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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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新办办 药药品品经营许经营许可可证证 办办事指南事指南审审批主体批主体:区食药监分局审审批批权权限限:决定批准权审审批依据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申申请请条件条件:(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15 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2、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 76 条、第 83 条规定情形的;(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 24 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申报报材料材料一、筹建材料:1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 ;2拟办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3、、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执业药师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3拟设营业场所及周边环境等情况的说明,附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复印件;二、验收材料1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和认证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执业药师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聘用合同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复印件;5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发票等购置证明材料审审批程序批程序: 审批科受理资料-药品科现场选址作出筹建决定-申请人向审批科申请验收-药品科验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科打

4、印、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审审批批时时限限:筹建 30 个工作日,验收 15 个工作日承承诺时诺时限限:筹建 30 个工作日,验收 15 个工作日颁发证颁发证件名称件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对药店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要收取相应费用。收收费费依据依据:渝价2004472 号和渝价2010182 号。收收费标费标准准:受理申请费、审核费 100 元;建面 50(含)平方米以上,每个企业收认证费 2000 元,建面 30-50 平方米,每个企业收 1500 元,建面小于或等于 30 平方米,每个企业收 1000元,村级非处方药柜,每个收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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