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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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支付的法律风险电子支付的法律风险【要点提示要点提示】 根据人民银行 2005 年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第二条的规定,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者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 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由该指引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 付定义的本质是通过电子指令来完成的支付,并且该指引中也给出了电子支付 的相应类型: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交 易和其他支付。 电子支付的服务主体是网络银行、网络银行、在线银行,是指银行利用 internet,通过 internet 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对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 信贷、网上证券

2、、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 便捷管理活动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以及个人投资等。网络银行具有如下 特点: 1、虚拟性和开放性虚拟性和开放性 网络银行没有营业大厅、营业网店和柜台工作人员,有的只有与国际互联 网连接的服务器,配备相关的交易方案,顾客只要通过电脑与国际狐狸啊我连 接,就可以进入网络银行选择所需的服务。它的出现使得金融交易形态从“真 实型”转变为“虚拟性” ,借助开放式的网络对大众提供金融服务的,更是具有 开放性。 2、实现了电子化、无纸化操作实现了电子化、无纸化操作 随着作为网络银行支付工具的电子钱包、智能信用卡等电子货币的出现, 以及电子票据支付等业务

3、的开通,支付工具从传统的纸张化向电子化发展,现 金在网络银行的出现大大减少,银行与客户的面对面操作通过计算机实现人机 无纸化操作。 3、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网络银行不必像传统银行营业网点那样供暖、照明,不必为了那么多的员 工支付工资,也不必打印账单文件,把银行的业务直接在因特网上推广,可以 大量客户同时进行银行服务且客户的等待时间大大减少,操作简便易行,极大 地降低了银行经营成本,提高了服务效率。 4、不受时间、空间、方式的限制不受时间、空间、方式的限制 银行可以向客户提供全天侯、大范围、跨地区、跨国界的实时进入交易服 务,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以快捷地互联网

4、络为客户提供服务,被人们称为 是 3A 式服务。 【相关案例相关案例】 A 商行负责人张某在某一天上网进入某拍卖网站,他发现这个网站所拍卖 的物品价格极其低廉、经过比较之后,张某选中了一款手机,价格比市场要低 200 元左右,进入交易程序后,张某按照网页的要求尽心入网登记,留下了自 己的姓名、地址、电子邮箱等个人资料,并输入了自己信用卡的卡号的密码。 半个月后,手机如期寄到,但是令张某没想到的是,这时一件二手货。令 他更为吃惊的是,当他去银行取钱时,突然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账户上已经空空 如也。张某联想到拍卖网站,于是赶紧报警。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原来组织该网站的是一个诈骗团伙,他们利用低廉的价格

5、吸引网民,他们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者在互联网上提供俄中吸引人的免费 资料等引诱互联网用户,当用户接受他们提供的电子邮件和免费资料时,其编 制的病毒也随之进入用户的计算机手机中,并偷偷修改用户的金融软件;当用 户使用这些软件进入银行的网址时,修改后的软件就会自动将用户账号上的钱 转移到不法分子的账号上。 【风险提示风险提示】 随着时下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全新的“数字化”电子支付体系正在一步 步向人们走来,电子货币正发展成为电子商务的核心。它的普遍应用将为网络 经济开辟新的更为广阔的空间,但是由于网络交易的特点,电子支付也潜伏着 法律方面的障碍。据统计,2000 年以来,英国中小企业因为网络交易结算

6、造成 损失,每年都在 5000 万美元以上,这些损失大都是在远程交易的电子商务过程 中发生的。网上银行是在 internet 上的虚拟银行柜台。通过电子银行,用户却 可以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服务更加灵活方便,便于用户与银行之间以及银 行内部之间的沟通。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认为由于网上银行的固有特点, 在蓬勃兴起的同时也给使用人带来了不少风险。 1.电子货币本身的法律凤险电子货币本身的法律凤险 在交易规则上,针对网络银行使用电子货币的电子化结算服务,应通过法 律手段加以规范。根据票据法规定,客户委托银行办理资金转账,必须填 写一定要素的书面结算凭证,并在结算凭证上签章。但网络银行办理时,客

7、户 终端屏幕上的文字和传送中的数据取代了书面凭证,密码取代了签章,其形式 完全不同于现代这方面的法律要求。面对多种差异,如不从法律角度予以认证, 网络银行在巴黎网上货币支付时将面临法律风险。 2.银行客户隐私权以及各权益被侵害的法律风险银行客户隐私权以及各权益被侵害的法律风险 客户的隐私保护问题,在传统的银行环境下就已经产生,但是在网络银行 环境下,由于银行持有客户信息的完整性以及信息传播的便捷性使得对客户隐 私权的保护问题更显紧迫。为确保网络银行的安全运营,银行往往要去客户填 写大量的真实的个人信息,并掌握客户的金融财务信息。虽然当前的银行发力 体系规定了银行保守客户密码的义务,但没有专门针

8、对网络一行的特殊情况作 出专门规定,更没有关于银行未能履行保护客户隐私的义务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机制。由于网络所具有的脆弱性,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受到严重威胁, 因而需要专门规定银行对客户隐私保护的法律风险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3.银行与客户相关服务提供商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银行与客户相关服务提供商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发生风险的情况下,网络银行与客户以及网 络银行服务的技术提供商以及认证者等第三方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多是由于 网络银行与客户或者是相关提供商之间的合同来规定。私法领域崇尚双方当事 人的自由协商。但是银行与客户实力相比比较悬殊,尤其是在双方签订格式合 同

9、的情况下,如果法律仍然不予以干涉,那么在各方力量对比中,处于弱势的 一方利益很可能得不到保障甚至是被损害。 4.发生纠纷损失确认的风险发生纠纷损失确认的风险 在使用电子货币的电子化结算服务中,对规范有关服务承担者的资格。明 晰交易双方当事人权责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应作出明确的法律规范, 但目前尚未有明确的配套法律规范与之相适应。如进行支付金算业务时,其实 现首先要通过通信系统或者互联网送到银行计算机系统,经过认真系统和网关 后才能完成。其中各相关的机构和服务商都对业务的实现起着关键的作用。基于此种服务和作用,他们虽与银行客户之间无契约上的法律关系,但其间无疑 已成为一种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然而,他们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应承担怎样 的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中还很难找到依据。一旦发生纠纷,银行的法律责任 纠缠不清。 5.网络犯罪的风险网络犯罪的风险目前,人民通过网络接受服务最为担心的就是网络安全问题,网络银行同 业面临着这样的问题。网络银行由于其营业内容的特殊性,更有可能成为网络 犯罪分子的攻击目标。为了防止和制止网络犯罪,除了银行应做好实现的预防 措施,更重要的是将制止网络犯罪放到国家行为的层面上由国家加强网络犯罪 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人们遵守网络安全协议意识。对于已经造成危害的网 络犯罪,法律应当进行明确的规定,加强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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