行政层级划分,省、直辖市级 27 家,市级 74 家,县级 41

6、 家3。二是市县级文化局、文化馆。三是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 数据来自文化部官方网站。3 根据文化部非遗司提供的国家级非遗保护项目单位统计表统计。4(或文化艺术中心等)。根据文化部近期统计,我国现存地方戏曲院团共 745 个,剧种 205 个,其中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院团共有 150 个,涉及 130个剧种。另外,在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过程中,地方戏曲院团已有 192 个相继完成了转企改制,其中有 44 个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但是,从表演艺术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视野来看,国有文艺院团在这一方面的职能并未获得很好的发挥,反而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社会发展中一

7、度出现“危机”。国有文艺院团实际上一直担负着保护、传承传统戏剧和曲艺等民族民间文化的重要任务,但是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模式和机制来保护表演艺术遗产,改革开放以来,从扶持政策到部门管理、从履行文艺院团职能到运行机制等,都没有十分明确的定位和措施。比如,关于传承保护表演艺术遗产的职能和任务,1985 年中办、国办转发的文化部关于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意见指出,艺术表演团体要努力建设和发展我国的民族艺术,无论是对传统艺术的整理加工、继承革新,或创作表现新的时代、新的生活的艺术作品,都要保持自己的民族特色,为发展具有中国独特风格的社会主义的民族艺术做出贡献。在调整院团布局的措施中提到,各地应注意发展和提

8、高具有地方特点,深受群众喜爱的剧种。对于那些离开剧种土壤,在当地缺乏基5本观众、经济上主要靠国家补贴的戏曲剧种,应回到本剧种流行广泛、观众较多的地区,或予以撤销。在调整艺术表演团体时,对某些古老稀有的艺术品种(如昆曲),观众面虽较狭小,但具有深厚艺术传统和较高艺术水平,应予以保留和扶持。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应拨出专款,组织专业和社会力量做好民族传统艺术遗产的继承和抢救工作,编好“民间音乐集成”、“舞蹈集成”、“戏曲志”等专集。特别要抓好传统剧目的整理改编工作。对有突出成就的老艺人及某些中青年优秀演员的表演艺术,代表性剧(节)目的音乐唱腔等,要组织人力有计划地早进行记录整理和录音录相。要支持和扶植民

9、族题材作品的创作,同时要抓紧对少数民族艺术遗产的继承和抢救工作。在 1997年文化部关于继续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对艺术表演团体评估的要求中提到了“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所必须具备的科学合理的布局结构的需要,其中特别要注意那些具有代表性的和具有历史保留价值的艺术表演团体”等。但除了很少的这样的规定之外,在八十年代中期之后,在文艺院团改革的文件中就再也难以看到应该如何保护传承表演艺术遗产的规定、要求和措施了。今天,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视角,我们或许会发现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国有文艺院团生存和发展的焦虑和迷茫。九十年代,作为表演艺术遗产的传统京剧及川剧、6豫剧、越剧等地方剧种被戏曲界人士

10、呼吁已经陷入“戏剧危机”,同时拯救戏剧的呼声此起彼伏。但是很明显,当时戏曲界的担忧、焦虑和争论,还纠结于传统戏曲“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上,无法深入认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的价值和意义4。尤其是在对待传承传统戏曲(包括其他表演艺术遗产)的古老系统方面,仍是几乎一边倒地认为:传承就是保守主义,因时制宜、适应时代地改造传统戏曲、创作新剧目等这样的“发展”才是表演艺术遗产的必由之路。随着文化人类学的兴起、文化多样性理念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我们终于认识到,中国的表演艺术遗产与世界各民族表演艺术一样,包孕着丰富的民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精神内涵以及千锤百炼的高超的艺术或活的技艺。应该说,

1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接受能够为从事舞台表演艺术的国有文艺院团重新找到生存和发展的理由和依据、理念和前景,但不幸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崛起及大众娱乐文化的兴起,对比于流行音乐演唱会、电影电视乃至互联网娱乐等狂欢火爆,欣赏、参与表演艺术遗产的人群却逐渐老化、不断流失,甚至市场逐渐萎缩。肯定还有若干原因值得探讨,但在文艺院团改革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政策向度可能被忽略了,即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难度,与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舞台4 傅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戏剧发展J.四川戏剧,2010(4)7表演艺术生存的艰难有着深刻的联系,从事舞台表演艺术的国有文艺院团长期以来难以产生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或许不仅仅

