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执法依据目录 - 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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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执法依据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执法依据目录序序号号行政处罚依据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称颁布机关颁布机关颁布时间颁布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国人大2006.2.28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4.11.30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10.2.11行行 政政 处处 罚罚 依依 据据 梳梳 理理 表表行政行政执执法部法部门门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审计厅 填表填表时间时间: :20102010 年年 6 6 月月 3030 日日序号行政行政处罚处罚适用的情形适用的情形行政行政 处罚处罚依据依据的法的法律法律法 规

2、规规规章名章名称称颁颁布布机机关关颁颁布布时间时间行政行政处罚处罚种种类类行政行政处罚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依据的具体条款1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 年 2 月 28日警告 通报批评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2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

3、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 务院2010 年 2 月 11日警告 罚款通报批评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 务院2010 年 2 月

4、 11日警告 罚款通报批评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

5、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 务院2004 年 10 月 30日警告 通报批评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

6、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5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

7、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 务院2004 年 10 月 31日警告 通报批评第四条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

8、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6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 务院2004 年 11 月 1日警告 通报批

9、评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

10、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 务院2004 年 11 月 2日警告 通报批评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11、;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8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 务院2004 年 11 月 3日警告 通报批评第七条 财政

12、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13、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 务院2004 年 11 月 4日警告 通报批评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0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

14、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 务院2004 年 11 月 5日警告 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15、)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1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 务院2004 年 11 月 6日警告 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

16、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1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 务院2004 年 11 月 7日警告 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1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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