12、是事业体制下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能进不能出”、生产效率低下等所谓“大锅饭”的原因,更重要的是没有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与国有文艺院团生存发展的关系。在“适应”市场经济进行变革的过程中,最难“适应”的恐怕就是国有文艺院团中数量最多的从事传统戏剧、曲艺的文艺院团。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深层次冲突恐怕就是起源于转企改制与表演艺术遗产保护传承的关系。二、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如何保护表演艺术遗产二、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如何保护表演艺术遗产伴随着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漫长历程,政府层面、戏曲研究界以及院团自身对体制改革与剧种保护的关系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和观点。实际上,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难点之一也正在于文

13、艺院团市场机制化改革与表演艺术遗产保护传承的矛盾关系上。这一矛盾关系,受到改革利益的影响,随即转化为“体制保护”与“剧种保护”的关系问题。有人认为,国有戏剧、戏曲院团一旦转企改制,大部分院团一改就死。也有人认为,保护传统戏剧、戏曲院团就是保护表演艺术遗产。要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要“保护”其事业体制,不能转企改制。因此,在改革进入深水区之后,采取申报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方8式来保住本单位的事业性质,就成为一部分院团的利益动机。实际上,这样的国有文艺院团就既可以从“非遗”保护政策系统获得一部分资金,同时又保留了事业单位性质,享受一块“固定收入”。实际上,我国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中,并不

14、区分保护主体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是国有文艺院团还是民营院团、是社会组织还是民间自办团体。也就是说,现行政策并不存在“体制保护”的问题。因此,国有文艺院团的转企改制与表演艺术遗产保护政策并不冲突。举例来说,某个国有戏曲院(团)转制为演艺企业,并不影响它继续保留政府所批准的非遗保护项目单位的性质,或者反过来说,它仍然必须按照国家非遗保护政策履行它的任务,当然也继续享受国家非遗政策的待遇和资金支持。所以说,以自身属于非遗项目保护主体单位为理由,要求保留事业体制,找不到政策依据。2009 年以来的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考虑到了转企改制可能对表演艺术遗产保护的影响,在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

15、的若干意见中强调了“对演出剧(曲)种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且目前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方重点国有院团,可以与相关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合并,原有财政资金用于扶持剧(曲)种传承和公益性展演活动。”后在关于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通知中更加明确了对此9类院团的改革方式,即“地方戏曲、曲艺等国有文艺院团中,演出剧(曲)种属濒危稀有且具有重要文化遗产价值的,经批准可不再保留文艺院团建制,允许其转为公益性的保护传承机构,或将相关保护传承职能连同相关人员、编制和经费转入当地文化馆、群艺馆、艺术院校、艺术研究院所等机构,专门从事研究、传承和展演。”虽然使用了“允许”的措辞,但实际上给予了该类文艺院团借助“

16、划转”转化为非院团性质的事业单位的政策空间。在寻求体制保护的惯性中,有 17.8%(约近 400 家)的国有文艺院团主动申请划转为表演艺术传承保护中心。暂不论“趋利避害”的文艺院团划转能否强化表演艺术遗产保护功能,文艺院团转企改制是否会对剧种保护产生消极影响,或者从事表演艺术遗产保护传承的转制院团能否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呢?一般认为,转制为演艺企业后,文艺院团必定以赚取利润为根本目的,因此,文艺院团企业必然不再主动承担非遗保护任务。比如,为了票房或者市场,转制院团会为吸引观众而随意改造传统戏曲的音乐系统、表演系统和剧目系统,导致传统艺术中的“精华”流失,甚至干脆“恢复”传统戏曲中的庸俗、媚俗、烂俗的那些“糟粕”来招徕观众。实际上,这种观点在改革中依然占据着很大的舆论市场。可惜的是,改革者虽然考虑到了市场化与表演艺术遗产保护的矛盾关10系,却未能由此出发,在政策导向上“攻破”这样的舆论市场,反而像这些观点的持有者一样抱着同样的“道德恐惧”。从实际情形来看,在体制改革与剧种保护的关系上,我们一直没有建立一种普遍达成共识的舆论氛围和历史的、长远的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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